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关于2023年12月7日宣威市落水镇白路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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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关于2023年12月7日宣威市落水镇白路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关于2023年12月7日宣威市落水镇白路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

  • 信 (略) 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
  • 发布时间2023-12-07 15:10:0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信息公开要求,现将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对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874-*,传真:0874-*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 (略) 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窗口( (略) 向阳西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邮 编:*

项目名称

(略) 落水镇白路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落水镇落水村委会

建设单位

云南 (略) 宣威分公司

环评文件类型

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云南 (略)

项目概况

2021年3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2021年7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969号)通知指出:要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资源循环利用原则。明确到2025年,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在重点任务中明确:加强对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选冶矿、尾矿等的综合利用,推进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利用。进一步拓宽粉煤灰、煤矸石、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渠道,扩大在生态修复、绿色开采、绿色建材、交通工程等领域的利用规模。加强赤泥、磷石膏、电解锰渣、钢渣等复杂难用工业固废规模化利用技术研发。推动矿井水用于矿区补充水源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态用水。

2021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21〕1351号)提出:贵州、四川等磷石膏“以渣定产”政策涉及的地区,在确保磷肥企业磷石膏年度控制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统筹考虑备肥用肥旺季磷肥生产需要,调整平衡企业月度、季度间新增磷石膏考核指标。相关地方可因地制宜制定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方案,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生态修复等方式对磷石膏加以利用,对无法利用的,允许企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分类贮存或处置。2022年7月5日,生态环境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磷石膏无害化后用于矿坑生态修复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2〕273号)中提出:《关于 “十四五” 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提出,在确保安全环保前提下,探索将磷石膏应用于井下充填、地下采空区充填等。磷石膏用于矿坑回填不属于《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不得新建、扩建磷石膏库(暂存场除外)”的情形。我部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方案,拓展多领域、多途径、多方式资源化利用。

在此前提下,为提高工业副产磷石膏的无害化综合利用率,探索将磷石膏改性后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经过对周边矿山的实地踏勘, (略) 落水镇白路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作为修复区。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现场由于历史采矿活动,分布有不稳定边坡1处,边坡区域存在部分表层砂石,通过适宜性评价,拟将修复区修复为旱地和部分林地。通过分析,《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设计方向为:一是场地清理、露采边坡分台削坡,二是拦挡坝、副坝填筑,场地底部防渗,改性磷石膏基质填料回填,堆填体顶部防渗;三是截排水措施;四是监测措施;五是警示措施;六是修复区覆土绿化。矿区周边没有多余的废石,取土也很困难,同时按照现阶段各级政府和本地云南云 (略) 对矿山恢复及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要求,本项目最 (略) 磷石膏和可靠的无害化处理技 (略) 落水镇白路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拟定生态修复面积36431.92m2,约54.7亩。

磷石膏改性无害化处理改性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后替代矿山生态修复新土, (略) 落水镇落水村委会白路采沙厂;对矿坑地表清理,防渗处理,雨水截排后,顶部阻隔防渗后进行植被恢复、在修复区周边修建地下水监测井定期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落水镇白路采砂厂回填量约33.39万m3,恢复后新增旱地3.2289hm2,其他林地0.4143hm2

