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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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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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11 点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3年11月


目 录

一、前言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三、环评主要内容

3.1 项目基本情况

3.2 主要生产设备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3.4 公用工程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四、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4.4公用工程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4.8环境保护目标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1 废气排放标准

5.2 噪声标准

5.3 环境质量标准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7.1生产工况

7.2废气监测结果

7.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7.2.2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7.3噪声监测结果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8.2 环境检测能力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十、结论与建议

10.1 环评结论

10.2 验收结论

10.3 建议


一、前言

czwtitl (略) 沧县捷地乡舞来河村国道路23号,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9′51.563″,北纬38°14′1.604″。项目类别属于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公司实际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16.7%,建设规模为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

2023年8月,《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沧州 (略) 编制而成, 2023年8月9日经沧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审批文号为:沧县行审(环)字【2023】066号。2023年10月17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MACNLFJ*Y。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1日,沧州 (略) 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 CZKY(验)[2023]第101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 (略) 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略) 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 (略) 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 (略) 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 (略) 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略) 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略) 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 (略) 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 (略) 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 (略) 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 (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 (略) 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沧县行政审批局以沧县行审(环)字【2023】066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3年8月9日。

三、环评主要内容

3.1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

(2)建设单位: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6.7%。

(5)建设地点:czwtitl (略) 沧县捷地乡舞来河村国道路23号,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9′51.563″,北纬38°14′1.604″。

(6)建设规模: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劳动定员4人,年工作260天,每天3班,每班8小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厂房、办公室、仓库等面积800平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序号

项目

建设内容

1

主体工程

生产车间1座,500m2,位于厂区北侧。

2

辅助工程

办公室1座,70m2,位于厂区东南角,用于办公。

3

储运工程

仓库1座,200m2,位于厂区北侧,用存放原料和成品;

一般工业固废间1座,20m2,位于厂区南侧,用于暂存一般工业固废;

危废间1座,10m2,位于厂区南侧,用于暂存危险废物。

4

公用工程

供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

供电: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

供热: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办公取暖由空调供给。

5

环保工程

废水

设备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废气

搅拌、上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

噪声

生产设备采用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风机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软连接等降噪措施。

固体废物

建设1座20m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用于一般固废暂存,不合格产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外售,除尘灰收集后定期回用于生产。

建设1座10m2危废间,用于危险废物暂存,废活性炭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1

挤塑生产线

/

2

2

破碎机

/

1

3

搅拌罐

/

1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类别

名称

年耗量

单位

备注

原料

二辛酯

120

t/a

外购原包料液态,1000kg/捅

聚氯*烯

240

t/a

外购原包料粉末,25kg/袋

钙粉

30

t/a

外购原包料粉末,25kg/袋

能源

新鲜水

132.6

m3/a

舞来河村供水管网供给

3.6

万kW·h/a

由捷地乡供电所供给

3.4 公用工程

本项目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供给,可满足生产及生活用水需求。

给水:本项目用水主要为设备工艺冷却用水及职工生活用水,总用水量为10.51m3/d,其中新鲜水量为0.51m3/d,循环水量为10m3/d。

设备工艺冷却水用水量为10.2m3/d,新鲜补给水量为0.2m3/d,循环水量为10m3/d。

本项目职工共4人,根据《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第1部分:居民生活》(DB13/T5450.1—2021),生活用水人均新鲜水需求量按“农村居民用水定额18.5-22.0m3/人*年计”,本项目取20m3/人*年,1年按260天计算,则职工生活用水量为0.31m3/d(80m3/a)。

②排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的生活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不设食堂和宿舍,职工生活废水量为0.25m3/d(64m3/a),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水平衡图见图1。

image.png


图1 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本项目用电由舞来河乡电网供给,年耗电量为3.6万kWh,可满足项目用电需求。

(3)供热

本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职工办公夏季制冷和冬季取暖均采用空调。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生产工艺流程:

image.png


热缩带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原料外购二辛酯、聚氯*烯、钙粉等原料按比例进行搅拌、上料。该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搅拌过程产生的废气(G1),原料包装袋(S1)以及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机械噪声(N1);上料过程产生的废气(G2)以及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机械噪声(N2)。

挤出:将挤出机各区的温度加热到设定温度(160℃~170℃),加热物料使其熔化,然后经过挤出机组摩擦使物料充分塑化,物料熔化过程在挤出机中密闭进行,挤出机将物料向挤出机的物料出口挤压。加热过程采用电加热。工序产生的废气(G3)、挤出过程产生的不合格品(S2),不合格品破碎过程大颗粒状无废气产生。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N3)。破碎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N4)。

冷却牵引:将挤出出产品后冷却牵引后收卷后成品。该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冷却水(W1)以及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机械噪声(N5)。

其他:

环保设备: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S3),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S4)和环保设备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N6)。

办公生活:职工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W2)和生活垃圾(S5)。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搅拌、上料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烷总烃、氯化氢和氯*烯,挤塑生产线工序产生非*烷总烃。搅拌、上料废气与挤塑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无组织废气

未被收集的废气经车间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排放量为0.059t/a,排放速率0.0095kg/h,厂界非*烷总烃的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氯*烯排放量为0.0084t/a,排放速率0.0009kg/h;氯化氢排放量为0.0167t/a,排放速率为0.0027kg/h,厂界无组织氯化氢和氯*烯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6.2废水

