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禁止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禁止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
各 (略) 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市场开办者和场内销售者应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备。市场开办者要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
三、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内江经济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各 (略) 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市场开办者和场内销售者应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备。市场开办者要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
三、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内江经济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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