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金粒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株洲金粒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株洲金粒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湾塘工业园 |
建设单位 | (略)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3〕29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12月8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拟投资500 (略)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湾塘工业园(京广铁路东侧)内建设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本项目利用厂区现有的生产厂房进行扩建,第1F为生产厂房,建筑面积940m2,主要包括注塑区、立式注塑区、破碎区、波纹管管机、原料暂存区;第2F、3F建筑面积700m2,作为包装区、成品仓库;办公生活区建筑面积约200m2(办公区、休息室、洗手间等),宿舍食堂建筑面积约140m2,同时完善配套生产附属设备、环保设施。本项目建成达产后,可生产塑料制品1000t/a,主要为汽车灯具类、UP管类、点火线圈类、管芯类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送渌口区王家洲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车间北侧在挤出、注塑设备上方设集气罩,经负压收集,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置,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车间南侧注塑设备上方设集气罩,经负压收集,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置,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破碎车间三面密闭,另一侧设置软帘;食堂厨房油烟设置油烟净化器和规范排烟管道。注塑、挤塑过程中废气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表9限值;厂房外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生产过程中的异味及苯*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厨房油烟排放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4类(厂区西侧)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抹布、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矿物油等)须按照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包装袋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防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2t/a、氨氮0.01t/a、VOCS0.95t/a,总量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管理。该项目应企业申请对“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
株洲金粒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湾塘工业园 |
建设单位 | (略)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3〕29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12月8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拟投资500 (略)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湾塘工业园(京广铁路东侧)内建设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本项目利用厂区现有的生产厂房进行扩建,第1F为生产厂房,建筑面积940m2,主要包括注塑区、立式注塑区、破碎区、波纹管管机、原料暂存区;第2F、3F建筑面积700m2,作为包装区、成品仓库;办公生活区建筑面积约200m2(办公区、休息室、洗手间等),宿舍食堂建筑面积约140m2,同时完善配套生产附属设备、环保设施。本项目建成达产后,可生产塑料制品1000t/a,主要为汽车灯具类、UP管类、点火线圈类、管芯类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送渌口区王家洲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车间北侧在挤出、注塑设备上方设集气罩,经负压收集,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置,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车间南侧注塑设备上方设集气罩,经负压收集,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置,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破碎车间三面密闭,另一侧设置软帘;食堂厨房油烟设置油烟净化器和规范排烟管道。注塑、挤塑过程中废气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表9限值;厂房外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生产过程中的异味及苯*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厨房油烟排放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4类(厂区西侧)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抹布、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矿物油等)须按照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包装袋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防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2t/a、氨氮0.01t/a、VOCS0.95t/a,总量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管理。该项目应企业申请对“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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