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御盾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万平方米防火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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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御盾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万平方米防火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夏 (略) :

你公司委托宁夏 (略) 编制的《宁夏 (略) 年产5万平方米防火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210-*-04-01-*。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红旗路30号 (略) 院内。项目总占地面积4067m2,新建1幢办公楼609m2,主要购置压力机、剪板机和折弯机等设备,设计年产5万平方米防火门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566.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1万元,占总投资的6.4%,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扬尘和汽车尾气。通过设置密闭围挡、洒水抑尘、及时冲洗车辆等综合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喷塑粉尘和烘干固化有机废气。焊接烟尘经自带烟气净化器处理,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喷塑室密闭负压,喷塑粉尘经“干式滤筒+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固化室密闭负压,烘干固化有机废气经“催化燃烧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排放满足《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限值要求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后经临时沉砂池处理,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施工场地设简易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设置防噪挡板、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压力机、剪板机和折弯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和基础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建筑垃圾运往政府指定地点处理。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废包装袋、废塑粉、废边角料)和危险废物(废机油及容器、废活性炭)。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30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 (略) :

你公司委托宁夏 (略) 编制的《宁夏 (略) 年产5万平方米防火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210-*-04-01-*。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红旗路30号 (略) 院内。项目总占地面积4067m2,新建1幢办公楼609m2,主要购置压力机、剪板机和折弯机等设备,设计年产5万平方米防火门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566.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1万元,占总投资的6.4%,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扬尘和汽车尾气。通过设置密闭围挡、洒水抑尘、及时冲洗车辆等综合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喷塑粉尘和烘干固化有机废气。焊接烟尘经自带烟气净化器处理,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喷塑室密闭负压,喷塑粉尘经“干式滤筒+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固化室密闭负压,烘干固化有机废气经“催化燃烧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排放满足《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限值要求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后经临时沉砂池处理,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施工场地设简易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设置防噪挡板、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压力机、剪板机和折弯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和基础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建筑垃圾运往政府指定地点处理。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废包装袋、废塑粉、废边角料)和危险废物(废机油及容器、废活性炭)。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30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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