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恒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介入类医疗器械产业化基地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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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恒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介入类医疗器械产业化基地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介入类医疗器械产业化基地生产线建设项目

天津 (略)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八道九号厂房2(二层、三层)

五洲绿源(天津) (略)

在租赁厂房内设置生产车间、制水间、物料暂存间、粗洗、精洗间、包装间、解析室,安装相关生产设备,建设“天津 (略) 介入类医疗器械产业化基地生产线”项目,生产一次性使用血管内成像导管和一次性使用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项目建成后,一次性使用血管内成像导管产能为5万根/年、一次性使用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产能为10万根/年。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0万元,占总投资的2.5%,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排污口规范化等。

(一)项目运营期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气经通风橱负压收集后,由1套“SDG干式酸雾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解析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由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热固化胶使用及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由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UV胶使用及UV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热固化胶使用及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由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其中,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厂房外非*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地面保洁废水、工作服清洗废水、纯水制备设备排浓水、反冲洗水以及注射水制备排浓水、超声波清洗(精洗)废水、实验室器皿第2次及后续清洗水等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一同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管网,经厂区总排口最终进入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天津东方 (略) 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泵类、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不合格品、废包装物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纯水制备产生的废离子树脂、废活性炭、废RO膜交由厂家回收;废胶桶、实验废液、沾染废物、灭菌后的废培养基、废试剂瓶、废清洗剂瓶、废活性炭、粗洗废水、废SDG吸附材料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建设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环境管理局备案;认真落实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做好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的合理衔接工作,杜绝发生环境事故和次生环境事故。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2023年12月8日-2023年12月14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http://**.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介入类医疗器械产业化基地生产线建设项目

天津 (略)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八道九号厂房2(二层、三层)

五洲绿源(天津) (略)

在租赁厂房内设置生产车间、制水间、物料暂存间、粗洗、精洗间、包装间、解析室,安装相关生产设备,建设“天津 (略) 介入类医疗器械产业化基地生产线”项目,生产一次性使用血管内成像导管和一次性使用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项目建成后,一次性使用血管内成像导管产能为5万根/年、一次性使用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产能为10万根/年。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0万元,占总投资的2.5%,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排污口规范化等。

(一)项目运营期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气经通风橱负压收集后,由1套“SDG干式酸雾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解析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由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热固化胶使用及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由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UV胶使用及UV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热固化胶使用及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由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其中,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厂房外非*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地面保洁废水、工作服清洗废水、纯水制备设备排浓水、反冲洗水以及注射水制备排浓水、超声波清洗(精洗)废水、实验室器皿第2次及后续清洗水等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一同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管网,经厂区总排口最终进入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天津东方 (略) 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泵类、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不合格品、废包装物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纯水制备产生的废离子树脂、废活性炭、废RO膜交由厂家回收;废胶桶、实验废液、沾染废物、灭菌后的废培养基、废试剂瓶、废清洗剂瓶、废活性炭、粗洗废水、废SDG吸附材料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建设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环境管理局备案;认真落实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做好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的合理衔接工作,杜绝发生环境事故和次生环境事故。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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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8日-2023年12月14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http://**.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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