项目建成后,全厂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3.6.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设备噪声值约为65~85dB(A)。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项目噪声源对东、西厂界的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南、北厂界的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3.6.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废包装材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搅拌过程废包装袋(产生量为0.8t/a)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挤出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产生量为5t/a)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产生量为1.2636t/a)定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其产生量为19.05t/a,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按每人每天产生0.5kg计算,项目建成后,劳动定员4人,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仍为0.52t/a,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 (略) 沧县捷地乡舞来河村国道路23号。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用地面积1000m2。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本项目租赁厂房进行建设,不存在土建工程施工,仅为设备安装,不存在施工扬尘。仅为设备安装,随安装结束而结束。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废气主要为搅拌、上料工序废气和挤塑生产线工序产生的废气。搅拌、上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进行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DA001)进行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未被收集的颗粒物经车间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挤塑生产线工序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有组织氯*烯和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搅拌、上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挤塑生产线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烷总烃、氯*烯和氯化氢)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一同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经车间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烷总烃的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氯化氢和氯*烯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2、废水:项目建成后,全厂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和4类标准。4、固废:搅拌过程废包装袋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挤出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定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 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 (略) 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四、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实际建设情况

是否与环评一致

项目名称

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

一致

建设单位

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一致

建设地点

(略) 沧县捷地乡舞来河村国道路23号

一致

占地面积

1000平方米

一致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本项目大门位于厂区南侧,厂区北侧自西向东依次为生产车间和仓库,一般工业固废间位于厂区南侧,办公室位于一般固废间东侧,危废间位于一般固废间西侧

一致

建设规模

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

一致

工程总投资(万元)

30

一致

环保投资(万元)

5

一致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本项目劳动定员4人,年工作260天,每天3班,每班8小时

一致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是否与环评一致

1

挤塑生产线

/

2

一致

2

破碎机

/

1

一致

3

搅拌罐

/

1

一致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类别

名称

年耗量

单位

备注

是否与环评一致

原料

二辛酯

120

t/a

外购原包料液态,1000kg/捅

一致

聚氯*烯

240

t/a

外购原包料粉末,25kg/袋

一致

钙粉

30

t/a

外购原包料粉末,25kg/袋

一致

能源

新鲜水

132.6

m3/a

舞来河村供水管网供给

一致

3.6

万kW·h/a

由捷地乡供电所供给

一致

4.4公用工程

与环评一致。

本项目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供给,可满足生产及生活用水需求。

给水:本项目用水主要为设备工艺冷却用水及职工生活用水,总用水量为10.51m3/d,其中新鲜水量为0.51m3/d,循环水量为10m3/d。

设备工艺冷却水用水量为10.2m3/d,新鲜补给水量为0.2m3/d,循环水量为10m3/d。

本项目职工共4人,根据《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第1部分:居民生活》(DB13/T5450.1—2021),生活用水人均新鲜水需求量按“农村居民用水定额18.5-22.0m3/人*年计”,本项目取20m3/人*年,1年按260天计算,则职工生活用水量为0.31m3/d(80m3/a)。

②排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的生活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不设食堂和宿舍,职工生活废水量为0.25m3/d(64m3/a),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水平衡图见图2。

image.png


图2 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本项目用电由舞来河乡电网供给,年耗电量为3.6万kWh,可满足项目用电需求。

(3)供热

本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职工办公夏季制冷和冬季取暖均采用空调。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与环评一致。

生产工艺:

image.png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搅拌、上料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烷总烃、氯化氢和氯*烯,挤塑生产线工序产生非*烷总烃。搅拌、上料废气与挤塑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无组织废气

未被收集的废气经车间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排放量为0.059t/a,排放速率0.0095kg/h,厂界非*烷总烃的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氯*烯排放量为0.0084t/a,排放速率0.0009kg/h;氯化氢排放量为0.0167t/a,排放速率为0.0027kg/h,厂界无组织氯化氢和氯*烯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6.2废水

项目建成后,全厂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4.6.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设备噪声值约为65~85dB(A)。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项目噪声源对东、西厂界的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南、北厂界的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6.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废包装材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搅拌过程废包装袋(产生量为0.8t/a)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挤出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产生量为5t/a)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产生量为1.2636t/a)定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其产生量为19.05t/a,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按每人每天产生0.5kg计算,项目建成后,劳动定员4人,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仍为0.52t/a,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项目环评中全厂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3.744t/a,非*烷总烃:2.496t/a,氯*烯1.123t/a,氯化氢3.120t/a、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经检测,项目污染物物排放量为:非*烷总烃:0.288t/a,颗粒物:0.235t/a,氯化氢:0.130t/a,氯*烯:0.048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全厂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4.8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

要素

保护

对象

保护

内容

方位

距厂界

距离(m)

环境功能

要求

环境保护级别

环境空气

舞来河村

居民

E

23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中相关规定,《环境空气质量 非*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不改变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

声环境

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和4a类、4b类标准

不改变评价区域声环境质量功能

地下水环境

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不会对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

生态环境

项目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建设,无新增用地,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1 废气排放标准

运营期有组织废气:搅拌、上料工序废气颗粒物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

挤塑生产线工序非*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氯化氢、氯*烯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界非*烷总烃的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氯化氢和氯*烯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见表8。

表8 项目废气执行标准一览表

污染源

排放方式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标准来源

搅拌、上料

有组织

颗粒物

排放浓度:120mg/m3

排放速率:3.5kg/h

排气筒高度:1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

挤塑生产线

有组织

非*烷总烃

排放浓度:80mg/m3

最低去除效率:90%

排气筒高度:15m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

氯化氢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26kg/h

排气筒高度:1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氯*烯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6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77kg/h

