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长汇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分装仓储新建项目一期-潮州市潮安区长汇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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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长汇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分装仓储新建项目一期-潮州市潮安区长汇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略) 潮安区 (略)
工程名称 (略) 潮安区 (略) 分装仓储新建项目(一期)
建设地址 潮安区东山湖现代产业园桑浦六路南侧D21-03-01A地块(CA2022-T06)
建设规模 5390.79平方米 合同价格 892.609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略)
设计单位 广州 (略)
施工单位 (略) 潮安区 (略)
监理单位 广东至优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彭俊添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殷干军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彭淑娴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苏基鹏 总监理工程师 刘鑫坡
合同工期 2023.11.01 ~ 2025.05.01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3-47。 建设规模:一幢1层灌桶间,一幢1层桶装液体库房,一幢5层综合楼,总建筑面积5390.79平方米(其中,灌桶间2338.55㎡,桶装液体库房734.03㎡,综合楼2318.21㎡),围墙总长度626.36米。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 (略) 潮安区 (略)
工程名称 (略) 潮安区 (略) 分装仓储新建项目(一期)
建设地址 潮安区东山湖现代产业园桑浦六路南侧D21-03-01A地块(CA2022-T06)
建设规模 5390.79平方米 合同价格 892.609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略)
设计单位 广州 (略)
施工单位 (略) 潮安区 (略)
监理单位 广东至优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彭俊添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殷干军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彭淑娴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苏基鹏 总监理工程师 刘鑫坡
合同工期 2023.11.01 ~ 2025.05.01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3-47。 建设规模:一幢1层灌桶间,一幢1层桶装液体库房,一幢5层综合楼,总建筑面积5390.79平方米(其中,灌桶间2338.55㎡,桶装液体库房734.03㎡,综合楼2318.21㎡),围墙总长度626.36米。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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