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划定防城港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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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划定防城港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 (略)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略) 实际, (略)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最小保护范围

1.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

燃气入口压力

有围墙时

无围墙且设在
调压室内时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低压、中压

围墙内区域

调压室0.5米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 1米范围内区域

次高压

围墙内区域

调压室1.5米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3米范围内区域

高压、高压以上

围墙内区域

调压室3米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5米范围内区域

3.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围墙外缘1.5米范围内的区域。

4.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5.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最小控制范围

1.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米至15米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

燃气入口压力

有围墙时

无围墙且设在
调压室内时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低压、中压

围墙外3米区域

调压室0.5米至5米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 1米至6米范围内区域

次高压

围墙外5米区域

调压室1.5米至10米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3米至15米范围内区域

高压、高压以上

围墙外25米区域

调压室3米至30米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5米至50米范围内区域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增加)

(六)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增加)

(七)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有关规定

(一)规划、建设、审批等部门在办理用地、建设等手续时,应当依法依规控制项目选址与燃气设施的安全间距,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二)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查明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三)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四、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略) 管理监 (略) 自然资源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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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略)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略) 实际, (略)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最小保护范围

1.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

燃气入口压力

有围墙时

无围墙且设在
调压室内时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低压、中压

围墙内区域

调压室0.5米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 1米范围内区域

次高压

围墙内区域

调压室1.5米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3米范围内区域

高压、高压以上

围墙内区域

调压室3米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5米范围内区域

3.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围墙外缘1.5米范围内的区域。

4.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5.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最小控制范围

1.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米至15米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

燃气入口压力

有围墙时

无围墙且设在
调压室内时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低压、中压

围墙外3米区域

调压室0.5米至5米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 1米至6米范围内区域

次高压

围墙外5米区域

调压室1.5米至10米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3米至15米范围内区域

高压、高压以上

围墙外25米区域

调压室3米至30米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5米至50米范围内区域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增加)

(六)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增加)

(七)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有关规定

(一)规划、建设、审批等部门在办理用地、建设等手续时,应当依法依规控制项目选址与燃气设施的安全间距,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二)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查明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三)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四、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略) 管理监 (略) 自然资源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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