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诺君化工年产9亿米滴灌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新疆诺君化工年产9亿米滴灌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新疆诺君化工年产9亿米滴灌带项目
建设单位: (略)
项目投资:2064万元
建设地点:喀什地区莎车县阿斯兰巴格工业园康桥路12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77.*°,北纬38.*°
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占地面积12904m2,建筑面积5175m2。本项目新建6条生产线,其中破碎造粒生产线1条,位于造粒车间内;滴灌带生产线、地膜生产线、软管生产线、塑料筐生产线、一次性生活袋生产线、滴灌辅助产品生产线各1条,位于注塑车间内。本项目利用废旧滴灌带、废旧农用地膜、废旧管材等PE废塑料生产再生PE颗粒,以再生PE颗粒和外购的再生PE颗粒、新PE颗粒为原料,年产8500吨塑料制品(含9亿米滴灌带),主要包括滴灌带、地膜、软管、塑料筐、一次性生活袋、滴灌辅助产品。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废水:破碎及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和冷却废水。
2、废气:造粒废气及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及恶臭,污水站产生的恶臭气体。
3、噪声:破碎机、脱水机、造粒机、注塑机、空压机、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产生的噪声。
4、固体废物:分拣废物、废包装、过滤网、污水站污泥、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润滑油、生活垃圾。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造粒工序、塑料制品生产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设施收集后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不低于1#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密封、加盖、投加除臭剂等处理措施,降低厂区及周围臭气浓度。
2、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破碎及清洗废水经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冷却排水用于废旧塑料破碎及清洗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排入莎车县阿斯兰巴格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3、噪声治理措施
建设单位在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治理措施
根据《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64-2022),废塑料在预处理、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分选出的不宜再生利用的废塑料按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送至莎车县生活垃圾处置中心进行处置;废包装定期外售废品收购站;污水站污泥集中收集送至莎车县生活垃圾处置中心进行处置;造粒工序更换下来的滤网收集后定期交由原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置;本项目危险废物包括设备日常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UV灯管,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规划,符合“三线一单”要求,选址无明显环境制约因素,总图布置合理。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本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后可实现废水、废气、噪声的达标排放,固废的合理处置,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询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网站查询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如需要查询纸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需索取该项目补充信息的公众,可与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
一、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联 系 人:塔依尔·喀吾孜
电 话:*
地 址:喀什地区莎车县阿斯兰巴格重工业园康桥路12号
邮 编:*
二、编制单位的名称
编制单位:新疆 (略)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大厦E座4层403-705
联系 人: 毛婷
联系方式:*
六、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项目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包括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及单位。
七、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可按照下方网址链接格式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请填写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见附件。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于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可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的方式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提交意见时,请注明提交日期、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并且您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会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告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新疆诺君化工年产9亿米滴灌带项目
建设单位: (略)
项目投资:2064万元
建设地点:喀什地区莎车县阿斯兰巴格工业园康桥路12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77.*°,北纬38.*°
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占地面积12904m2,建筑面积5175m2。本项目新建6条生产线,其中破碎造粒生产线1条,位于造粒车间内;滴灌带生产线、地膜生产线、软管生产线、塑料筐生产线、一次性生活袋生产线、滴灌辅助产品生产线各1条,位于注塑车间内。本项目利用废旧滴灌带、废旧农用地膜、废旧管材等PE废塑料生产再生PE颗粒,以再生PE颗粒和外购的再生PE颗粒、新PE颗粒为原料,年产8500吨塑料制品(含9亿米滴灌带),主要包括滴灌带、地膜、软管、塑料筐、一次性生活袋、滴灌辅助产品。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废水:破碎及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和冷却废水。
2、废气:造粒废气及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及恶臭,污水站产生的恶臭气体。
3、噪声:破碎机、脱水机、造粒机、注塑机、空压机、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产生的噪声。
4、固体废物:分拣废物、废包装、过滤网、污水站污泥、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润滑油、生活垃圾。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造粒工序、塑料制品生产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设施收集后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不低于1#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密封、加盖、投加除臭剂等处理措施,降低厂区及周围臭气浓度。
2、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破碎及清洗废水经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冷却排水用于废旧塑料破碎及清洗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排入莎车县阿斯兰巴格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3、噪声治理措施
建设单位在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治理措施
根据《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64-2022),废塑料在预处理、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分选出的不宜再生利用的废塑料按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送至莎车县生活垃圾处置中心进行处置;废包装定期外售废品收购站;污水站污泥集中收集送至莎车县生活垃圾处置中心进行处置;造粒工序更换下来的滤网收集后定期交由原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置;本项目危险废物包括设备日常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UV灯管,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规划,符合“三线一单”要求,选址无明显环境制约因素,总图布置合理。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本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后可实现废水、废气、噪声的达标排放,固废的合理处置,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询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网站查询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如需要查询纸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需索取该项目补充信息的公众,可与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
一、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联 系 人:塔依尔·喀吾孜
电 话:*
地 址:喀什地区莎车县阿斯兰巴格重工业园康桥路12号
邮 编:*
二、编制单位的名称
编制单位:新疆 (略)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大厦E座4层403-705
联系 人: 毛婷
联系方式:*
六、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项目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包括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及单位。
七、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可按照下方网址链接格式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请填写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见附件。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于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可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的方式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提交意见时,请注明提交日期、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并且您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会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告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