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台子区小型水闸工程及辽河、小柳河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双台子区小型水闸工程及辽河、小柳河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示

按照《 (略) 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堤防和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 (略) 双台子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对域内小型水闸及辽河、小柳河堤防完成了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划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5.《 (略) 辽河保护区管理公告》(第1号)

6.《 (略) 湿地保护条例》

7.《防洪标准》(GB50201-2014)

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

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11.《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16)

1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

13.《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控制规范》(CH/T 3006-2011)

14.《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测图规范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CH/T 3007.1-2011)

15.《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6.《 (略) 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导》

二、管理范围

(1)水闸管理范围边界线按水闸工程覆盖范围外扩20m划定。

(2)堤防迎水面管理范围边界线按堤脚线外扩30m-50m划定;堤防背水面管理范围边界线按堤脚线外扩10m-20m划定。

三、保护范围

(1)水闸保护范围边界线按管理范围边界线外扩100m划定。

(2)堤防迎水面保护范围边界线按管理范围边界线外扩100m-300m划定;堤防背水面保护范围边界线按管理范围边界线外扩100m-300m划定。

四、相关规定

1.在水利工程及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堤防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3.水闸及堤防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水闸及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工程设施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双台子区小型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表.docx

按照《 (略) 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堤防和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 (略) 双台子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对域内小型水闸及辽河、小柳河堤防完成了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划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5.《 (略) 辽河保护区管理公告》(第1号)

6.《 (略) 湿地保护条例》

7.《防洪标准》(GB50201-2014)

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

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11.《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16)

1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

13.《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控制规范》(CH/T 3006-2011)

14.《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测图规范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CH/T 3007.1-2011)

15.《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6.《 (略) 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导》

二、管理范围

(1)水闸管理范围边界线按水闸工程覆盖范围外扩20m划定。

(2)堤防迎水面管理范围边界线按堤脚线外扩30m-50m划定;堤防背水面管理范围边界线按堤脚线外扩10m-20m划定。

三、保护范围

(1)水闸保护范围边界线按管理范围边界线外扩100m划定。

(2)堤防迎水面保护范围边界线按管理范围边界线外扩100m-300m划定;堤防背水面保护范围边界线按管理范围边界线外扩100m-300m划定。

四、相关规定

1.在水利工程及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堤防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3.水闸及堤防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水闸及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工程设施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双台子区小型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表.docx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