根据《 (略) 落水镇白路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本项目工程内容包括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回填修复工程、植被恢复工程、配套工程。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一、废水 本项目生态修复区为历史砂石开采遗留矿坑,不具备渗滤液收集排放条件,项目设计在矿坑内设置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经坑内渗滤液收集池收集后,再通过竖井用潜水泵抽排至坑外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经收集后,由罐车送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作为水洗补充水,水洗净化对水质要求不高,完全可以消纳本项目产生的渗滤液,渗滤液不排入地表水环境,对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根据项目建设方案,修复区改性磷石膏材料回填完成后,先在其顶部、台阶以及坡面上均铺一层HEDP土工膜并与底部土工膜沿周边相连,以防雨水入渗。通过采取顶部防渗工程,项目渗滤液产生量较小,不会对周边水环境造成影响。项目施工废水主要为施工车辆进出冲洗废水。项目施工废水产生量约为1.5m3/d,废水主要为SS。根据类比调查,施工生产废水中SS浓度为3000mg/L,废水经收集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对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在进行生态修复过程中,须对扰动地表、运输道路等现状易起尘的裸露地表进行洒水降尘,该部分水量经自然蒸发,无废水产生。根据《 (略) 用水定额标准》,洒水降尘用水量取2L/m2?次,每天洒水3次,根据计算,生态修复区每年需洒水降尘区域及洒水量见下表。根据气象统计资料,项目所在地非雨天约220天。项目施工期高峰施工人员约10人,项目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均不在施工场地内进行食宿,生活污水主要是施工人员产生的洗手废水。施工人员每天生活用水以100L/人计,总用水量为1.0m3/d,生活污水产生量按80%计,则项目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8m3/d。生活污水所含的污染物主要为SS、BOD5、COD等,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旱厕产生的废水定期清掏作为周边农肥使用,对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根据《 (略) 地方标准用水定额(2019》,林木育苗用水量为1050-1800m3/hm2,项目取值1500m3/hm2,项目生态修复完成后绿化面积为3.6hm2,则用水量为5400m3,养护期按150d计算,则用水量为36m3/d,该部分用水自然蒸发损耗,不外排。本项目改性磷石膏回填产生的渗滤液由罐车运至云南云 (略) 项目作为生产补充水,水量方面分析,云峰公司项目磨矿需补充新鲜水量5000m3/d,本项目渗滤液产生量约1300m3/a,完全可以消纳本项目产生的渗滤液。从水质方面分析,根据水平衡图,除了补充新鲜水,云峰公司磨矿补充水,水质要求不高,本项目渗滤液返回作为补充水,不会影响磷其产品性能。本项目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本项目不设置地下水专项评价,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定性分析。本项目使用改性磷石膏作为矿坑生态修复回填材料,根据改性磷石膏浸出毒性分析结果,采用《固体废物 腐蚀性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15555.12-1995)对磷石膏样品的pH进行测定,改性磷石膏的腐蚀性并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中的限值,因此从腐蚀性判断改磷石膏不是危险废物。改性磷石膏按照HJ/T299制备的浸出液中各特征指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中的限值,因此从浸出毒性判断改性磷石膏不是危险废物。综合腐蚀性和浸出毒性鉴别结果,判断待试磷石膏不属于危险废物。经过固磷制备的改性磷石膏回填料中,砷、银、铅、镍、镉、铜、锌、总铬、铍、总汞、六价铬、氰化物、硒、CODcr、元素磷、无机氟化物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中的限值。根据改性磷石膏污染物含量成分分析报告(见附件6),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氟化物参考)进行分析,改性后磷石膏中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但考虑到项目泄漏的地下水环境风险较高,本项目对回填区域采取了相当于 II 类场地的防渗标准对回填区域处理。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章节5.3II类场技术要求,采取的防渗标准如下: 5.3.1I类场应采用单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衬层,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烯膜,厚度不小于1.5mm,并满足 GB/T17643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其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1.5 mm高密度聚*烯膜的防渗性能。本项目采用的为HDPE膜,厚度为1.5mm。 b)粘土衬层厚度应不小于0.30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 1.0×10-7 cm/s。使用其他粘土类防渗衬层材料时,应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本项目采用的为0.30m黏土层。5.3.2II类场基础层表面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5 m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表面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5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II类场运行期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表面 1.5m以下,根据项目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地下水位与矿坑底部基础层距离约120m,位于生态修复区矿坑底部基础层1.5m以下,但本项目出于安全考虑,建设了地下水导排系统。5.3.3 II类场应设置渗漏监控系统,监控防渗衬层的完整性。渗漏监控系统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设备、地下水监测井,本项目共设置了3个地下水监测井,修复实施后将对外公开地下水监测情况。根据现场调查,修复区域地下年最高水位与矿坑底部基础层表面高度约5m以上,回填修复区天然基础层厚度大于0.30m,渗透系数不满足1.0×10-7cm/s要求,因此回填区采用“一布一膜”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衬层,回填作业过程中对回填料进行反复压实处理,在进行敷设一层防渗膜,有效阻断生态修复作业过程中降雨形成的渗滤液下渗,降低对地下水的污染风险。按照II类场要求,设置防渗漏监控系统,监控防渗衬层的完整性,并设置3个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变化情况。若堆体稳定性较差,在堆存的过程中填充料发生开裂、坍塌现象,会撕裂防渗膜,从而失去原有的防渗功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根据实施方案中对堆体稳定性的评价,其主要结论如下:矿坑回填区拦挡坝高度3.0m,堆积边坡高度30m,总堆积边坡高度33m,堆积边坡总坡比1:3.6,根据堆填体磷石膏基质土的性质和勘察提供的地层物理力学指标,对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稳定计算结果为:1.8257(正常运行)、1.51557(特殊运行),从稳定计算结果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矿坑回填管理,在正常运行、特殊运行(特殊运行是指:正常+7°地震运行工况)条件下,回填边坡都是稳定的,满足规范要求。本项目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项目采用改性磷石膏作为矿坑回填修复材料,改性后磷石膏中污染物含量应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在回填区域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章节5.3 II类场技术要求进行防渗,项目建设对地下水环境影响不大。

