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艺峰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泉州艺峰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 (略) | ||
地理位置 | (略) (略) 安东园毓仁路18号 | ||
联系人 | 黄丽君 | ||
项目名称 | 泉州艺峰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略)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14年10月16日, (略) (略) 安东园毓仁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鋆,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年产不饱和聚酯板150万m2。 | ||
现场调查人员 | 吴汉钊、郑森权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年10月14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黄丽君 |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 吴俊祥、卢文锋 | ||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 2023年11月8日-10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黄丽君 |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有害因素:矽尘、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酮(2-*酮)、苯*烯、过氧化氢;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原料工、配料工、搅浆工、搅拌工、定厚工、切割工接触矽尘浓度不符合GBZ2.1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劳动者接触矽尘浓度符合GBZ2.1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接触过氧化氢浓度均符合GBZ2.1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压制工接触苯*烯不符合符合GBZ2.1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接触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酮(2-*酮)、苯*烯浓度均符合GBZ2.1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搅拌工、切割工接触噪声强度不符合GBZ2.2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劳动者接触噪声强度符合GBZ2.2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
评价结论和建议 | |||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用人单位在搅拌岗位、切割岗位采取合适的降噪措施,包括设置隔声室、隔音罩、隔声屏或隔声墙、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时间等。 (2)用人单位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从声源上控制噪声。 (3)用人单位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包括设置隔声屏、隔声室等。 (4)用人单位应在原料、配料、搅浆、搅拌、定厚、切割、压制等岗位增设局部排风设施。 (5)用人单位应及时清理车间地面积尘,防止二次扬尘。 2应急救援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进行高温中暑、急性中毒应急救援演练。 (2)建议用人单位在搅拌车间、辅料车间、压机附近设置喷淋洗眼器,并保持有不间断供水,保证劳动者在10秒内可以得到冲洗,喷淋洗眼器顶部设置紧急救护标志牌。洗眼器喷头应位于距离使用者站立的水平面至少838mm,但不得超过1143mm,且距离墙壁或最近的障碍物至少为153mm,喷淋器喷头的高度应在2080~2440mm之间,阀门驱动装置到使用者站立平面的高度不应超过1730mm,并以至少76L/min的流量提供冲洗液,保持连续冲洗至少15min,设置在地面时,应采用混凝土基础。 3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增加劳动者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劳动者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检查与考核制度。 5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作业现场应进一步完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的设置,强化劳动者的个人防护意识。 (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
用人单位 | (略) | ||
地理位置 | (略) (略) 安东园毓仁路18号 | ||
联系人 | 黄丽君 | ||
项目名称 | 泉州艺峰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略)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14年10月16日, (略) (略) 安东园毓仁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鋆,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年产不饱和聚酯板150万m2。 | ||
现场调查人员 | 吴汉钊、郑森权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年10月14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黄丽君 |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 吴俊祥、卢文锋 | ||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 2023年11月8日-10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黄丽君 |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有害因素:矽尘、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酮(2-*酮)、苯*烯、过氧化氢;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原料工、配料工、搅浆工、搅拌工、定厚工、切割工接触矽尘浓度不符合GBZ2.1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劳动者接触矽尘浓度符合GBZ2.1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接触过氧化氢浓度均符合GBZ2.1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压制工接触苯*烯不符合符合GBZ2.1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接触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酮(2-*酮)、苯*烯浓度均符合GBZ2.1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搅拌工、切割工接触噪声强度不符合GBZ2.2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劳动者接触噪声强度符合GBZ2.2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
评价结论和建议 | |||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用人单位在搅拌岗位、切割岗位采取合适的降噪措施,包括设置隔声室、隔音罩、隔声屏或隔声墙、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时间等。 (2)用人单位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从声源上控制噪声。 (3)用人单位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包括设置隔声屏、隔声室等。 (4)用人单位应在原料、配料、搅浆、搅拌、定厚、切割、压制等岗位增设局部排风设施。 (5)用人单位应及时清理车间地面积尘,防止二次扬尘。 2应急救援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进行高温中暑、急性中毒应急救援演练。 (2)建议用人单位在搅拌车间、辅料车间、压机附近设置喷淋洗眼器,并保持有不间断供水,保证劳动者在10秒内可以得到冲洗,喷淋洗眼器顶部设置紧急救护标志牌。洗眼器喷头应位于距离使用者站立的水平面至少838mm,但不得超过1143mm,且距离墙壁或最近的障碍物至少为153mm,喷淋器喷头的高度应在2080~2440mm之间,阀门驱动装置到使用者站立平面的高度不应超过1730mm,并以至少76L/min的流量提供冲洗液,保持连续冲洗至少15min,设置在地面时,应采用混凝土基础。 3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增加劳动者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劳动者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检查与考核制度。 5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作业现场应进一步完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的设置,强化劳动者的个人防护意识。 (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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