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朴诺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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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朴诺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的公示

项目名称

湖南 (略) 检测实验室项目

建设地点

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858号金荣(望城)科技产业园C-11栋

建设单位

湖南 (略)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湖南永 (略)

项目概况

湖南 (略) 拟在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858号金荣(望城)科技产业园C-11栋301室建设检测实验室项目。项目建成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工业废气排放、工业炉窑大气污染、室内空气质量、锅炉大气污染检测等大气检测项目;生活饮用水、工业用水、废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农业灌溉水检测等水质检测项目;土壤、噪声、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固体废弃物、底泥检测等其他检测项目。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

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依托五楼湖南永蓝 (略) 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高于楼顶排放。酸雾、VOCs(以非*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2)水环境影响

普通实验器材清洗废水采用“中和+絮凝沉淀”工艺处理,生活污水及地面拖洗废水依托园区化粪池处理,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要求后,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望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项目营运期噪声源经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再经距离等因素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一般性废包装材料收 (略) 处理,纯水机废滤芯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实验废液、涉重金属实验仪器清洗废水、废试剂瓶、废化学试剂、实验室涉重样品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1276-2022)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1-*

通讯地址:望城经开区同心路1号望城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环委办

望城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项目名称

湖南 (略) 检测实验室项目

建设地点

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858号金荣(望城)科技产业园C-11栋

建设单位

湖南 (略)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湖南永 (略)

项目概况

湖南 (略) 拟在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858号金荣(望城)科技产业园C-11栋301室建设检测实验室项目。项目建成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工业废气排放、工业炉窑大气污染、室内空气质量、锅炉大气污染检测等大气检测项目;生活饮用水、工业用水、废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农业灌溉水检测等水质检测项目;土壤、噪声、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固体废弃物、底泥检测等其他检测项目。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

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依托五楼湖南永蓝 (略) 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高于楼顶排放。酸雾、VOCs(以非*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2)水环境影响

普通实验器材清洗废水采用“中和+絮凝沉淀”工艺处理,生活污水及地面拖洗废水依托园区化粪池处理,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要求后,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望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项目营运期噪声源经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再经距离等因素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一般性废包装材料收 (略) 处理,纯水机废滤芯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实验废液、涉重金属实验仪器清洗废水、废试剂瓶、废化学试剂、实验室涉重样品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1276-2022)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1-*

通讯地址:望城经开区同心路1号望城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环委办

望城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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