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2月6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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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2月6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200万吨/年碳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评价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00万吨/年碳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

秀屿石门澳产业园

福 (略)

(略) (略)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年产*烷综合利用装置100万吨、年产PSA提氢装置4万吨、年产合成氨装置20万吨、年产聚*烯装置2套各30万吨、年产*烯酸装置2套各8万吨、年产*烯酸*酯装置20万吨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872万元。

一、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1、加热炉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烷综合利用装置配套1台进料加热炉,加热炉采用超低NOx烧嘴,保证烟气中NOx含量在控制范围内,燃料气采用装置自产燃料气。排放烟气通过1根65m高排气筒排放。

2、再生空气加热炉-余热锅炉尾气污染防治措施:再生空气加热炉使用装置产生的燃料气作为燃料,再生装置炉采用超低NOx燃烧器,对*烷综合利用装置催化剂进行再生处理,由于尾气温度较高,则对尾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利用尾气的余热通过锅炉产生蒸汽。通过余热锅炉后的尾气利用脱硝(SCR)装置催化还原NOx处理;并通过NMHC催化氧化床降低非*烷总烃的排放量。余热锅炉尾气由1根50m排气筒排放。

3、进料加热炉烟气污染防治措施:*烷综合利用装置配套5台转化炉(四用一备),转化炉采用超低NOx烧嘴,保证烟气中NOx含量在控制范围内,燃料气采用装置自产燃料气,排放烟气通过1根65m高排气筒排放。

4、聚*烯装置粉尘废气污染防治措施:PP装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粉料废气、投料废气、造粒废气和干燥废气等,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采用袋式除尘,除尘效率>98%,除尘后废气中污染物浓度颗粒物≤20mg/Nm3,可满足《合成树脂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经处理后的废气分别经15m排气筒排放。

5、废液焚烧炉处理系统尾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液焚烧炉烟气采用“烟气急冷+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湿法脱酸+烟气再热+SCR脱硝”工艺处理,经净化后烟气中由50m高烟囱排放。

6、蓄热式氧化(RTO)炉尾气:本项目PP装置有机废气采用RTO蓄热式氧化炉处理,废气污染物排放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对非*烷总烃去除效率≥97%的要求,同时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6排放限值(颗粒物浓度不超过20mg/m3、非*烷总经浓度不超过60mg/Nm3)。

7、催化氧化炉(CO)炉尾气:*烯酸及脂装置废气采用催化氧化炉(CO)炉处理,设计催化氧化装置净化效率99%,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中催化燃烧装置效率不得低于97%,污染物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的特别排放限值。

8、燃气锅炉废气:燃气锅炉采用*烷综合利用装置副产的多余燃气作为燃料,废气最终由1根H=50m,Φ=2.0的烟囱达标排放

9、污水处理厂废气:污水站的废气采用生物塔+活性炭工艺去除挥发性有机物和硫化氢,属于H853-2017要求的可行技术,生物处理单元对H2S的去除率能达到95%以上、VOCs去除率80~90%。

10、危废暂存间废气:危废暂存间拟废气处理工艺拟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处理有机废气,处理后的废气经15m排气筒达标排放。

二、地表水影响及保护措施:

1、本项目装置区和储罐区分别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染区初期污染雨水自流进入各区域初期雨水收集池,分批进入厂区厂内废水处理站。

2、*烯酸装置醋酸废水和*烯酸*酯含盐废水蒸发浓缩预处理后送至废液焚烧炉焚烧处置,不外排。合成氨装置排放少量含氨废水作为全厂SCR脱硝调配用水,不外排。

3、锅炉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污水、焚烧炉前置蒸发凝液、循环系统排污水属于低浓度含盐废水,单独管道收集后进入中水回用系统,采用“超滤+RO反渗透”的组合工艺,设计处理设计规模为250m3/h,中水回用率为60%。出水作为循环水系统补充水,浓盐水与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产污水汇集至尾水池。