排气筒高度:15m

生产过程

无组织

厂界

颗粒物

浓度限值:1.0mg/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界

非*烷总烃

无组织企业边界

2.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浓度限值要求

厂区

非*烷总烃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1h平均浓度值:6.0mg/m3

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VOCS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

氯化氢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0mg/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厂界

氯*烯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mg/m3

5.2 噪声标准

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限值标准;

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和4类标准。见表9。

表9 噪声排放标准

污染源

排放方式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标准来源

噪声

营运期

东、西厂界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南、北厂界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施工期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

5.3 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略) 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2022年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可知, (略) 2022年空气质量情况如下: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

污染物

年评价指标

现状浓度/(μg/m3

标准值/(μg/m3

占标率/%

达标情况

PM2.5

年平均质量浓度

39

35

111.4

不达标

PM10

年平均质量浓度

67

70

95.7

达标

SO2

年平均质量浓度

9

60

15

达标

NO2

年平均质量浓度

30

40

75

达标

CO

24小时平均质量浓度(mg/m3

1.1

4

27.5

达标

O3

8h平均质量浓度

170

160

106.3

不达标

根据上表显示结果,其中PM10、SO2、CO、NO2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PM2.5、O3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项目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不达标因子为PM2.5、O3

5.3.2地表水质量标准

根据《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1年, (略) 开展全指标监测的地表水考核断面46个。其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43.5%;地表水Ⅳ类水质断面比例为52.2%;地表水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4.3%;无劣Ⅴ类水质断面。

13个地表水国考断面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23.1%,比2020年提升15.4个百分点;无劣Ⅴ类水质断面,与2020年持平。按照国家公布的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我市地表水水质2021年与2020年相比,改善幅度为21.13%。我市5个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点位水质全部为优良水质,水质状况良好。

5.3.3声环境标准

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不需要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0。

表10废气 、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分析方法

仪器名称及编号

检出限

非*烷总烃(以碳计)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5)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1)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

0.07mg/m3

非*烷总烃(以碳计)

《环境空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2、YQ053、YQ054、YQ055)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

0.07mg/m3

低浓度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836-2017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5)

101-1EBS电热鼓风干燥箱(CZKY-YQ028)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COS-03-SJLY温湿度记录仪(CZKY-YQ080)

1.0mg/m3

氯*烯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34-1999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5)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1)

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0.08mg/m3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101、YQ102、YQ109)

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0.08mg/m3

氯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1999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5)

TW2610双路烟气采样器(CZKY-YQ015)

722N可见分光光度计(CZKY-YQ042)

0.9mg/m3

TW-2200C智能24小时/TSP综合采样器(CZKY-YQ011、YQ012、YQ013)

DYM3空盒气压表(CZKY-YQ022)

722N可见分光光度计(CZKY-YQ042)

0.05mg/m3

总悬浮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TW-2200C智能24小时/TSP综合采样器(CZKY-YQ011、YQ012、YQ013)

DYM3空盒气压表(CZKY-YQ022)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7μg/m3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21)

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CZKY-YQ001)

AWA6022A声校准器(CZKY-YQ003)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校准。

4、噪声监测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 (略) 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6、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7.1生产工况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达85%,满足生产负荷75%以上的工况要求。

7.2废气监测结果

7.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1。

表1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检测项目

单位

检测结果


1

2

3

均值


搅拌、上料、挤塑生产线

排气筒进口

2023.10.20

标干流量

m3/h

5704

5530

5647

5627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mg/m3

13.0

12.9

12.0

12.6


搅拌、上料、挤塑生产线

排气筒出口(15m)

2023.10.20

标干流量

m3/h

6165

6074

6252

6164


非*烷总烃

(以碳计)

排放浓度

mg/m3

6.66

6.78

5.94

6.46


排放速率

kg/h

0.041

0.041

0.037

0.040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44.0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检测项目

单位

检测结果

1

2

3

均值

搅拌、上料、挤塑生产线

排气筒出口(15m)

2023.10.20

低浓度颗粒物

排放浓度

mg/m3

5.3

5.5

5.0

5.3

排放速率

kg/h

0.033

0.033

0.031

0.032

氯化氢

排放浓度

mg/m3

3.1

2.5

2.8

2.8

排放速率

kg/h

0.019

0.015

0.018

0.017

氯*烯

排放浓度

mg/m3

1.02

1.06

1.12

1.07

排放速率

kg/h

6.29×10-3

6.44×10-3

7.00×10-3

6.58×10-3

搅拌、上料、挤塑生产线

排气筒进口

2023.10.21

标干流量

m3/h

5733

5812

5652

5732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mg/m3

12.8

12.0

11.9

12.2

搅拌、上料、挤塑生产线

排气筒出口(15m)

2023.10.21

标干流量

m3/h

6285

6064

6145

6165

非*烷总烃

(以碳计)

