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关于鱼城镇人民政府鱼台县惠河鱼城镇段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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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关于鱼城镇人民政府鱼台县惠河鱼城镇段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鱼城镇人民政府鱼台县惠河(鱼城镇段)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5日-2023年12月6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537-*

电子信箱:*@*ttp://**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鱼台县惠河(鱼城镇段)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鱼台县鱼城镇

鱼城镇人民政府

济宁捷 (略)

总投资6340.41万元。建设内容及规模:河道清淤和建设生态驳岸,鱼城镇境内关联河域东鱼河、惠河、白马河、金鱼河生态修复综合整治,对原有沟渠堤防进行修复加固。

一、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工程施工期间,严格落实《 (略)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围挡、进出道路硬化、工地物料蓬盖、场地洒水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垃圾及时清扫等工作,减少施工期间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对各噪声点源要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堆肥,不外排;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机械、施工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基坑废水沉淀后的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的道路清扫、消防标准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危废暂存处重点防渗,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处一般防渗;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固废暂存处防渗措施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分区防渗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四、采取减震和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值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五、隔油池废油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储存场所,交由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集中储存、综合利用;弃土弃渣就近弃置到堤外的临时弃土区;建筑垃圾质量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挑拣出来回收利用,剩余的渣料运送至附近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或外售综合利用;清淤底泥晒干后用于河道两岸堤防加固;生活垃圾定期清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鱼城镇人民政府鱼台县惠河(鱼城镇段)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5日-2023年12月6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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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鱼台县惠河(鱼城镇段)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鱼台县鱼城镇

鱼城镇人民政府

济宁捷 (略)

总投资6340.41万元。建设内容及规模:河道清淤和建设生态驳岸,鱼城镇境内关联河域东鱼河、惠河、白马河、金鱼河生态修复综合整治,对原有沟渠堤防进行修复加固。

一、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工程施工期间,严格落实《 (略)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围挡、进出道路硬化、工地物料蓬盖、场地洒水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垃圾及时清扫等工作,减少施工期间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对各噪声点源要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堆肥,不外排;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机械、施工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基坑废水沉淀后的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的道路清扫、消防标准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危废暂存处重点防渗,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处一般防渗;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固废暂存处防渗措施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分区防渗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四、采取减震和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值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五、隔油池废油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储存场所,交由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集中储存、综合利用;弃土弃渣就近弃置到堤外的临时弃土区;建筑垃圾质量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挑拣出来回收利用,剩余的渣料运送至附近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或外售综合利用;清淤底泥晒干后用于河道两岸堤防加固;生活垃圾定期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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