4、*烷综合利用装置区废水、聚*烯装置区、实验室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和初期污染雨水等高浓度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150m3/h,处理工艺为“调节+油水分离+气浮+水解酸化+AO”,处理后废水进入尾水监控池,接入石门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单位在石门澳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前,本工程不得投入运营。

三、地下及土壤影响及措施:

项目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厂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池、污水管道等严格按耐腐蚀、防渗水等要求设计,采用防水、防腐、防冲击、耐磨的面层材料,因此正常状况下不会出现污染物泄漏进入地下水、土壤环境的情况发生。非正常状况下,根据预测,本项目事故情景会对周边地下水、土壤的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在采取源头控制和末端防止措施的条件下,建设项目对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的噪声源主要来自风机、泵、空压机和物料输送泵等生产设备的运转噪声。除进出厂的运输车辆外,均表现为固定点声源;循环冷却塔、真空机组、风机以及污水处理站水泵及储罐区的物料输送泵均属于室外声源,其他设备属于室内声源。本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时,各厂界噪声预测贡献值为35.40dB(A)~50.75dB(A),昼间和夜间噪声贡献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厂界西侧道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措施:

1、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烯酸装置*烯酸重组分、*烯酸*酯装置釜底残液、C5重组分由自建的废液焚烧炉焚烧处理;其余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在厂区暂存后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站生化污泥待项目投运后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进行分类管理,未鉴别之前在厂区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本项目厂区共设置规范化1个500m2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和1个500m2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暂存设施贮存能力可满足本项目给危险废物的暂存要求。

六、环境风险:

厂区事故废水建立“单元-厂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明确了防止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的控制、封堵系统。建设单位拟建一座有效容积为26000m3的事故池,大于本项目所需的24780m3的应急废水收集需求。同时事故池配备与园区公共事故池联通的泵、管道等,本项目可依托园区已建的一座总容量为55000m3的公共事故池。保证极端事故下,事故废水可进入园区公共事故池,杜绝事故废水直接外排。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13日(5个工作日)

联 系 人:行政审批科

电 话:0594-*

传 真:0594-*

通讯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200万吨/年碳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评价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00万吨/年碳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

秀屿石门澳产业园

福 (略)

(略) (略)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年产*烷综合利用装置100万吨、年产PSA提氢装置4万吨、年产合成氨装置20万吨、年产聚*烯装置2套各30万吨、年产*烯酸装置2套各8万吨、年产*烯酸*酯装置20万吨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872万元。

一、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1、加热炉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烷综合利用装置配套1台进料加热炉,加热炉采用超低NOx烧嘴,保证烟气中NOx含量在控制范围内,燃料气采用装置自产燃料气。排放烟气通过1根65m高排气筒排放。

2、再生空气加热炉-余热锅炉尾气污染防治措施:再生空气加热炉使用装置产生的燃料气作为燃料,再生装置炉采用超低NOx燃烧器,对*烷综合利用装置催化剂进行再生处理,由于尾气温度较高,则对尾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利用尾气的余热通过锅炉产生蒸汽。通过余热锅炉后的尾气利用脱硝(SCR)装置催化还原NOx处理;并通过NMHC催化氧化床降低非*烷总烃的排放量。余热锅炉尾气由1根50m排气筒排放。

3、进料加热炉烟气污染防治措施:*烷综合利用装置配套5台转化炉(四用一备),转化炉采用超低NOx烧嘴,保证烟气中NOx含量在控制范围内,燃料气采用装置自产燃料气,排放烟气通过1根65m高排气筒排放。

4、聚*烯装置粉尘废气污染防治措施:PP装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粉料废气、投料废气、造粒废气和干燥废气等,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采用袋式除尘,除尘效率>98%,除尘后废气中污染物浓度颗粒物≤20mg/Nm3,可满足《合成树脂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经处理后的废气分别经15m排气筒排放。

5、废液焚烧炉处理系统尾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液焚烧炉烟气采用“烟气急冷+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湿法脱酸+烟气再热+SCR脱硝”工艺处理,经净化后烟气中由50m高烟囱排放。

