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3〕50号关于《淮北市晨旭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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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环行审〔2023〕50号关于《淮北市晨旭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晨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晨 (略) 年产5000吨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 (略) 晨 (略) 年产5000吨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濉溪县临涣镇临南村,占地面积约2667m2,购置粉碎机、输送机、滚筒筛、立式环模颗粒机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相应的供配电、给排水系统、环保及消防系统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5000吨生物质颗粒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5万元,占总投资的1.516%。项目代码:2304-*-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破碎、粉碎、筛分、制粒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由“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备用破碎机、粉碎机作业时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用隔声、减震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 编:*


(略) 晨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晨 (略) 年产5000吨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 (略) 晨 (略) 年产5000吨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濉溪县临涣镇临南村,占地面积约2667m2,购置粉碎机、输送机、滚筒筛、立式环模颗粒机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相应的供配电、给排水系统、环保及消防系统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5000吨生物质颗粒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5万元,占总投资的1.516%。项目代码:2304-*-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破碎、粉碎、筛分、制粒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由“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备用破碎机、粉碎机作业时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用隔声、减震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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