二、废气 本项目为矿山生态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因素主要为场地清理平整、截排水沟开挖、渗滤液收集池等工程施工地面扰动无组织扬尘、改性磷石膏生产废气、矿坑回填及覆土绿化施工扬尘和道路运输烟尘。地表扰动扬尘主要来源于场地清理、截排水沟开挖、渗滤液收集池的开挖。根据统计,此次修复工程拟扰动面积约36431.92m2,项目作业面积约为36431.92m2,则采场作业产尘量为1.85kg/h,4.44t/a,采用洒水车洒水降尘,非雨天每天洒水两次。经过洒水措施后,除尘效率为75%,采区的粉尘排放量为0.4625kg/h,为无组织排放。回填区使用改性磷石膏作为修复材料进行回填,回填和覆土过程中,进行洒水抑尘,适当增加修复材料和绿化覆土的湿度,扬尘产生量很小,约0.05kg/h。由于矿山道路均为砂石路面,运输扬尘较大。项目采用30t自卸车对粘土、耕植土及修复材料进行运输,平均时速10km/h、道路表面粉尘量按0.2kg/m2计算。土路运距3.5km,运输期间每天约12车次,在不采取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汽车道路扬尘达21.03kg/d,项目所在回填施工时间450天,每年工作时间300d,则扬尘产生量为6.309t/a。在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述措施后,扬尘量可下降70%左右,运输扬尘排放量下降至6.309kg/d,1.8927t/a。综上,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

三、噪声 项目回填修复区改性磷石膏填充材料采用汽车运输,运输道路利用矿区内部道路,不经过外部道路,沿途无村庄分布,不会造成噪声扰民现象。项目粘土运输道路利用现有矿区道路,沿途无村庄分布,不会造成噪声扰民现象。项目覆土植被使用的耕植土运输路线为矿区表土堆场到修复区,沿途无村庄分布,不会造成噪声扰民现象。为减轻施工期对周围环境影响,项目施工期需注意采取以下措施:在符合施工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选取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先进设备。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差而使机械噪声增大的现象发生,避免偶发噪声发生;加快施工进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宣传和教育,使他们认真落实各项降噪措施,做到文明施工;运输施工物资应注意合理安排施工物料运输时间。加强对施工场地的噪声管理,文明施工,做好区内交通组织,施工场地车辆出入现场时应低速、禁鸣,设立专人负责。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将项目施工期施工机械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随着项目施工结束,施工噪声污染将随之消失,在严格执行上述措施的前提下,项目施工噪声对周边声环境产生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四、固体废物 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土石方、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沉淀池及渗滤液收集池污泥。本项目土石方开挖包括BW1治理工程坡面清、采坑外渗滤液收集池土方开挖,项目土方合计开挖量1600m3,开挖产生的土石方用地矿坑底部平整压实,不设置弃渣场。项目土方回填工程包括矿坑地面平整回填、矿坑底部、防渗黏土回填、覆土绿化表土回填,所使用的土方必须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要求。从项目周边村镇寻找符合条件的土源并运至修复区,根据项目所处位置,对项目区周边可获取耕植土地区进行了调研,选取了1个取土地点,距离项目区4.3km,东北侧,运输距离约5.89km。位于项目区种植土应对现场所取土壤进行取样检验。取样原则:原状土在同一区域每2000m2为一 检验批,应于土层20cm及50cm,随机取样5处,每处取样100g,混合后组成一组试样;原状土2000m2以下,随机取样不得少于3处。土源土样指标需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运至生态修复区的耕土要求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15618-2018)规定的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施工人员均为当地人,施工高峰期人员约80人,不在施工现场食宿,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产生量以每人每天0.5kg计,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约40kg/d。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建设单位厂区圾收集点堆存,定期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根据类比,施工人员粪便产生量按0.25kg/人?天计算,产生粪便量共计20kg/d,项目区新建临时旱厕1个,旱厕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掏,施工结束后进行消毒回填。沉淀池及渗滤液收集池的沉渣,定期进行清理,清理出来的污泥约3t/a,装袋沥水晾干后用于回填区回填。