排放浓度

mg/m3

6.40

6.35

6.00

6.25

排放速率

kg/h

0.040

0.039

0.037

0.039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45.1

低浓度颗粒物

排放浓度

mg/m3

5.1

5.1

5.2

5.1

排放速率

kg/h

0.032

0.031

0.032

0.032

氯化氢

排放浓度

mg/m3

2.6

3.5

2.8

3.0

排放速率

kg/h

0.016

0.021

0.017

0.018

氯*烯

排放浓度

mg/m3

1.06

1.04

1.01

1.04

排放速率

kg/h

6.66×10-3

6.31×10-3

6.21×10-3

6.39×10-3

7.2.2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2。

表12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单位

点位

检测结果

1

2

3

最大值

氯化氢

2023.10.20

mg/m3

下风向1#

0.09

0.08

0.08

0.09

下风向2#

0.06

0.08

0.06

下风向3#

0.06

0.07

0.09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单位

点位

检测结果

1

2

3

最大值

氯化氢

2023.10.21

mg/m3

下风向1#

0.08

0.07

0.07

0.09

下风向2#

0.07

0.08

0.09

下风向3#

0.06

0.09

0.07

氯*烯

2023.10.20

mg/m3

下风向1#

ND

ND

ND

下风向2#

ND

ND

ND

下风向3#

ND

ND

ND

氯*烯

2023.10.21

mg/m3

下风向1#

ND

ND

ND

下风向2#

ND

ND

ND

下风向3#

ND

ND

ND

总悬浮颗粒物2023.10.20

μg/m3

下风向1#

325

330

326

337

下风向2#

334

330

336

下风向3#

322

325

337

总悬浮颗粒物2023.10.21

μg/m3

下风向1#

325

336

333

336

下风向2#

320

327

334

下风向3#

322

329

334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3.10.20

mg/m3

下风向1#

0.79

0.74

0.88

0.89

下风向2#

0.89

0.74

0.79

下风向3#

0.82

0.84

0.77

车间门口4#

1.75

1.80

1.74

1.80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3.10.21

mg/m3

下风向1#

0.81

0.84

0.71

0.84

下风向2#

0.74

0.81

0.61

下风向3#

0.74

0.76

0.83

车间门口4#

1.64

1.73

1.71

1.73

注:“ND”表示未检出,“—”表示无此项

7.3噪声监测结果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3。

表13噪声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检测结果dB(A)

2023.10.20

2023.10.21

昼间

昼间

南厂界1#

66

67

北厂界2#

58

57

气象条件

2023.10.20 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0m/s;

2023.10.21 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1.7m/s;

备注

东、西两侧紧邻企业,不具备检测条件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8.2 环境检测能力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见表14。

表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内容

要素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污染物项目

环境保护措施

执行标准

落实情况

大气环境

搅拌、上料

颗粒物

(有组织)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1根15m高排气筒DA0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

落实

挤塑生产线

非*烷总烃

(有组织)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

氯*烯

(有组织)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限值要求

氯化氢

(有组织)

厂界

颗粒物

(无组织)

车间密闭,加强收集管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非*烷总烃(无组织)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氯*烯(无组织)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氯化氢(无组织)

厂区内

非*烷总烃

(厂区无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地表水环境

设备冷却水

SS

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

不外排

落实

生活废水

COD、SS、

氨氮

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

不外排

声环境

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风机

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和4类标准

落实

固体废物

搅拌

废包装袋

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落实

挤塑生产线

不合格品

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

环保设备

除尘灰

定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环保设备

废活性炭

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办公生活

生活垃圾

集中收集统一清运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0.1 环评结论

10.1.1废气

项目搅拌、上料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烷总烃、氯化氢和氯*烯,挤塑生产线工序产生非*烷总烃。搅拌、上料废气与挤塑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无组织废气

未被收集的废气经车间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非厂界非*烷总烃的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氯化氢和氯*烯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10.1.2废水

项目建成后,全厂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10.1.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设备噪声值约为65~85dB(A)。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项目噪声源对东、西厂界的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南、北厂界的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10.1.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废包装材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搅拌过程废包装袋(产生量为0.8t/a)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挤出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产生量为5t/a)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产生量为1.2636t/a)定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其产生量为19.05t/a,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按每人每天产生0.5kg计算,项目建成后,劳动定员4人,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仍为0.52t/a,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10.1.5总量控制

项目环评中全厂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3.744t/a,非*烷总烃:2.496t/a,氯*烯1.123t/a,氯化氢3.120t/a、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经检测,项目污染物物排放量为:非*烷总烃:0.288t/a,颗粒物:0.235t/a,氯化氢:0.130t/a,氯*烯:0.048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全厂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通过环境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污染物治理措施有效,外排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10.2 验收结论

经检测,项目搅拌、上料、挤塑生产线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的最高排放浓度为5.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33kg/h,氯化氢的最高排放浓度为3.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1kg/h,氯*烯的最高排放浓度为1.1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7.00×10-3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浓度≤120mg/m3,速率≤3.5kg/h,氯化氢浓度≤100mg/m3,速率≤0.26kg/h,氯*烯浓度≤36mg/m3,速率≤0.77kg/h);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小时均值排放浓度为6.7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80mg/m3);非*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45.1%,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标准要求(非*烷总烃去除效率≥90%),因非*烷总烃去除效率不达标,加测车间有机废气浓度。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337μg/m3(换算后为0.337mg/m3),氯化氢最高排放浓度为0.09mg/m3,氯*烯未检出,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1.0mg/m3,氯化氢浓度≤0.20mg/m3,氯*烯浓度≤0.60mg/m3);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8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非*烷总烃浓度≤2.0mg/m3)。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1.80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4.0mg/m3),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企业夜间不生产,经检测,该项目南、北两侧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67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70dB(A))。

10.3 建议

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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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11 点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3年11月


