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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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

【办公室电话】

023-*

【办公地点】

(略) 永川区卧龙路477号

【办公时间】

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标准,并对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编制并协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开发规划、移民规划;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监测、环境科学技术研究;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七)受理单位、个人对污染和损害环境行为的检举、控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群众工作科)

(一)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负责公文管理,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文稿;负责全局性会务保障,承担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全局性大会和局主要领导出席会议等重大会议的组织、筹备、会务、记录,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负责政务公开、政务信息、保密安全、档案管理、公车管理、公务接待、后勤(食堂)管理、行政办公场所安全(消防、卫生)管理、政务值班管理等工作,指导局属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值班、公务接待工作。

(二)负责局党建、党组日常工作、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牵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三)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统战及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相关工作。

(四)牵头开展党务(政务)信息、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局OA系统建设;负责信访稳定、平安建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落实。

(五)牵头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

(六)牵头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建设管理局宣教新媒体平台,对接新闻媒体。组织策划新闻报道、媒体采访、新闻活动,组织落实新闻发言人发布制度。协助指导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务。牵头落实生态环境舆情监测、导控,负责“双微一站”平台运维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

(七)负责管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局党组和行政印章及行政介绍信。牵头编纂全区生态环境志、大事记、年鉴。

(八)负责局财务审计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年度预决算、“三公”经费预算和执行。牵头开展资产管理、项目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并监督执行;牵头接受财务检查审计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牵头组织申报国家、市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并监督实施资金绩效评价。

(九)牵头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起草全区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等综合材料等重要文件。

(十)牵头开展脱贫攻坚工作。

(十一)牵头全局意识形态领域教育有关工作。

(十二)参与营商环境服务。

(十三)承担局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备案工作。

(十四)对口联系区“四大家”办公室。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机关党委、宣教处、宣教中心。

二、建设项目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简称:建管科)

(一)贯彻执行 (略) 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 (略) 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本辖区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从源头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面清单和“区域限批”等事项;组织编制永川区“三线一单”,并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组织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的规划;参与发展规划和“多规合一”编制工作;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区级规划环评审查。

(三)承担建设项目环保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工作;指导企业开展项目自主验收,固废法修订前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负责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负责夜间作业审核办理;负责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负责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工作。

(四)牵头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放管服”政策,建立环保行政权力清单。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承担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夜间作业审核等审批事项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建设项目审批台账和档案管理工作。

(六)指导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产业协会工作。

(七)参与重点项目招商引资服务,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略) 级及以上审批的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八)承担总量减排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措施。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九) (略) 生态环境局环评处、总量处、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略) 环境与资源交易中心、 (略) 。

(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生态环境保护科(简称:生态科)

(一)贯彻执行 (略) 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辖区有关自然生态保护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开展生态环境政策研究,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综合性政策,负责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文件。

(三)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的综合性工作,负责全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综合性工作,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工作。

(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五)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

(六)牵头协调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分,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

(七)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承担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绿盾行动”环境管理工作。

(八)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生物物种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九)参与林业、农业、畜牧业、城镇建设、土地利用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污水处理厂设施运维监管工作;参与重大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绿地行动”。

(十)承担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管理工作,统一承担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自然生态环保项目,负责争取涉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

(十二) (略) 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处。

(十三)负责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十四)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水污染防治科(简称:水科)

(一)贯彻执行 (略) 有关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水功能区划、水纳污能力和入河排污口管理等工作。

(二)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牵头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保护规划,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统筹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碧水行动”。

(三)牵头落实涉及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任务,负责涉水专项规划编制、牵头申报涉水污染防治项目,涉水的知识教育培训。争取涉水项目上级资金。

(四)统筹开展辖区流域治理,牵头负责流域断面水质考核,实施水生态补偿工作,统筹推进河长制工作。对涉及水环境保护企业的关、停、并、转、迁提出建议意见。

(五)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牵头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牵头开展饮用水源专项行动。

(六)负责落实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对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

(七)统筹推进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涉水专项行动。

(八) (略) 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环投公司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大气污染防治科(简称:气科)

(一)贯彻执行 (略) 有关大气、光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牵头大气、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大气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蓝天行动”。

