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28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28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28号
被处罚单位: (略) 云上漫 (略)
法定代表人:赵春兰
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5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BNEWQ5H
地址:茶山竹海街道桂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 (略) 云上漫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位于茶山竹海国家森林公园内,从事文化旅游业,主要经营无动力滑翔伞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住宿服务。一般项目:一般性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体育竞赛组织等。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了露营项目,已修建完成户外露营帐篷7座、户外彩钢棚1座,用于游客住宿活动。户外露营帐篷占地约300㎡,户外彩钢棚占地约20㎡。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公司的露营项目属“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5旅游开发”中的“其他”类,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该公司项目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2 (略) 云上漫 (略) 现场负责人甘奇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0月2 (略) 云上漫 (略) 现场负责人甘奇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0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10月2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2、3、4、 (略) 云上漫 (略) 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3年10月 (略) 云上漫 (略) 现场负责人甘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3年10月 (略) 云上漫 (略) 现场负责人甘奇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10月 (略) 云上漫 (略) 现场负责人甘奇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3年10月 (略) 云上漫 (略) 现场负责人甘奇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10月26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7、8、9、10证明违法 (略) 云上漫 (略) 。
11、2023年11月 (略) 云上漫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4号)及送达回证。
12、2023年11月2 (略) 云上漫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9号)及送达回证。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12、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4号)。于2023年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9号),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第三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可不代入公式计算”的规定予以裁量, (略) 云上漫 (略)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未造成生态破坏,积极配合调查,且属于首次违法,经研究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云上漫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万元。(大写:*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云上漫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28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28号
被处罚单位: (略) 云上漫 (略)
法定代表人:赵春兰
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5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BNEWQ5H
地址:茶山竹海街道桂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 (略) 云上漫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位于茶山竹海国家森林公园内,从事文化旅游业,主要经营无动力滑翔伞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住宿服务。一般项目:一般性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体育竞赛组织等。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了露营项目,已修建完成户外露营帐篷7座、户外彩钢棚1座,用于游客住宿活动。户外露营帐篷占地约300㎡,户外彩钢棚占地约20㎡。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公司的露营项目属“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5旅游开发”中的“其他”类,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该公司项目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2 (略) 云上漫 (略) 现场负责人甘奇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0月2 (略) 云上漫 (略) 现场负责人甘奇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0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10月2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2、3、4、 (略) 云上漫 (略) 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3年10月 (略) 云上漫 (略) 现场负责人甘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3年10月 (略) 云上漫 (略) 现场负责人甘奇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10月 (略) 云上漫 (略) 现场负责人甘奇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3年10月 (略) 云上漫 (略) 现场负责人甘奇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10月26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7、8、9、10证明违法 (略) 云上漫 (略) 。
11、2023年11月 (略) 云上漫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4号)及送达回证。
12、2023年11月2 (略) 云上漫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9号)及送达回证。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12、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4号)。于2023年 (略) 直接送达了《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9号),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第三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可不代入公式计算”的规定予以裁量, (略) 云上漫 (略)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未造成生态破坏,积极配合调查,且属于首次违法,经研究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云上漫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万元。(大写:*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云上漫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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