五、土壤 项目为矿山生态修复,对土壤主要影响表现为:施工期回填区渗滤液发生泄漏,将会对土壤的pH值造成影响,尤其是当回填体不符合回填要求时,雨季产生的渗滤液pH达不到6~9要求,将会降低土壤pH值,长期可能会导致土壤酸化。覆土绿化使用的耕植土对区域土壤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土壤类别与区域的差异造成当地原有土壤理化特性的变化。外调耕植土须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要求。渗滤液收集池采用混凝土浇灌地埋形式,池底及四周均采用15mm厚的混合砂浆保护层、顶面为120mm厚钢筋混凝土盖,定期检查发现开裂及时修复,渗滤液及时抽排。正常情况下,回填区域渗滤液泄露的几率很低。环评要求回填的改性磷石膏需达到回填要求后方可运至回填区回填,不得回填不合格的生态修复材料,确保所有批次改性磷石膏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对氟化物的管控要求(氟化物<10000mg/kg)。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回填方案进行施工,渗滤液收集于渗滤液收集池内,及时用罐车运至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作为生产补充水。在采取以上措施后,区域渗滤液泄露的几率很低,对引起土壤酸化的可能性不大,对土壤的影响不大。根据改性后磷石膏污染物含量分析报告(见附件6)本项目使用的改性磷石膏污染物含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修复区土地利用规划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建设对修复区土壤环境影响不大。项目实施后,林草植被覆盖率的增加,能改善土壤物理、化学性状,提高土壤肥力,项目实施对该区域土壤结构改善有积极意义。渗滤液收集池采用混凝土浇灌地埋形式,池底及四周均采用15mm厚的混合砂浆保护层、顶面为120mm厚钢筋混凝土盖,定期检查发现开裂及时修复,渗滤液及时抽排。回填修复区采用按照设计规范进行防渗,避免渗滤液泄漏下渗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矿山修复材料应满足回填要求后方可运至回填区回填,不得回填不合格的改性磷石膏。按照固废属性鉴别规范,对每批次改性磷石膏进行属性鉴别,确保所有批次改性磷石膏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对氟化物的管控要求(氟化物<10000mg/kg)。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回填方案进行施工,渗滤液收集于渗滤液收集池内,及时用罐车运至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作为生产补充水。对每批次覆土成分进行监测,确保覆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要求。

六、生态 本项目不布置弃土场,边坡清理产生的土石方用于矿坑底部平整回填压实。项目覆土来源于周边剥离表土。本项目绿化覆土来源于周边运入的表土,覆土厚度0.6m,能满足绿化植被的生长,具体的生态环境影响见生态专项评价部分。

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一、水 在回填区地下水流场上游、下游、污染扩散区域各设置1个跟踪监测井,生态修复覆土绿化完成后,监测频次至少每半年1次,直到地下水水质连续2年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现状未采集到地下水的下游监测井不应超过已采集到的D3监测井的本底水平。

二、生态 施工期场地清理会清除部分地表植物,造成生物量减少,但是项目区内原生植被较少,破坏的植被资源有限,随着植被恢复措施的实施,项目区域内植被将得到逐渐恢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噪声,对生活在周边的野生动物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导致附近的部分动物因不能忍受噪声干扰而向远离矿区的方向迁移,从而使项目区四周动物种类和数量减少,但项目区周边类似的生境分布较广,动物迁移后能很快适应新的环境,随着施工期的结束,生态的恢复,动物逐渐回迁,项目区域动物种类将得到逐渐恢复。施工期对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仅为施工工程短暂的影响,属于可逆过程,不会造成区域动植物的生境产生重大变化,不会影响到动植物间的组成结构协调性。项目运营期为恢复区域覆土、绿化工作结束后,主要工作内容为后期绿化的养护和补植等内容。通过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矿山生态修复总面积36431.92m2。目为矿山生态修复,运营期无废气、噪声、固废产生;回填区底部、边坡、顶部均进行防渗,回填完成后覆土进行土地复垦,运营期回填体渗滤液产生量逐渐减少。项目实施后,通过矿坑清理、矿坑回填、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各项措施的实施,产生以下正效益:使矿坑林草植被覆盖、恢复,能改善土壤物理、化学性状,提高土壤肥力、减少水土流失;消除矿坑地质灾害、安全、环保等各类隐患,改善生态环境;削弱矿坑扬尘对周边空气的影响、对螳螂川及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增加项目区内动植物种类,并且随着项目区植被的大面积恢复,使得项目区的生态功能得到提高,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得到改善,生物多样性得到丰富;改善项目区周边小气候,调节周边温度、湿度和风力,还能消减洪峰,增加常流水,进化空气,有效的改善因前期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变项目区景观;项目使用改性磷石膏作为生态修复材料回填,不仅减少了土石方的开挖、大量资金的投入、生态环境的破坏。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作为矿山生态恢复中矿坑回填料,既可实现磷石膏的资源化利用,又可解决矿山生态恢复所需充填料。同时依托此项目,研究并建立当地磷石膏预处理后用于矿山生态恢复材料地方标准或规范,为磷石膏资源化提供新的解决路径,本项目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综上,项目实施对区域生态环境提升有积极意义。

结论

项目属于生态修复工程,为鼓励类项目,项目选址避开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汇水范围、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域,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需要保护的单位等环境敏感目标,但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通过报告中与相关法律法规对比分析,项目的建设与自然保护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冲突,且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区域生态恢复。

项目施工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采取污染防治和控制措施后,外排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环境功能区质量能够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环境风险可控。评价认为,在建设单位认真实施本环评提出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从环保角度来看,项目实施后对区域生态环境恢复具有积极作用,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全文公开的承诺书