(二)负责编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负责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大气纳污能力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开展专项督查、培训等工作。负责大气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大气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工作。牵头申报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争取涉大气类项目上级资金。

(三)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组织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组织建立并更新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指导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及对策措施分析。

(四)对涉及大气环境保护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并转迁”提出建议意见。组织开展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销、除尘及超低排放改造情况核查,组织实施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涉VOCs企业大气污染的深度治理。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制度。统筹协调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船舶等大气移动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开展油品质量提升及新能源车船推广等工作。

(六)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有关规划、政策。组织开展大气及碳排放、减排及交易工作。

(七)牵头建立并组织实施空气质量保障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

(八)负责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对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

(九)牵头申报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争取涉大气类项目上级资金。

(十) (略) 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总量处(应对气候变化处的部分)、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十一)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土壤污染防治科(简称:土科)

(一)贯彻执行 (略) 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划、计划、措施。

(二)负责编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开展专项督查、培训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

(四)承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效果评估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环境、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协调有机食品发展。

(六)牵头申报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争取涉土壤类项目上级资金。

(七)承担生态农业建设、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乡村生态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涉及生态环境的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实施“田园行动”。

(八)负责对涉及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等事项提出建议。

(九) (略) 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处。

(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规划法制科(简称:法规科)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指导监督全局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三)牵头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四)牵头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依法支持社会组织和有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五)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政策研究,牵头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规划、政策,指导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六)牵头负责“碧水、蓝天、绿地、田园、宁静”五大环保行动的考核等工作。

(七)负责统筹监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 (略) 级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区委区政府对生态环境的考核任务落实,组织实施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八)牵头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九)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约谈工作。

(十)牵头开展生态环境有关普法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局生态环境法治培训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机关法律顾问,指导所属单位法律顾问管理。

(十二) (略) 生态环境局法规处、综合处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简称:高新区分局)

(一)负责监督落实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

(二)开展辖区执法监督。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对环境违法案件开展调查、处理。

(三)负责辖区内环境应急与环境安全、环境信访、污染纠纷及环境投诉。调查处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负责处理12369,12345交办投诉件以及区生态环境局接收辖区环境投诉案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的督办和后督察等工作。

(五)负责提供环保审批服务。参与营商环境服务,指导对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提供指导咨询和现场服务,参与项目环评、排污许可证换发或变更现场核查。承担高新区管辖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的管理职责。

(六)承担高新区集中环保设施的执法监督工作。

(七)实施高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关任务。

(八)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下属事业单位】

一、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简称:执法支队)

(一)负责环保行政执法检查。对辖区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辖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开展环保行政执法日常检查,开展核与辐射环境安全行政执法检查。

(二)负责环保行政处罚。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涉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进行应诉和答复。

(三)负责环保行政强制。负责排污口生态环境、流域水生态环境、农业面源污染、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地非法开矿、修路、茨坝、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方面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负责对非法排污的企业(行为主体)实施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和移送司法拘留等;对影响核与辐射环境安全行为实行行政强制等。

(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关任务。

(五)负责环境应急处理。按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拟订全区环境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牵头组织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救援和信息报送工作,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管理。

(六)牵头开展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承担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环境执法后督查,对污染源整治开展环保行政执法检查,依法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宁静行动”。

(七)负责处置污染事故、环境信访、污染纠纷及环境投诉。调查处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负责处理12369,12345交办投诉件以及区生态环境局接收的各项环境投诉案件。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八)负责组织推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监督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

(九)负责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负责开展环保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指导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和镇街环保机构日常环境执法业务工作。参与营商环境服务。

(十一)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密、信访投诉、稳定、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承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体制改革的综合性工作,组织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担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相关工作。具体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十三) (略) 创建的生态环境工作任务。

(十四)负责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接中央、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综合性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的工作计划、方案。牵头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重大问题、督察追责线索移交移送。负责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的督办和后督察工作。

(十五)负责对违法企业的约谈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重大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开展涉水的执法检查。

(十七) (略) 生态环境局督察办公室、督察处、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的日常工作。

(十八)完成上级单位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简称:监测站)