目 录

一、前言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三、环评主要内容

3.1 项目基本情况

3.2 主要生产设备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3.4 公用工程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四、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4.4公用工程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4.8环境保护目标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1 废气排放标准

5.2 噪声标准

5.3 环境质量标准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7.1生产工况

7.2废气监测结果

7.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7.2.2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7.3噪声监测结果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8.2 环境检测能力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十、结论与建议

10.1 环评结论

10.2 验收结论

10.3 建议


一、前言

czwtitl (略) 沧县捷地乡舞来河村国道路23号,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9′51.563″,北纬38°14′1.604″。项目类别属于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公司实际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16.7%,建设规模为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

2023年8月,《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沧州 (略) 编制而成, 2023年8月9日经沧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审批文号为:沧县行审(环)字【2023】066号。2023年10月17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MACNLFJ*Y。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1日,沧州 (略) 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 CZKY(验)[2023]第101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 (略) 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略) 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 (略) 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 (略) 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 (略) 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略) 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略) 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 (略) 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 (略) 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 (略) 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2015.7.31;

(4)《 (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 (略) 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沧县行政审批局以沧县行审(环)字【2023】066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3年8月9日。

三、环评主要内容

3.1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

(2)建设单位: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6.7%。

(5)建设地点:czwtitl (略) 沧县捷地乡舞来河村国道路23号,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9′51.563″,北纬38°14′1.604″。

(6)建设规模: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劳动定员4人,年工作260天,每天3班,每班8小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厂房、办公室、仓库等面积800平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序号

项目

建设内容

1

主体工程

生产车间1座,500m2,位于厂区北侧。

2

辅助工程

办公室1座,70m2,位于厂区东南角,用于办公。

3

储运工程

仓库1座,200m2,位于厂区北侧,用存放原料和成品;

一般工业固废间1座,20m2,位于厂区南侧,用于暂存一般工业固废;

危废间1座,10m2,位于厂区南侧,用于暂存危险废物。

4

公用工程

供水:由当地供水管网提供;

供电: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

供热: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办公取暖由空调供给。

5

环保工程

废水

设备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废气

搅拌、上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

噪声

生产设备采用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风机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软连接等降噪措施。

固体废物

建设1座20m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用于一般固废暂存,不合格产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外售,除尘灰收集后定期回用于生产。

建设1座10m2危废间,用于危险废物暂存,废活性炭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1

挤塑生产线

/

2

2

破碎机

/

1

3

搅拌罐

/

1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类别

名称

年耗量

单位

备注

原料

二辛酯

120

t/a

外购原包料液态,1000kg/捅

聚氯*烯

240

t/a

外购原包料粉末,25kg/袋

钙粉

30

t/a

外购原包料粉末,25kg/袋

能源

新鲜水

132.6

m3/a

舞来河村供水管网供给

3.6

万kW·h/a

由捷地乡供电所供给

3.4 公用工程

本项目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供给,可满足生产及生活用水需求。

给水:本项目用水主要为设备工艺冷却用水及职工生活用水,总用水量为10.51m3/d,其中新鲜水量为0.51m3/d,循环水量为10m3/d。

设备工艺冷却水用水量为10.2m3/d,新鲜补给水量为0.2m3/d,循环水量为10m3/d。

本项目职工共4人,根据《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第1部分:居民生活》(DB13/T5450.1—2021),生活用水人均新鲜水需求量按“农村居民用水定额18.5-22.0m3/人*年计”,本项目取20m3/人*年,1年按260天计算,则职工生活用水量为0.31m3/d(80m3/a)。

②排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的生活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不设食堂和宿舍,职工生活废水量为0.25m3/d(64m3/a),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水平衡图见图1。

image.png


图1 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本项目用电由舞来河乡电网供给,年耗电量为3.6万kWh,可满足项目用电需求。

(3)供热

本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职工办公夏季制冷和冬季取暖均采用空调。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生产工艺流程:

image.png


热缩带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原料外购二辛酯、聚氯*烯、钙粉等原料按比例进行搅拌、上料。该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搅拌过程产生的废气(G1),原料包装袋(S1)以及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机械噪声(N1);上料过程产生的废气(G2)以及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机械噪声(N2)。

挤出:将挤出机各区的温度加热到设定温度(160℃~170℃),加热物料使其熔化,然后经过挤出机组摩擦使物料充分塑化,物料熔化过程在挤出机中密闭进行,挤出机将物料向挤出机的物料出口挤压。加热过程采用电加热。工序产生的废气(G3)、挤出过程产生的不合格品(S2),不合格品破碎过程大颗粒状无废气产生。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N3)。破碎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N4)。

冷却牵引:将挤出出产品后冷却牵引后收卷后成品。该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冷却水(W1)以及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机械噪声(N5)。

其他:

环保设备: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S3),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S4)和环保设备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N6)。

办公生活:职工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W2)和生活垃圾(S5)。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搅拌、上料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烷总烃、氯化氢和氯*烯,挤塑生产线工序产生非*烷总烃。搅拌、上料废气与挤塑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无组织废气

未被收集的废气经车间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排放量为0.059t/a,排放速率0.0095kg/h,厂界非*烷总烃的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氯*烯排放量为0.0084t/a,排放速率0.0009kg/h;氯化氢排放量为0.0167t/a,排放速率为0.0027kg/h,厂界无组织氯化氢和氯*烯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6.2废水