注:项目概况、项目主要环境影响、项目预防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文件部分由建设单位填写。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部分由行政审批机关填写。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关于2023年12月7日宣威市落水镇白路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

  • 信 (略) 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
  • 发布时间2023-12-07 15:10:0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信息公开要求,现将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对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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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略) 落水镇白路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落水镇落水村委会

建设单位

云南 (略) 宣威分公司

环评文件类型

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云南 (略)

项目概况

2021年3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2021年7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969号)通知指出:要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资源循环利用原则。明确到2025年,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在重点任务中明确:加强对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选冶矿、尾矿等的综合利用,推进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利用。进一步拓宽粉煤灰、煤矸石、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渠道,扩大在生态修复、绿色开采、绿色建材、交通工程等领域的利用规模。加强赤泥、磷石膏、电解锰渣、钢渣等复杂难用工业固废规模化利用技术研发。推动矿井水用于矿区补充水源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态用水。

2021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21〕1351号)提出:贵州、四川等磷石膏“以渣定产”政策涉及的地区,在确保磷肥企业磷石膏年度控制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统筹考虑备肥用肥旺季磷肥生产需要,调整平衡企业月度、季度间新增磷石膏考核指标。相关地方可因地制宜制定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方案,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生态修复等方式对磷石膏加以利用,对无法利用的,允许企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分类贮存或处置。2022年7月5日,生态环境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磷石膏无害化后用于矿坑生态修复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2〕273号)中提出:《关于 “十四五” 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提出,在确保安全环保前提下,探索将磷石膏应用于井下充填、地下采空区充填等。磷石膏用于矿坑回填不属于《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不得新建、扩建磷石膏库(暂存场除外)”的情形。我部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方案,拓展多领域、多途径、多方式资源化利用。

在此前提下,为提高工业副产磷石膏的无害化综合利用率,探索将磷石膏改性后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经过对周边矿山的实地踏勘, (略) 落水镇白路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作为修复区。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现场由于历史采矿活动,分布有不稳定边坡1处,边坡区域存在部分表层砂石,通过适宜性评价,拟将修复区修复为旱地和部分林地。通过分析,《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设计方向为:一是场地清理、露采边坡分台削坡,二是拦挡坝、副坝填筑,场地底部防渗,改性磷石膏基质填料回填,堆填体顶部防渗;三是截排水措施;四是监测措施;五是警示措施;六是修复区覆土绿化。矿区周边没有多余的废石,取土也很困难,同时按照现阶段各级政府和本地云南云 (略) 对矿山恢复及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要求,本项目最 (略) 磷石膏和可靠的无害化处理技 (略) 落水镇白路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拟定生态修复面积36431.92m2,约54.7亩。

磷石膏改性无害化处理改性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后替代矿山生态修复新土, (略) 落水镇落水村委会白路采沙厂;对矿坑地表清理,防渗处理,雨水截排后,顶部阻隔防渗后进行植被恢复、在修复区周边修建地下水监测井定期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落水镇白路采砂厂回填量约33.39万m3,恢复后新增旱地3.2289hm2,其他林地0.4143hm2