(一)负责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等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二)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开展国控、市控、区控重点污染源及重点辐射源监督性监测;根据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需要,开展环境执法监测等。

(三)负责应急监测。负责辖区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提供污染突发事件处置技术;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织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演练等。

(四)负责专项监测。负责河长制水质考核监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测、水污染防治专项监测等生态环境专项监测。

(五)负责仲裁监测。负责辖区内各类环境纠纷事件的仲裁监测。

(六)负责科研及培训。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技术体系建设,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示范项目。开展环境监测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重点课题研究;承担环境监测人员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开展环境监测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生态环境科普知识的宣传等。

(七)负责监测信息公开。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开展各类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书、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境质量简报有关事务等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水、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建设、管理。

(九) (略) 生态环境局要求履行渝西片区中心站职责。

(十)负责承担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任务。

(十一)负责本单位应急、安全、保密、信访、稳定、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二) (略) 生态环境局科技标准处、生态环境监测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上级单位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 (略) 永川区辐射放射及危废服务站(简称:辐射站)

(一)负责辖区核安全、辐射安全及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

(二)负责全区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与放辐射环境污染防治、专项监测评价与质量报告编制。

(三)负责涉及辐射放射和伴生矿开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和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

(四)负责本区涉源单位辐射安全现场技术把关和运行维护跟踪服务评估,实施放射源转移和收储方案及技术把关和过程服务。

(五)负责区外单位到永川开展辐射作业行为的条件评估和现场跟踪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牵头开展放辐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指导个人辐射剂量评估工作。

(七)负责涉及电磁辐射及放辐射环境污染投诉、纠纷及应急事件的现场调查、检测评估,参与调解处置。

(八)负责固体废物、化学、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有关的防治规划、计划、政策措施。负责指导涉及重金属、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业务。

(九)负责对全区危险废物储存、转移、处置,实施技术指导并办理处置相关事务工作。

(十)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固体废物转移许可等审核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对涉及重金属、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

(十二)负责本单位应急、安全、保密、信访、稳定、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三) (略) 生态环境局固废与化学处、核与辐射安全处、 (略) 国废中心、 (略)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单位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电话】

023-*

【办公地点】

(略) 永川区卧龙路477号

【办公时间】

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标准,并对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编制并协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开发规划、移民规划;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监测、环境科学技术研究;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七)受理单位、个人对污染和损害环境行为的检举、控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群众工作科)

(一)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负责公文管理,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文稿;负责全局性会务保障,承担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全局性大会和局主要领导出席会议等重大会议的组织、筹备、会务、记录,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负责政务公开、政务信息、保密安全、档案管理、公车管理、公务接待、后勤(食堂)管理、行政办公场所安全(消防、卫生)管理、政务值班管理等工作,指导局属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值班、公务接待工作。

(二)负责局党建、党组日常工作、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牵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三)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统战及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相关工作。

(四)牵头开展党务(政务)信息、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局OA系统建设;负责信访稳定、平安建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落实。

(五)牵头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

(六)牵头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建设管理局宣教新媒体平台,对接新闻媒体。组织策划新闻报道、媒体采访、新闻活动,组织落实新闻发言人发布制度。协助指导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务。牵头落实生态环境舆情监测、导控,负责“双微一站”平台运维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

(七)负责管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局党组和行政印章及行政介绍信。牵头编纂全区生态环境志、大事记、年鉴。

(八)负责局财务审计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年度预决算、“三公”经费预算和执行。牵头开展资产管理、项目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并监督执行;牵头接受财务检查审计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牵头组织申报国家、市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并监督实施资金绩效评价。

(九)牵头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起草全区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等综合材料等重要文件。

(十)牵头开展脱贫攻坚工作。

(十一)牵头全局意识形态领域教育有关工作。

(十二)参与营商环境服务。

(十三)承担局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备案工作。

(十四)对口联系区“四大家”办公室。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机关党委、宣教处、宣教中心。

二、建设项目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简称:建管科)

(一)贯彻执行 (略) 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 (略) 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本辖区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从源头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面清单和“区域限批”等事项;组织编制永川区“三线一单”,并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组织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的规划;参与发展规划和“多规合一”编制工作;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区级规划环评审查。

