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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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内容: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的经营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塔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方便群众、有利安全”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 (略) 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规划数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控制季节性临时销售点—烟花爆竹销售点,合理布置长期销售点—烟花爆竹销售店。综合考虑我县的人口数量、市场需求、经济状况、近年来办证情况等因素。全县规划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如下:

1、固定烟花爆竹经营点(销售店)3处,其中:塔河镇内2处,十八站林业局1处。

2、春节期间,设置临时性烟花爆竹经营点(销售点)6处,其中:塔河镇内4处,十八站林业局2处。

三、布点规划经营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县应急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可采用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

(四)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五)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六)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 (略) 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七)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 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九)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十)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十一)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

(十二)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十三)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十四)烟花爆竹店(点)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要求。

(十五)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要求

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坚持申请人自愿申请、提前申请的原则(办理期限为原则上每年12月份至春节前),申请人多于布点数量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照递交材料先后进行受理审核,超过布点数量不再受理。

(一)凡经相关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违规经营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三)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县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网点,各网点不得擅自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四)县应急部门要 (略) 、地安委会关于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的要求,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切实强化安全监管,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时段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烟花爆竹联席会议作用,定期会同公安、消防、市监、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塔河镇等部门对全县烟 (略) 场进行专项检查,形成打击整治工作合力,强化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略) 场经营秩序,严防发生事故,为人民群众欢度节日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征求时间:**日-**日,咨询电话:0457-*。

塔河县应急管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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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的经营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塔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方便群众、有利安全”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 (略) 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规划数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控制季节性临时销售点—烟花爆竹销售点,合理布置长期销售点—烟花爆竹销售店。综合考虑我县的人口数量、市场需求、经济状况、近年来办证情况等因素。全县规划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如下:

1、固定烟花爆竹经营点(销售店)3处,其中:塔河镇内2处,十八站林业局1处。

2、春节期间,设置临时性烟花爆竹经营点(销售点)6处,其中:塔河镇内4处,十八站林业局2处。

三、布点规划经营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县应急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可采用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

(四)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五)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六)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 (略) 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七)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 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九)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十)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十一)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

(十二)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十三)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十四)烟花爆竹店(点)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要求。

(十五)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要求

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坚持申请人自愿申请、提前申请的原则(办理期限为原则上每年12月份至春节前),申请人多于布点数量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照递交材料先后进行受理审核,超过布点数量不再受理。

(一)凡经相关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违规经营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三)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县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网点,各网点不得擅自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四)县应急部门要 (略) 、地安委会关于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的要求,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切实强化安全监管,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时段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烟花爆竹联席会议作用,定期会同公安、消防、市监、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塔河镇等部门对全县烟 (略) 场进行专项检查,形成打击整治工作合力,强化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略) 场经营秩序,严防发生事故,为人民群众欢度节日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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