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阳县S246凤界线崇阳四桥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关于《崇阳县S246凤界线崇阳四桥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崇阳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崇阳县S246凤界线崇阳四桥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现就涉及河道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在跨*水(*104+771)崇阳县天城镇段拆除重建崇阳四桥。
二、本项目(2309-*-04-01-*) (略) 崇阳县S246风界线,原桥2005年建成通车,全长199.96m,宽15.5m,上部结构采用刚拱架,下部采用实体墩,桥跨布置为(1×42.44+2×45+1×42.44)m,桥面高程61.60米,刚拱架最低点高程55.056米,桥墩厚2-3.6米。本项目原位拆除重建,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简支T梁结构,柱式墩,桥跨布置为5×40m,全长207.16m,宽30.5m,桥面高程61.972m,梁底高程57.178m,柱式墩直径1.6米。
三、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结合工程现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水段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本项目崇阳四桥自身防洪标准采用100年一遇。
四、本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实施,你单位应迅速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抛石固脚、岸坡护砌、桩基础封堵等补救措施,及时消除和减轻本项目对防洪的不利影响。重点做好桥纵轴线与堤防相交断面处的地基、堤身的渗流安全和结构安全。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六、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七、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八、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文件及其《崇阳县S246凤界线崇阳四桥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略) 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2月5日
崇阳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崇阳县S246凤界线崇阳四桥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现就涉及河道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在跨*水(*104+771)崇阳县天城镇段拆除重建崇阳四桥。
二、本项目(2309-*-04-01-*) (略) 崇阳县S246风界线,原桥2005年建成通车,全长199.96m,宽15.5m,上部结构采用刚拱架,下部采用实体墩,桥跨布置为(1×42.44+2×45+1×42.44)m,桥面高程61.60米,刚拱架最低点高程55.056米,桥墩厚2-3.6米。本项目原位拆除重建,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简支T梁结构,柱式墩,桥跨布置为5×40m,全长207.16m,宽30.5m,桥面高程61.972m,梁底高程57.178m,柱式墩直径1.6米。
三、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结合工程现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水段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本项目崇阳四桥自身防洪标准采用100年一遇。
四、本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实施,你单位应迅速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抛石固脚、岸坡护砌、桩基础封堵等补救措施,及时消除和减轻本项目对防洪的不利影响。重点做好桥纵轴线与堤防相交断面处的地基、堤身的渗流安全和结构安全。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六、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七、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八、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文件及其《崇阳县S246凤界线崇阳四桥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略) 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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