项目建成后,全厂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3.6.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设备噪声值约为65~85dB(A)。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项目噪声源对东、西厂界的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南、北厂界的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3.6.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废包装材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搅拌过程废包装袋(产生量为0.8t/a)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挤出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产生量为5t/a)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产生量为1.2636t/a)定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其产生量为19.05t/a,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按每人每天产生0.5kg计算,项目建成后,劳动定员4人,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仍为0.52t/a,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 (略) 沧县捷地乡舞来河村国道路23号。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用地面积1000m2。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本项目租赁厂房进行建设,不存在土建工程施工,仅为设备安装,不存在施工扬尘。仅为设备安装,随安装结束而结束。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废气主要为搅拌、上料工序废气和挤塑生产线工序产生的废气。搅拌、上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进行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DA001)进行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未被收集的颗粒物经车间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挤塑生产线工序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有组织氯*烯和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搅拌、上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挤塑生产线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烷总烃、氯*烯和氯化氢)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一同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经车间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烷总烃的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氯化氢和氯*烯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2、废水:项目建成后,全厂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和4类标准。4、固废:搅拌过程废包装袋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挤出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定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 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 (略) 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四、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实际建设情况

是否与环评一致

项目名称

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

一致

建设单位

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一致

建设地点

(略) 沧县捷地乡舞来河村国道路23号

一致

占地面积

1000平方米

一致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本项目大门位于厂区南侧,厂区北侧自西向东依次为生产车间和仓库,一般工业固废间位于厂区南侧,办公室位于一般固废间东侧,危废间位于一般固废间西侧

一致

建设规模

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

一致

工程总投资(万元)

30

一致

环保投资(万元)

5

一致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本项目劳动定员4人,年工作260天,每天3班,每班8小时

一致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是否与环评一致

1

挤塑生产线

/

2

一致

2

破碎机

/

1

一致

3

搅拌罐

/

1

一致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类别

名称

年耗量

单位

备注

是否与环评一致

原料

二辛酯

120

t/a

外购原包料液态,1000kg/捅

一致

聚氯*烯

240

t/a

外购原包料粉末,25kg/袋

一致

钙粉

30

t/a

外购原包料粉末,25kg/袋

一致

能源

新鲜水

132.6

m3/a

舞来河村供水管网供给

一致

3.6

万kW·h/a

由捷地乡供电所供给

一致

4.4公用工程

与环评一致。

本项目用水由当地供水管网供给,可满足生产及生活用水需求。

给水:本项目用水主要为设备工艺冷却用水及职工生活用水,总用水量为10.51m3/d,其中新鲜水量为0.51m3/d,循环水量为10m3/d。

设备工艺冷却水用水量为10.2m3/d,新鲜补给水量为0.2m3/d,循环水量为10m3/d。

本项目职工共4人,根据《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第1部分:居民生活》(DB13/T5450.1—2021),生活用水人均新鲜水需求量按“农村居民用水定额18.5-22.0m3/人*年计”,本项目取20m3/人*年,1年按260天计算,则职工生活用水量为0.31m3/d(80m3/a)。

②排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的生活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不设食堂和宿舍,职工生活废水量为0.25m3/d(64m3/a),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水平衡图见图2。

image.png


图2 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本项目用电由舞来河乡电网供给,年耗电量为3.6万kWh,可满足项目用电需求。

(3)供热

本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职工办公夏季制冷和冬季取暖均采用空调。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与环评一致。

生产工艺:

image.png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搅拌、上料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烷总烃、氯化氢和氯*烯,挤塑生产线工序产生非*烷总烃。搅拌、上料废气与挤塑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无组织废气

未被收集的废气经车间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排放量为0.059t/a,排放速率0.0095kg/h,厂界非*烷总烃的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氯*烯排放量为0.0084t/a,排放速率0.0009kg/h;氯化氢排放量为0.0167t/a,排放速率为0.0027kg/h,厂界无组织氯化氢和氯*烯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6.2废水

项目建成后,全厂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4.6.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设备噪声值约为65~85dB(A)。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项目噪声源对东、西厂界的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南、北厂界的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6.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废包装材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搅拌过程废包装袋(产生量为0.8t/a)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挤出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产生量为5t/a)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产生量为1.2636t/a)定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其产生量为19.05t/a,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按每人每天产生0.5kg计算,项目建成后,劳动定员4人,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仍为0.52t/a,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项目环评中全厂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3.744t/a,非*烷总烃:2.496t/a,氯*烯1.123t/a,氯化氢3.120t/a、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经检测,项目污染物物排放量为:非*烷总烃:0.288t/a,颗粒物:0.235t/a,氯化氢:0.130t/a,氯*烯:0.048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全厂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4.8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

要素

保护

对象

保护

内容

方位

距厂界

距离(m)

环境功能

要求

环境保护级别

环境空气

舞来河村

居民

E

23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中相关规定,《环境空气质量 非*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不改变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

声环境

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和4a类、4b类标准

不改变评价区域声环境质量功能

地下水环境

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不会对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

生态环境

项目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建设,无新增用地,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1 废气排放标准

运营期有组织废气:搅拌、上料工序废气颗粒物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

挤塑生产线工序非*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氯化氢、氯*烯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界非*烷总烃的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氯化氢和氯*烯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见表8。

表8 项目废气执行标准一览表

污染源

排放方式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标准来源

搅拌、上料

有组织

颗粒物

排放浓度:120mg/m3

排放速率:3.5kg/h

排气筒高度:1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

挤塑生产线

有组织

非*烷总烃

排放浓度:80mg/m3

最低去除效率:90%

排气筒高度:15m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

氯化氢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26kg/h

排气筒高度:1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氯*烯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6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77kg/h

