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桥水道—沙湾水道流域市桥河以南城中村截污纳管工程—南郊村-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工程建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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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桥水道—沙湾水道流域市桥河以南城中村截污纳管工程—南郊村-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工程建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建设单位 (略) 番禺区水务工程建管中心 ( (略) 番禺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工程名称 市桥水道—沙湾水道流域(市桥河以南)城中村截污纳管工程—南郊村
建设地址 番禺区桥南街道南郊村
建设规模 新建dn150污水接驳管11.867千米,dn200-d400污水管网8.577千米,原有合流立管改造1096项;新建b×h=300×300雨水浅沟0.395千米,dn200-d1000雨水管2.614千米,dn100雨水立管28.02千米。 合同价格 3693.018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设计单位 (略) 政工程华北 (略)
施工单位 (略) 自 (略)
监理单位 (略)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冯灼楠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何颖川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刘绪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陈喜华 总监理工程师 邓庆海
合同工期 2023.12.06 ~ 2024.04.04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 (略) 番禺区水务工程建管中心 ( (略) 番禺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工程名称 市桥水道—沙湾水道流域(市桥河以南)城中村截污纳管工程—南郊村
建设地址 番禺区桥南街道南郊村
建设规模 新建dn150污水接驳管11.867千米,dn200-d400污水管网8.577千米,原有合流立管改造1096项;新建b×h=300×300雨水浅沟0.395千米,dn200-d1000雨水管2.614千米,dn100雨水立管28.02千米。 合同价格 3693.018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设计单位 (略) 政工程华北 (略)
施工单位 (略) 自 (略)
监理单位 (略)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冯灼楠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何颖川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刘绪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陈喜华 总监理工程师 邓庆海
合同工期 2023.12.06 ~ 2024.04.04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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