6、蓄热式氧化(RTO)炉尾气:本项目PP装置有机废气采用RTO蓄热式氧化炉处理,废气污染物排放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对非*烷总烃去除效率≥97%的要求,同时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6排放限值(颗粒物浓度不超过20mg/m3、非*烷总经浓度不超过60mg/Nm3)。

7、催化氧化炉(CO)炉尾气:*烯酸及脂装置废气采用催化氧化炉(CO)炉处理,设计催化氧化装置净化效率99%,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中催化燃烧装置效率不得低于97%,污染物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的特别排放限值。

8、燃气锅炉废气:燃气锅炉采用*烷综合利用装置副产的多余燃气作为燃料,废气最终由1根H=50m,Φ=2.0的烟囱达标排放

9、污水处理厂废气:污水站的废气采用生物塔+活性炭工艺去除挥发性有机物和硫化氢,属于H853-2017要求的可行技术,生物处理单元对H2S的去除率能达到95%以上、VOCs去除率80~90%。

10、危废暂存间废气:危废暂存间拟废气处理工艺拟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处理有机废气,处理后的废气经15m排气筒达标排放。

二、地表水影响及保护措施:

1、本项目装置区和储罐区分别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染区初期污染雨水自流进入各区域初期雨水收集池,分批进入厂区厂内废水处理站。

2、*烯酸装置醋酸废水和*烯酸*酯含盐废水蒸发浓缩预处理后送至废液焚烧炉焚烧处置,不外排。合成氨装置排放少量含氨废水作为全厂SCR脱硝调配用水,不外排。

3、锅炉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污水、焚烧炉前置蒸发凝液、循环系统排污水属于低浓度含盐废水,单独管道收集后进入中水回用系统,采用“超滤+RO反渗透”的组合工艺,设计处理设计规模为250m3/h,中水回用率为60%。出水作为循环水系统补充水,浓盐水与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产污水汇集至尾水池。

4、*烷综合利用装置区废水、聚*烯装置区、实验室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和初期污染雨水等高浓度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150m3/h,处理工艺为“调节+油水分离+气浮+水解酸化+AO”,处理后废水进入尾水监控池,接入石门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单位在石门澳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前,本工程不得投入运营。

三、地下及土壤影响及措施:

项目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厂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池、污水管道等严格按耐腐蚀、防渗水等要求设计,采用防水、防腐、防冲击、耐磨的面层材料,因此正常状况下不会出现污染物泄漏进入地下水、土壤环境的情况发生。非正常状况下,根据预测,本项目事故情景会对周边地下水、土壤的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在采取源头控制和末端防止措施的条件下,建设项目对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的噪声源主要来自风机、泵、空压机和物料输送泵等生产设备的运转噪声。除进出厂的运输车辆外,均表现为固定点声源;循环冷却塔、真空机组、风机以及污水处理站水泵及储罐区的物料输送泵均属于室外声源,其他设备属于室内声源。本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时,各厂界噪声预测贡献值为35.40dB(A)~50.75dB(A),昼间和夜间噪声贡献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厂界西侧道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措施:

1、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烯酸装置*烯酸重组分、*烯酸*酯装置釜底残液、C5重组分由自建的废液焚烧炉焚烧处理;其余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在厂区暂存后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站生化污泥待项目投运后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进行分类管理,未鉴别之前在厂区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本项目厂区共设置规范化1个500m2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和1个500m2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暂存设施贮存能力可满足本项目给危险废物的暂存要求。

六、环境风险:

厂区事故废水建立“单元-厂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明确了防止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的控制、封堵系统。建设单位拟建一座有效容积为26000m3的事故池,大于本项目所需的24780m3的应急废水收集需求。同时事故池配备与园区公共事故池联通的泵、管道等,本项目可依托园区已建的一座总容量为55000m3的公共事故池。保证极端事故下,事故废水可进入园区公共事故池,杜绝事故废水直接外排。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13日(5个工作日)

联 系 人:行政审批科

电 话:0594-*

传 真:0594-*

通讯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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