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南路南侧、平兴公路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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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南路南侧、平兴公路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南路南侧、平兴公路西侧地 (略) 钟埭街道2022-9-B号地块,占地面积为11280m2,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21.*°,北纬30.*°。根据现场踏勘,地块内目前为闲置荒地。根据地块规划条件,本地块规划为科研用地(A35),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该地块规划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中的科研用地(0802),按照《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本地块变更为敏感用地,属于*类地块。在地块内按照污染的可能性,采用以面积为1000m2的等面积网格法进行系统随机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调查。本次监测共布设6个土壤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在地块北侧约350m空地(历史和现状均为农田)设置1个土壤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本次共计送检31个土壤样品(含3个现场平行样品),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现场平行样品)。本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所有送检土壤样品中有部分检测因子未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因此地块内各监测因子均不作为土壤关注污染物。本调查地下水对照点与地块内样品中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检测浓度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限值;地块内样品其他检测指标中,铁、锰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限值,其余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满足IV类标准限值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本地块及对照点区域内采集的地下水位于潜水层,地下潜水主要受大气降水的入渗补给,其次是河流沟渠的侧向补给,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及铁为一般性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小,且不属于本场地的特征污染物。另参考文献《杭嘉湖平原南部浅层地下水中铁锰的成因研究》(浙江大学 吴敦敖),杭嘉湖地块浅层地下水中铁、锰含量普遍偏高,为区域性特征,地下水铁、锰的来源主要来自含水层的溶滤。本地块所在区域不开发利用地下水,今后也没有开发利用的计划,铁、锰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Ⅴ类水质可满足地下水质量分类要求。上述超过IV类标准限值的地下水检测因子中的锰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附录H中有毒有害指标,经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锰无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在不作为饮用地下水的情况下,锰不具备暴露途径,不存在人体健康风险。根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确定本地块仅地下水超标,经健康风险评估表明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可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科研用地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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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南路南侧、平兴公路西侧地 (略) 钟埭街道2022-9-B号地块,占地面积为11280m2,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21.*°,北纬30.*°。根据现场踏勘,地块内目前为闲置荒地。根据地块规划条件,本地块规划为科研用地(A35),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该地块规划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中的科研用地(0802),按照《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本地块变更为敏感用地,属于*类地块。在地块内按照污染的可能性,采用以面积为1000m2的等面积网格法进行系统随机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调查。本次监测共布设6个土壤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在地块北侧约350m空地(历史和现状均为农田)设置1个土壤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本次共计送检31个土壤样品(含3个现场平行样品),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现场平行样品)。本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所有送检土壤样品中有部分检测因子未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因此地块内各监测因子均不作为土壤关注污染物。本调查地下水对照点与地块内样品中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检测浓度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限值;地块内样品其他检测指标中,铁、锰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限值,其余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满足IV类标准限值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本地块及对照点区域内采集的地下水位于潜水层,地下潜水主要受大气降水的入渗补给,其次是河流沟渠的侧向补给,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及铁为一般性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小,且不属于本场地的特征污染物。另参考文献《杭嘉湖平原南部浅层地下水中铁锰的成因研究》(浙江大学 吴敦敖),杭嘉湖地块浅层地下水中铁、锰含量普遍偏高,为区域性特征,地下水铁、锰的来源主要来自含水层的溶滤。本地块所在区域不开发利用地下水,今后也没有开发利用的计划,铁、锰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Ⅴ类水质可满足地下水质量分类要求。上述超过IV类标准限值的地下水检测因子中的锰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附录H中有毒有害指标,经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锰无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在不作为饮用地下水的情况下,锰不具备暴露途径,不存在人体健康风险。根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确定本地块仅地下水超标,经健康风险评估表明不需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可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科研用地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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