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新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5万吨含铝废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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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新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5万吨含铝废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3〕27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河南新 (略)

年加工5万吨含铝废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新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LM3U60D)委托 (略) 编制的《河南新 (略) 年加工5万吨含铝废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偃师分局初审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偃师区首阳山镇工业园区内,租用河 (略) 闲置用地,建设年加工5万吨含铝废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2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废气污染源主要有原料铝灰渣储存工序、球磨筛分工序、二次铝灰暂存工序、氢氧化钙储存工序、二次铝灰进料工序、水解脱氮工序、酸浸聚合工序、压滤工序、烘干工序、盐酸储罐储存工序、铝粒熔融铸锭工序等工段产生的废气。

(1)铝灰渣原料库储存废气经“两级氨气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

(2)铝灰渣球磨、筛分工序废气分别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15m排气筒排放;

(3)二次铝灰暂存仓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水解脱氮进料、水解脱氮工序废气经“两级氨气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

(4)酸浸聚合工序、压滤工序、烘干工序、盐酸储罐储存等工序废气经“两级水洗塔+碱洗塔”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20m排气筒排放;

(5)氢氧化钙粉储存工序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

(6)铝粒熔融铸锭工序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7#)排放。

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NH3废气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HCl废气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回转炉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表1和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 废水。废水应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分别收集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地面冲洗水经沉淀池预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质检废水、碱洗塔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水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外排。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危险废物应在厂内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对危废原料收集、运输、贮存进行全过程控制。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地下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文物保护、应急管理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3.922吨/年、化学需氧量0.0360吨/年,氨氮0.0072吨/年。新增颗粒物排放量从河 (略) 年产25万立方米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消减量6.0213t/a)、 (略) (略) 年产仿古砖瓦100万块项目(消减量1.8227t/a)关停后的减排量中予以倍量替代。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与工业园区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应急联动,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日常管理,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偃师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3年12月7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综合业务和督查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应急保障中心、偃师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老城区九都路3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真:0379-*



洛环审〔2023〕27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河南新 (略)

年加工5万吨含铝废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新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LM3U60D)委托 (略) 编制的《河南新 (略) 年加工5万吨含铝废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偃师分局初审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偃师区首阳山镇工业园区内,租用河 (略) 闲置用地,建设年加工5万吨含铝废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2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废气污染源主要有原料铝灰渣储存工序、球磨筛分工序、二次铝灰暂存工序、氢氧化钙储存工序、二次铝灰进料工序、水解脱氮工序、酸浸聚合工序、压滤工序、烘干工序、盐酸储罐储存工序、铝粒熔融铸锭工序等工段产生的废气。

(1)铝灰渣原料库储存废气经“两级氨气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

(2)铝灰渣球磨、筛分工序废气分别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15m排气筒排放;

(3)二次铝灰暂存仓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水解脱氮进料、水解脱氮工序废气经“两级氨气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

(4)酸浸聚合工序、压滤工序、烘干工序、盐酸储罐储存等工序废气经“两级水洗塔+碱洗塔”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20m排气筒排放;

(5)氢氧化钙粉储存工序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

(6)铝粒熔融铸锭工序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7#)排放。

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NH3废气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HCl废气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回转炉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表1和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 废水。废水应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分别收集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地面冲洗水经沉淀池预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质检废水、碱洗塔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水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外排。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危险废物应在厂内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对危废原料收集、运输、贮存进行全过程控制。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地下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文物保护、应急管理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3.922吨/年、化学需氧量0.0360吨/年,氨氮0.0072吨/年。新增颗粒物排放量从河 (略) 年产25万立方米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消减量6.0213t/a)、 (略) (略) 年产仿古砖瓦100万块项目(消减量1.8227t/a)关停后的减排量中予以倍量替代。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与工业园区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应急联动,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日常管理,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偃师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3年12月7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综合业务和督查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应急保障中心、偃师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老城区九都路3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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