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风电定子线圈生产线2023年新增两台固化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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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风电定子线圈生产线2023年新增两台固化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风电定子线圈生产线2023年新增两台固化炉项目

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三路237号

联合泰泽 (略)

为提高铁芯固化烘干效果,对风电定子线圈生产过程涉及铁芯的浸渍及固化工序进行调整,新增两台固化炉,用于风电定子线圈生产项目VPI浸渍后的固化工序。本项目新建成后,全厂共8台固化炉,风电定子线圈生产产能不增加,风电定子线圈产能仍为120台/年。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4万元,占总投资的11.33%,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等。

(一)项目运营期新增2台固化炉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现有一套“制冷+前置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依托现有一根不低于18米高排气筒DA014排放。其中,TRVOC和非*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非*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外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新增固化炉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2023年12月8日-2023年12月14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http://**.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风电定子线圈生产线2023年新增两台固化炉项目

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三路237号

联合泰泽 (略)

为提高铁芯固化烘干效果,对风电定子线圈生产过程涉及铁芯的浸渍及固化工序进行调整,新增两台固化炉,用于风电定子线圈生产项目VPI浸渍后的固化工序。本项目新建成后,全厂共8台固化炉,风电定子线圈生产产能不增加,风电定子线圈产能仍为120台/年。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4万元,占总投资的11.33%,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等。

(一)项目运营期新增2台固化炉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现有一套“制冷+前置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依托现有一根不低于18米高排气筒DA014排放。其中,TRVOC和非*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非*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外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新增固化炉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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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8日-2023年12月14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http://**.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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