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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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松发改联发〔2023〕184号
(略) 民康 (略) 等具备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相关企业:
  根据《 (略)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吉发改收费〔2023〕33号),医疗废物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略) 民康 (略) 实际运用情况,经研究,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松发改联发〔2021〕307号)不变,具体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病床数量收取,每床每日2.75元。门诊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核定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每公斤12元收取。
  (二)市、县级疾病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 (略)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120指挥中心每月按1200元收取。
  (三) (略) 每月按600元收取。
  (四)个体诊所(不含口腔诊所)每月按100元收取。
  (五)口腔诊所按治疗椅位收取,每椅每月按30元收取。
  (六)各类医疗机构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按每公斤145元收取。
  (七)其他医疗机构及上述医疗机构遇有特殊情况,处置费由双方按医疗废物产生量和处置每公斤12元的标准协商确定。
  二、其他事项
  (一)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由收费企业与各类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废物的种类、床位使用数、收费方式及收费办法,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并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二)收费单位需在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略) 场监管、卫健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 (略) 向我委申请重新核定。执行期间若国、省有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松发改联发〔2023〕184号
(略) 民康 (略) 等具备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相关企业:
  根据《 (略)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吉发改收费〔2023〕33号),医疗废物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略) 民康 (略) 实际运用情况,经研究,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松发改联发〔2021〕307号)不变,具体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病床数量收取,每床每日2.75元。门诊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核定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每公斤12元收取。
  (二)市、县级疾病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 (略)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120指挥中心每月按1200元收取。
  (三) (略) 每月按600元收取。
  (四)个体诊所(不含口腔诊所)每月按100元收取。
  (五)口腔诊所按治疗椅位收取,每椅每月按30元收取。
  (六)各类医疗机构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按每公斤145元收取。
  (七)其他医疗机构及上述医疗机构遇有特殊情况,处置费由双方按医疗废物产生量和处置每公斤12元的标准协商确定。
  二、其他事项
  (一)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由收费企业与各类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废物的种类、床位使用数、收费方式及收费办法,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并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二)收费单位需在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略) 场监管、卫健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 (略) 向我委申请重新核定。执行期间若国、省有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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