排气筒高度:15m

生产过程

无组织

厂界

颗粒物

浓度限值:1.0mg/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界

非*烷总烃

无组织企业边界

2.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浓度限值要求

厂区

非*烷总烃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1h平均浓度值:6.0mg/m3

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VOCS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

氯化氢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0mg/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厂界

氯*烯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mg/m3

5.2 噪声标准

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限值标准;

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和4类标准。见表9。

表9 噪声排放标准

污染源

排放方式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标准来源

噪声

营运期

东、西厂界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南、北厂界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施工期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

5.3 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略) 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2022年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可知, (略) 2022年空气质量情况如下: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

污染物

年评价指标

现状浓度/(μg/m3

标准值/(μg/m3

占标率/%

达标情况

PM2.5

年平均质量浓度

39

35

111.4

不达标

PM10

年平均质量浓度

67

70

95.7

达标

SO2

年平均质量浓度

9

60

15

达标

NO2

年平均质量浓度

30

40

75

达标

CO

24小时平均质量浓度(mg/m3

1.1

4

27.5

达标

O3

8h平均质量浓度

170

160

106.3

不达标

根据上表显示结果,其中PM10、SO2、CO、NO2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PM2.5、O3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项目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不达标因子为PM2.5、O3

5.3.2地表水质量标准

根据《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1年, (略) 开展全指标监测的地表水考核断面46个。其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43.5%;地表水Ⅳ类水质断面比例为52.2%;地表水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4.3%;无劣Ⅴ类水质断面。

13个地表水国考断面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23.1%,比2020年提升15.4个百分点;无劣Ⅴ类水质断面,与2020年持平。按照国家公布的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我市地表水水质2021年与2020年相比,改善幅度为21.13%。我市5个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点位水质全部为优良水质,水质状况良好。

5.3.3声环境标准

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不需要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0。

表10废气 、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分析方法

仪器名称及编号

检出限

非*烷总烃(以碳计)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5)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1)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

0.07mg/m3

非*烷总烃(以碳计)

《环境空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2、YQ053、YQ054、YQ055)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

0.07mg/m3

低浓度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836-2017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5)

101-1EBS电热鼓风干燥箱(CZKY-YQ028)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COS-03-SJLY温湿度记录仪(CZKY-YQ080)

1.0mg/m3

氯*烯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34-1999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5)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1)

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0.08mg/m3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101、YQ102、YQ109)

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0.08mg/m3

氯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1999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5)

TW2610双路烟气采样器(CZKY-YQ015)

722N可见分光光度计(CZKY-YQ042)

0.9mg/m3

TW-2200C智能24小时/TSP综合采样器(CZKY-YQ011、YQ012、YQ013)

DYM3空盒气压表(CZKY-YQ022)

722N可见分光光度计(CZKY-YQ042)

0.05mg/m3

总悬浮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TW-2200C智能24小时/TSP综合采样器(CZKY-YQ011、YQ012、YQ013)

DYM3空盒气压表(CZKY-YQ022)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7μg/m3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21)

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CZKY-YQ001)

AWA6022A声校准器(CZKY-YQ003)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校准。

4、噪声监测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 (略) 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6、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7.1生产工况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达85%,满足生产负荷75%以上的工况要求。

7.2废气监测结果

7.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1。

表1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检测项目

单位

检测结果


1

2

3

均值


搅拌、上料、挤塑生产线

排气筒进口

2023.10.20

标干流量

m3/h

5704

5530

5647

5627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mg/m3

13.0

12.9

12.0

12.6


搅拌、上料、挤塑生产线

排气筒出口(15m)

2023.10.20

标干流量

m3/h

6165

6074

6252

6164


非*烷总烃

(以碳计)

排放浓度

mg/m3

6.66

6.78

5.94

6.46


排放速率

kg/h

0.041

0.041

0.037

0.040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44.0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检测项目

单位

检测结果

1

2

3

均值

搅拌、上料、挤塑生产线

排气筒出口(15m)

2023.10.20

低浓度颗粒物

排放浓度

mg/m3

5.3

5.5

5.0

5.3

排放速率

kg/h

0.033

0.033

0.031

0.032

氯化氢

排放浓度

mg/m3

3.1

2.5

2.8

2.8

排放速率

kg/h

0.019

0.015

0.018

0.017

氯*烯

排放浓度

mg/m3

1.02

1.06

1.12

1.07

排放速率

kg/h

6.29×10-3

6.44×10-3

7.00×10-3

6.58×10-3

搅拌、上料、挤塑生产线

排气筒进口

2023.10.21

标干流量

m3/h

5733

5812

5652

5732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mg/m3

12.8

12.0

11.9

12.2

搅拌、上料、挤塑生产线

排气筒出口(15m)

2023.10.21

标干流量

m3/h

6285

6064

6145

6165

非*烷总烃

(以碳计)