根据《 (略) 落水镇白路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本项目工程内容包括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回填修复工程、植被恢复工程、配套工程。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一、废水 本项目生态修复区为历史砂石开采遗留矿坑,不具备渗滤液收集排放条件,项目设计在矿坑内设置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经坑内渗滤液收集池收集后,再通过竖井用潜水泵抽排至坑外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经收集后,由罐车送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作为水洗补充水,水洗净化对水质要求不高,完全可以消纳本项目产生的渗滤液,渗滤液不排入地表水环境,对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根据项目建设方案,修复区改性磷石膏材料回填完成后,先在其顶部、台阶以及坡面上均铺一层HEDP土工膜并与底部土工膜沿周边相连,以防雨水入渗。通过采取顶部防渗工程,项目渗滤液产生量较小,不会对周边水环境造成影响。项目施工废水主要为施工车辆进出冲洗废水。项目施工废水产生量约为1.5m3/d,废水主要为SS。根据类比调查,施工生产废水中SS浓度为3000mg/L,废水经收集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对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在进行生态修复过程中,须对扰动地表、运输道路等现状易起尘的裸露地表进行洒水降尘,该部分水量经自然蒸发,无废水产生。根据《 (略) 用水定额标准》,洒水降尘用水量取2L/m2?次,每天洒水3次,根据计算,生态修复区每年需洒水降尘区域及洒水量见下表。根据气象统计资料,项目所在地非雨天约220天。项目施工期高峰施工人员约10人,项目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均不在施工场地内进行食宿,生活污水主要是施工人员产生的洗手废水。施工人员每天生活用水以100L/人计,总用水量为1.0m3/d,生活污水产生量按80%计,则项目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8m3/d。生活污水所含的污染物主要为SS、BOD5、COD等,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旱厕产生的废水定期清掏作为周边农肥使用,对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根据《 (略) 地方标准用水定额(2019》,林木育苗用水量为1050-1800m3/hm2,项目取值1500m3/hm2,项目生态修复完成后绿化面积为3.6hm2,则用水量为5400m3,养护期按150d计算,则用水量为36m3/d,该部分用水自然蒸发损耗,不外排。本项目改性磷石膏回填产生的渗滤液由罐车运至云南云 (略) 项目作为生产补充水,水量方面分析,云峰公司项目磨矿需补充新鲜水量5000m3/d,本项目渗滤液产生量约1300m3/a,完全可以消纳本项目产生的渗滤液。从水质方面分析,根据水平衡图,除了补充新鲜水,云峰公司磨矿补充水,水质要求不高,本项目渗滤液返回作为补充水,不会影响磷其产品性能。本项目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本项目不设置地下水专项评价,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定性分析。本项目使用改性磷石膏作为矿坑生态修复回填材料,根据改性磷石膏浸出毒性分析结果,采用《固体废物 腐蚀性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15555.12-1995)对磷石膏样品的pH进行测定,改性磷石膏的腐蚀性并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中的限值,因此从腐蚀性判断改磷石膏不是危险废物。改性磷石膏按照HJ/T299制备的浸出液中各特征指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中的限值,因此从浸出毒性判断改性磷石膏不是危险废物。综合腐蚀性和浸出毒性鉴别结果,判断待试磷石膏不属于危险废物。经过固磷制备的改性磷石膏回填料中,砷、银、铅、镍、镉、铜、锌、总铬、铍、总汞、六价铬、氰化物、硒、CODcr、元素磷、无机氟化物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中的限值。根据改性磷石膏污染物含量成分分析报告(见附件6),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氟化物参考)进行分析,改性后磷石膏中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但考虑到项目泄漏的地下水环境风险较高,本项目对回填区域采取了相当于 II 类场地的防渗标准对回填区域处理。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章节5.3II类场技术要求,采取的防渗标准如下: 5.3.1I类场应采用单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衬层,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烯膜,厚度不小于1.5mm,并满足 GB/T17643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其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1.5 mm高密度聚*烯膜的防渗性能。本项目采用的为HDPE膜,厚度为1.5mm。 b)粘土衬层厚度应不小于0.30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 1.0×10-7 cm/s。使用其他粘土类防渗衬层材料时,应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本项目采用的为0.30m黏土层。5.3.2II类场基础层表面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5 m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表面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5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II类场运行期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表面 1.5m以下,根据项目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地下水位与矿坑底部基础层距离约120m,位于生态修复区矿坑底部基础层1.5m以下,但本项目出于安全考虑,建设了地下水导排系统。5.3.3 II类场应设置渗漏监控系统,监控防渗衬层的完整性。渗漏监控系统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设备、地下水监测井,本项目共设置了3个地下水监测井,修复实施后将对外公开地下水监测情况。根据现场调查,修复区域地下年最高水位与矿坑底部基础层表面高度约5m以上,回填修复区天然基础层厚度大于0.30m,渗透系数不满足1.0×10-7cm/s要求,因此回填区采用“一布一膜”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衬层,回填作业过程中对回填料进行反复压实处理,在进行敷设一层防渗膜,有效阻断生态修复作业过程中降雨形成的渗滤液下渗,降低对地下水的污染风险。按照II类场要求,设置防渗漏监控系统,监控防渗衬层的完整性,并设置3个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变化情况。若堆体稳定性较差,在堆存的过程中填充料发生开裂、坍塌现象,会撕裂防渗膜,从而失去原有的防渗功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根据实施方案中对堆体稳定性的评价,其主要结论如下:矿坑回填区拦挡坝高度3.0m,堆积边坡高度30m,总堆积边坡高度33m,堆积边坡总坡比1:3.6,根据堆填体磷石膏基质土的性质和勘察提供的地层物理力学指标,对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稳定计算结果为:1.8257(正常运行)、1.51557(特殊运行),从稳定计算结果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矿坑回填管理,在正常运行、特殊运行(特殊运行是指:正常+7°地震运行工况)条件下,回填边坡都是稳定的,满足规范要求。本项目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项目采用改性磷石膏作为矿坑回填修复材料,改性后磷石膏中污染物含量应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在回填区域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章节5.3 II类场技术要求进行防渗,项目建设对地下水环境影响不大。

