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6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6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5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聚涵昌昂(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朱冬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17MB748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朱沱镇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9日对聚涵昌昂(重庆) (略) 汽车内饰件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汽车内饰件项目于2022年10月30日开始建设厂房,于2023年3月开始安装设备,于2023年6月底投入生产。 (略) 正在生产,主要产品:汽车内饰件(扶手、座椅等),主要原辅材料为聚醚、异氰酸脂、脱模剂等,生产工艺为:原料配料→装模→加热(60度)发泡→脱模→清边→检验入库(产品)。该项目设计年产汽车内饰产品及零部件400万件,年使用聚醚5000吨、异氰酸脂2500吨、脱模剂10吨。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属“三十三类汽车制造业36,序号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按其工艺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你公司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 (略) 文员卓春梅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 (略) 文员卓春梅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11月2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3 (略) 提供的《关于总投资的情况说明》;
证据1、2、3、4、5证明聚涵昌昂(重庆) (略) 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3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3 (略) 文员卓春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3 (略) 文员卓春梅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朱冬杰身份证复印件;
9、2023 (略) 文员卓春梅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11月29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聚涵昌昂(重庆) (略) 。
11、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于30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在未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擅自建设和投入生产。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5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5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聚涵昌昂(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朱冬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17MB748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朱沱镇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9日对聚涵昌昂(重庆) (略) 汽车内饰件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汽车内饰件项目于2022年10月30日开始建设厂房,于2023年3月开始安装设备,于2023年6月底投入生产。 (略) 正在生产,主要产品:汽车内饰件(扶手、座椅等),主要原辅材料为聚醚、异氰酸脂、脱模剂等,生产工艺为:原料配料→装模→加热(60度)发泡→脱模→清边→检验入库(产品)。该项目设计年产汽车内饰产品及零部件400万件,年使用聚醚5000吨、异氰酸脂2500吨、脱模剂10吨。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属“三十三类汽车制造业36,序号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按其工艺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你公司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 (略) 文员卓春梅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 (略) 文员卓春梅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11月2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3 (略) 提供的《关于总投资的情况说明》;
证据1、2、3、4、5证明聚涵昌昂(重庆) (略) 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3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3 (略) 文员卓春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3 (略) 文员卓春梅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朱冬杰身份证复印件;
9、2023 (略) 文员卓春梅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11月29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聚涵昌昂(重庆) (略) 。
11、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于30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在未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擅自建设和投入生产。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5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