(三)承担建设项目环保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工作;指导企业开展项目自主验收,固废法修订前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负责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负责夜间作业审核办理;负责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负责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工作。

(四)牵头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放管服”政策,建立环保行政权力清单。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承担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夜间作业审核等审批事项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建设项目审批台账和档案管理工作。

(六)指导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产业协会工作。

(七)参与重点项目招商引资服务,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略) 级及以上审批的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八)承担总量减排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措施。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九) (略) 生态环境局环评处、总量处、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略) 环境与资源交易中心、 (略) 。

(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生态环境保护科(简称:生态科)

(一)贯彻执行 (略) 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辖区有关自然生态保护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开展生态环境政策研究,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综合性政策,负责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文件。

(三)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的综合性工作,负责全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综合性工作,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工作。

(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五)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

(六)牵头协调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分,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

(七)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承担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绿盾行动”环境管理工作。

(八)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生物物种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九)参与林业、农业、畜牧业、城镇建设、土地利用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污水处理厂设施运维监管工作;参与重大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绿地行动”。

(十)承担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管理工作,统一承担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自然生态环保项目,负责争取涉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

(十二) (略) 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处。

(十三)负责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十四)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水污染防治科(简称:水科)

(一)贯彻执行 (略) 有关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水功能区划、水纳污能力和入河排污口管理等工作。

(二)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牵头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保护规划,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统筹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碧水行动”。

(三)牵头落实涉及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任务,负责涉水专项规划编制、牵头申报涉水污染防治项目,涉水的知识教育培训。争取涉水项目上级资金。

(四)统筹开展辖区流域治理,牵头负责流域断面水质考核,实施水生态补偿工作,统筹推进河长制工作。对涉及水环境保护企业的关、停、并、转、迁提出建议意见。

(五)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牵头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牵头开展饮用水源专项行动。

(六)负责落实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对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

(七)统筹推进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涉水专项行动。

(八) (略) 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环投公司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大气污染防治科(简称:气科)

(一)贯彻执行 (略) 有关大气、光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牵头大气、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大气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蓝天行动”。

(二)负责编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负责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大气纳污能力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开展专项督查、培训等工作。负责大气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大气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工作。牵头申报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争取涉大气类项目上级资金。

(三)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组织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组织建立并更新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指导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及对策措施分析。

(四)对涉及大气环境保护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并转迁”提出建议意见。组织开展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销、除尘及超低排放改造情况核查,组织实施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涉VOCs企业大气污染的深度治理。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制度。统筹协调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船舶等大气移动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开展油品质量提升及新能源车船推广等工作。

(六)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有关规划、政策。组织开展大气及碳排放、减排及交易工作。

(七)牵头建立并组织实施空气质量保障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

(八)负责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对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

(九)牵头申报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争取涉大气类项目上级资金。

(十) (略) 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总量处(应对气候变化处的部分)、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十一)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土壤污染防治科(简称:土科)

(一)贯彻执行 (略) 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划、计划、措施。

(二)负责编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开展专项督查、培训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

(四)承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效果评估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环境、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协调有机食品发展。

(六)牵头申报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争取涉土壤类项目上级资金。

(七)承担生态农业建设、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乡村生态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涉及生态环境的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实施“田园行动”。

(八)负责对涉及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等事项提出建议。

(九) (略) 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处。

(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规划法制科(简称:法规科)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指导监督全局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三)牵头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四)牵头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依法支持社会组织和有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五)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政策研究,牵头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规划、政策,指导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六)牵头负责“碧水、蓝天、绿地、田园、宁静”五大环保行动的考核等工作。

(七)负责统筹监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 (略) 级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区委区政府对生态环境的考核任务落实,组织实施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八)牵头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九)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约谈工作。

(十)牵头开展生态环境有关普法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局生态环境法治培训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机关法律顾问,指导所属单位法律顾问管理。

(十二) (略) 生态环境局法规处、综合处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简称:高新区分局)

(一)负责监督落实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

(二)开展辖区执法监督。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对环境违法案件开展调查、处理。

(三)负责辖区内环境应急与环境安全、环境信访、污染纠纷及环境投诉。调查处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负责处理12369,12345交办投诉件以及区生态环境局接收辖区环境投诉案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的督办和后督察等工作。