二、废气 本项目为矿山生态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因素主要为场地清理平整、截排水沟开挖、渗滤液收集池等工程施工地面扰动无组织扬尘、改性磷石膏生产废气、矿坑回填及覆土绿化施工扬尘和道路运输烟尘。地表扰动扬尘主要来源于场地清理、截排水沟开挖、渗滤液收集池的开挖。根据统计,此次修复工程拟扰动面积约36431.92m2,项目作业面积约为36431.92m2,则采场作业产尘量为1.85kg/h,4.44t/a,采用洒水车洒水降尘,非雨天每天洒水两次。经过洒水措施后,除尘效率为75%,采区的粉尘排放量为0.4625kg/h,为无组织排放。回填区使用改性磷石膏作为修复材料进行回填,回填和覆土过程中,进行洒水抑尘,适当增加修复材料和绿化覆土的湿度,扬尘产生量很小,约0.05kg/h。由于矿山道路均为砂石路面,运输扬尘较大。项目采用30t自卸车对粘土、耕植土及修复材料进行运输,平均时速10km/h、道路表面粉尘量按0.2kg/m2计算。土路运距3.5km,运输期间每天约12车次,在不采取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汽车道路扬尘达21.03kg/d,项目所在回填施工时间450天,每年工作时间300d,则扬尘产生量为6.309t/a。在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述措施后,扬尘量可下降70%左右,运输扬尘排放量下降至6.309kg/d,1.8927t/a。综上,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

三、噪声 项目回填修复区改性磷石膏填充材料采用汽车运输,运输道路利用矿区内部道路,不经过外部道路,沿途无村庄分布,不会造成噪声扰民现象。项目粘土运输道路利用现有矿区道路,沿途无村庄分布,不会造成噪声扰民现象。项目覆土植被使用的耕植土运输路线为矿区表土堆场到修复区,沿途无村庄分布,不会造成噪声扰民现象。为减轻施工期对周围环境影响,项目施工期需注意采取以下措施:在符合施工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选取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先进设备。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差而使机械噪声增大的现象发生,避免偶发噪声发生;加快施工进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宣传和教育,使他们认真落实各项降噪措施,做到文明施工;运输施工物资应注意合理安排施工物料运输时间。加强对施工场地的噪声管理,文明施工,做好区内交通组织,施工场地车辆出入现场时应低速、禁鸣,设立专人负责。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将项目施工期施工机械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随着项目施工结束,施工噪声污染将随之消失,在严格执行上述措施的前提下,项目施工噪声对周边声环境产生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四、固体废物 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土石方、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沉淀池及渗滤液收集池污泥。本项目土石方开挖包括BW1治理工程坡面清、采坑外渗滤液收集池土方开挖,项目土方合计开挖量1600m3,开挖产生的土石方用地矿坑底部平整压实,不设置弃渣场。项目土方回填工程包括矿坑地面平整回填、矿坑底部、防渗黏土回填、覆土绿化表土回填,所使用的土方必须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要求。从项目周边村镇寻找符合条件的土源并运至修复区,根据项目所处位置,对项目区周边可获取耕植土地区进行了调研,选取了1个取土地点,距离项目区4.3km,东北侧,运输距离约5.89km。位于项目区种植土应对现场所取土壤进行取样检验。取样原则:原状土在同一区域每2000m2为一 检验批,应于土层20cm及50cm,随机取样5处,每处取样100g,混合后组成一组试样;原状土2000m2以下,随机取样不得少于3处。土源土样指标需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运至生态修复区的耕土要求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15618-2018)规定的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施工人员均为当地人,施工高峰期人员约80人,不在施工现场食宿,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产生量以每人每天0.5kg计,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约40kg/d。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建设单位厂区圾收集点堆存,定期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根据类比,施工人员粪便产生量按0.25kg/人?天计算,产生粪便量共计20kg/d,项目区新建临时旱厕1个,旱厕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掏,施工结束后进行消毒回填。沉淀池及渗滤液收集池的沉渣,定期进行清理,清理出来的污泥约3t/a,装袋沥水晾干后用于回填区回填。