排放浓度

mg/m3

6.40

6.35

6.00

6.25

排放速率

kg/h

0.040

0.039

0.037

0.039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45.1

低浓度颗粒物

排放浓度

mg/m3

5.1

5.1

5.2

5.1

排放速率

kg/h

0.032

0.031

0.032

0.032

氯化氢

排放浓度

mg/m3

2.6

3.5

2.8

3.0

排放速率

kg/h

0.016

0.021

0.017

0.018

氯*烯

排放浓度

mg/m3

1.06

1.04

1.01

1.04

排放速率

kg/h

6.66×10-3

6.31×10-3

6.21×10-3

6.39×10-3

7.2.2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2。

表12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单位

点位

检测结果

1

2

3

最大值

氯化氢

2023.10.20

mg/m3

下风向1#

0.09

0.08

0.08

0.09

下风向2#

0.06

0.08

0.06

下风向3#

0.06

0.07

0.09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单位

点位

检测结果

1

2

3

最大值

氯化氢

2023.10.21

mg/m3

下风向1#

0.08

0.07

0.07

0.09

下风向2#

0.07

0.08

0.09

下风向3#

0.06

0.09

0.07

氯*烯

2023.10.20

mg/m3

下风向1#

ND

ND

ND

下风向2#

ND

ND

ND

下风向3#

ND

ND

ND

氯*烯

2023.10.21

mg/m3

下风向1#

ND

ND

ND

下风向2#

ND

ND

ND

下风向3#

ND

ND

ND

总悬浮颗粒物2023.10.20

μg/m3

下风向1#

325

330

326

337

下风向2#

334

330

336

下风向3#

322

325

337

总悬浮颗粒物2023.10.21

μg/m3

下风向1#

325

336

333

336

下风向2#

320

327

334

下风向3#

322

329

334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3.10.20

mg/m3

下风向1#

0.79

0.74

0.88

0.89

下风向2#

0.89

0.74

0.79

下风向3#

0.82

0.84

0.77

车间门口4#

1.75

1.80

1.74

1.80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3.10.21

mg/m3

下风向1#

0.81

0.84

0.71

0.84

下风向2#

0.74

0.81

0.61

下风向3#

0.74

0.76

0.83

车间门口4#

1.64

1.73

1.71

1.73

注:“ND”表示未检出,“—”表示无此项

7.3噪声监测结果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3。

表13噪声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检测结果dB(A)

2023.10.20

2023.10.21

昼间

昼间

南厂界1#

66

67

北厂界2#

58

57

气象条件

2023.10.20 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0m/s;

2023.10.21 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1.7m/s;

备注

东、西两侧紧邻企业,不具备检测条件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8.2 环境检测能力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见表14。

表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内容

要素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污染物项目

环境保护措施

执行标准

落实情况

大气环境

搅拌、上料

颗粒物

(有组织)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1根15m高排气筒DA0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

落实

挤塑生产线

非*烷总烃

(有组织)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

氯*烯

(有组织)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限值要求

氯化氢

(有组织)

厂界

颗粒物

(无组织)

车间密闭,加强收集管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非*烷总烃(无组织)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氯*烯(无组织)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氯化氢(无组织)

厂区内

非*烷总烃

(厂区无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地表水环境

设备冷却水

SS

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

不外排

落实

生活废水

COD、SS、

氨氮

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

不外排

声环境

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风机

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和4类标准

落实

固体废物

搅拌

废包装袋

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落实

挤塑生产线

不合格品

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

环保设备

除尘灰

定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环保设备

废活性炭

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办公生活

生活垃圾

集中收集统一清运

《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0.1 环评结论

10.1.1废气

项目搅拌、上料工序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烷总烃、氯化氢和氯*烯,挤塑生产线工序产生非*烷总烃。搅拌、上料废气与挤塑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无组织废气

未被收集的废气经车间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非厂界非*烷总烃的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氯化氢和氯*烯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10.1.2废水

项目建成后,全厂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10.1.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设备噪声值约为65~85dB(A)。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项目噪声源对东、西厂界的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南、北厂界的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10.1.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废包装材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搅拌过程废包装袋(产生量为0.8t/a)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挤出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产生量为5t/a)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除尘设备收集的除尘灰(产生量为1.2636t/a)定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有机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其产生量为19.05t/a,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按每人每天产生0.5kg计算,项目建成后,劳动定员4人,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仍为0.52t/a,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10.1.5总量控制

项目环评中全厂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3.744t/a,非*烷总烃:2.496t/a,氯*烯1.123t/a,氯化氢3.120t/a、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经检测,项目污染物物排放量为:非*烷总烃:0.288t/a,颗粒物:0.235t/a,氯化氢:0.130t/a,氯*烯:0.048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全厂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损耗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内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通过环境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污染物治理措施有效,外排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10.2 验收结论

经检测,项目搅拌、上料、挤塑生产线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的最高排放浓度为5.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33kg/h,氯化氢的最高排放浓度为3.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1kg/h,氯*烯的最高排放浓度为1.1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7.00×10-3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浓度≤120mg/m3,速率≤3.5kg/h,氯化氢浓度≤100mg/m3,速率≤0.26kg/h,氯*烯浓度≤36mg/m3,速率≤0.77kg/h);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小时均值排放浓度为6.7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80mg/m3);非*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45.1%,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标准要求(非*烷总烃去除效率≥90%),因非*烷总烃去除效率不达标,加测车间有机废气浓度。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337μg/m3(换算后为0.337mg/m3),氯化氢最高排放浓度为0.09mg/m3,氯*烯未检出,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1.0mg/m3,氯化氢浓度≤0.20mg/m3,氯*烯浓度≤0.60mg/m3);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8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非*烷总烃浓度≤2.0mg/m3)。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1.80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4.0mg/m3),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企业夜间不生产,经检测,该项目南、北两侧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67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70dB(A))。

10.3 建议

沧州新为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线号管(PVC套管)10万卷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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