(五)负责提供环保审批服务。参与营商环境服务,指导对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提供指导咨询和现场服务,参与项目环评、排污许可证换发或变更现场核查。承担高新区管辖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的管理职责。

(六)承担高新区集中环保设施的执法监督工作。

(七)实施高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关任务。

(八)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下属事业单位】

一、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简称:执法支队)

(一)负责环保行政执法检查。对辖区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辖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开展环保行政执法日常检查,开展核与辐射环境安全行政执法检查。

(二)负责环保行政处罚。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涉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进行应诉和答复。

(三)负责环保行政强制。负责排污口生态环境、流域水生态环境、农业面源污染、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地非法开矿、修路、茨坝、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方面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负责对非法排污的企业(行为主体)实施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和移送司法拘留等;对影响核与辐射环境安全行为实行行政强制等。

(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关任务。

(五)负责环境应急处理。按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拟订全区环境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牵头组织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救援和信息报送工作,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管理。

(六)牵头开展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承担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环境执法后督查,对污染源整治开展环保行政执法检查,依法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宁静行动”。

(七)负责处置污染事故、环境信访、污染纠纷及环境投诉。调查处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负责处理12369,12345交办投诉件以及区生态环境局接收的各项环境投诉案件。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八)负责组织推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监督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

(九)负责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负责开展环保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指导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和镇街环保机构日常环境执法业务工作。参与营商环境服务。

(十一)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密、信访投诉、稳定、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承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体制改革的综合性工作,组织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担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相关工作。具体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十三) (略) 创建的生态环境工作任务。

(十四)负责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接中央、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综合性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的工作计划、方案。牵头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重大问题、督察追责线索移交移送。负责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的督办和后督察工作。

(十五)负责对违法企业的约谈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重大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开展涉水的执法检查。

(十七) (略) 生态环境局督察办公室、督察处、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的日常工作。

(十八)完成上级单位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简称:监测站)

(一)负责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等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二)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开展国控、市控、区控重点污染源及重点辐射源监督性监测;根据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需要,开展环境执法监测等。

(三)负责应急监测。负责辖区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提供污染突发事件处置技术;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织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演练等。

(四)负责专项监测。负责河长制水质考核监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测、水污染防治专项监测等生态环境专项监测。

(五)负责仲裁监测。负责辖区内各类环境纠纷事件的仲裁监测。

(六)负责科研及培训。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技术体系建设,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示范项目。开展环境监测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重点课题研究;承担环境监测人员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开展环境监测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生态环境科普知识的宣传等。

(七)负责监测信息公开。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开展各类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书、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境质量简报有关事务等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水、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建设、管理。

(九) (略) 生态环境局要求履行渝西片区中心站职责。

(十)负责承担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任务。

(十一)负责本单位应急、安全、保密、信访、稳定、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二) (略) 生态环境局科技标准处、生态环境监测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上级单位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 (略) 永川区辐射放射及危废服务站(简称:辐射站)

(一)负责辖区核安全、辐射安全及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

(二)负责全区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与放辐射环境污染防治、专项监测评价与质量报告编制。

(三)负责涉及辐射放射和伴生矿开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和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

(四)负责本区涉源单位辐射安全现场技术把关和运行维护跟踪服务评估,实施放射源转移和收储方案及技术把关和过程服务。

(五)负责区外单位到永川开展辐射作业行为的条件评估和现场跟踪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牵头开展放辐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指导个人辐射剂量评估工作。

(七)负责涉及电磁辐射及放辐射环境污染投诉、纠纷及应急事件的现场调查、检测评估,参与调解处置。

(八)负责固体废物、化学、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有关的防治规划、计划、政策措施。负责指导涉及重金属、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业务。

(九)负责对全区危险废物储存、转移、处置,实施技术指导并办理处置相关事务工作。

(十)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固体废物转移许可等审核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对涉及重金属、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

(十二)负责本单位应急、安全、保密、信访、稳定、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三) (略) 生态环境局固废与化学处、核与辐射安全处、 (略) 国废中心、 (略)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单位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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