五、土壤 项目为矿山生态修复,对土壤主要影响表现为:施工期回填区渗滤液发生泄漏,将会对土壤的pH值造成影响,尤其是当回填体不符合回填要求时,雨季产生的渗滤液pH达不到6~9要求,将会降低土壤pH值,长期可能会导致土壤酸化。覆土绿化使用的耕植土对区域土壤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土壤类别与区域的差异造成当地原有土壤理化特性的变化。外调耕植土须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要求。渗滤液收集池采用混凝土浇灌地埋形式,池底及四周均采用15mm厚的混合砂浆保护层、顶面为120mm厚钢筋混凝土盖,定期检查发现开裂及时修复,渗滤液及时抽排。正常情况下,回填区域渗滤液泄露的几率很低。环评要求回填的改性磷石膏需达到回填要求后方可运至回填区回填,不得回填不合格的生态修复材料,确保所有批次改性磷石膏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对氟化物的管控要求(氟化物<10000mg/kg)。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回填方案进行施工,渗滤液收集于渗滤液收集池内,及时用罐车运至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作为生产补充水。在采取以上措施后,区域渗滤液泄露的几率很低,对引起土壤酸化的可能性不大,对土壤的影响不大。根据改性后磷石膏污染物含量分析报告(见附件6)本项目使用的改性磷石膏污染物含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修复区土地利用规划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建设对修复区土壤环境影响不大。项目实施后,林草植被覆盖率的增加,能改善土壤物理、化学性状,提高土壤肥力,项目实施对该区域土壤结构改善有积极意义。渗滤液收集池采用混凝土浇灌地埋形式,池底及四周均采用15mm厚的混合砂浆保护层、顶面为120mm厚钢筋混凝土盖,定期检查发现开裂及时修复,渗滤液及时抽排。回填修复区采用按照设计规范进行防渗,避免渗滤液泄漏下渗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矿山修复材料应满足回填要求后方可运至回填区回填,不得回填不合格的改性磷石膏。按照固废属性鉴别规范,对每批次改性磷石膏进行属性鉴别,确保所有批次改性磷石膏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对氟化物的管控要求(氟化物<10000mg/kg)。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回填方案进行施工,渗滤液收集于渗滤液收集池内,及时用罐车运至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作为生产补充水。对每批次覆土成分进行监测,确保覆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要求。

六、生态 本项目不布置弃土场,边坡清理产生的土石方用于矿坑底部平整回填压实。项目覆土来源于周边剥离表土。本项目绿化覆土来源于周边运入的表土,覆土厚度0.6m,能满足绿化植被的生长,具体的生态环境影响见生态专项评价部分。

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一、水 在回填区地下水流场上游、下游、污染扩散区域各设置1个跟踪监测井,生态修复覆土绿化完成后,监测频次至少每半年1次,直到地下水水质连续2年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现状未采集到地下水的下游监测井不应超过已采集到的D3监测井的本底水平。

二、生态 施工期场地清理会清除部分地表植物,造成生物量减少,但是项目区内原生植被较少,破坏的植被资源有限,随着植被恢复措施的实施,项目区域内植被将得到逐渐恢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噪声,对生活在周边的野生动物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导致附近的部分动物因不能忍受噪声干扰而向远离矿区的方向迁移,从而使项目区四周动物种类和数量减少,但项目区周边类似的生境分布较广,动物迁移后能很快适应新的环境,随着施工期的结束,生态的恢复,动物逐渐回迁,项目区域动物种类将得到逐渐恢复。施工期对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仅为施工工程短暂的影响,属于可逆过程,不会造成区域动植物的生境产生重大变化,不会影响到动植物间的组成结构协调性。项目运营期为恢复区域覆土、绿化工作结束后,主要工作内容为后期绿化的养护和补植等内容。通过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矿山生态修复总面积36431.92m2。目为矿山生态修复,运营期无废气、噪声、固废产生;回填区底部、边坡、顶部均进行防渗,回填完成后覆土进行土地复垦,运营期回填体渗滤液产生量逐渐减少。项目实施后,通过矿坑清理、矿坑回填、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各项措施的实施,产生以下正效益:使矿坑林草植被覆盖、恢复,能改善土壤物理、化学性状,提高土壤肥力、减少水土流失;消除矿坑地质灾害、安全、环保等各类隐患,改善生态环境;削弱矿坑扬尘对周边空气的影响、对螳螂川及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增加项目区内动植物种类,并且随着项目区植被的大面积恢复,使得项目区的生态功能得到提高,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得到改善,生物多样性得到丰富;改善项目区周边小气候,调节周边温度、湿度和风力,还能消减洪峰,增加常流水,进化空气,有效的改善因前期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变项目区景观;项目使用改性磷石膏作为生态修复材料回填,不仅减少了土石方的开挖、大量资金的投入、生态环境的破坏。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作为矿山生态恢复中矿坑回填料,既可实现磷石膏的资源化利用,又可解决矿山生态恢复所需充填料。同时依托此项目,研究并建立当地磷石膏预处理后用于矿山生态恢复材料地方标准或规范,为磷石膏资源化提供新的解决路径,本项目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综上,项目实施对区域生态环境提升有积极意义。

结论

项目属于生态修复工程,为鼓励类项目,项目选址避开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汇水范围、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域,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需要保护的单位等环境敏感目标,但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通过报告中与相关法律法规对比分析,项目的建设与自然保护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冲突,且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区域生态恢复。

项目施工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采取污染防治和控制措施后,外排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环境功能区质量能够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环境风险可控。评价认为,在建设单位认真实施本环评提出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从环保角度来看,项目实施后对区域生态环境恢复具有积极作用,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全文公开的承诺书

注:项目概况、项目主要环境影响、项目预防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文件部分由建设单位填写。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部分由行政审批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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