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特种功能界面材料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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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特种功能界面材料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2月8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8日-2023年12月14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真:0535-*

  通讯地址: (略) 莱山区银海路46号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烟台 (略) 年产5000吨特种功能界面材料项目

开发区

烟台 (略)

山东 (略)

烟台 (略) 拟于烟台化工产业园、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C-41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5000吨特种功能界面材料项目”。扩建项目不新建车间,利用现有的4#厂房内空置区域进行建设。项目拟建聚氨酯结构封装材料、环氧灌封材料、共形覆膜、聚氨酯灌封材料生产线各1条。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均依托现有,新建废气处理设施。

项目建成后,产品方案为年5000吨特种功能界面材料,具体为聚氨酯结构封装材料3000t/a(其中聚氨酯胶A组分1500t/a、聚氨酯胶B组分1500t/a)、环氧灌封材料400t/a(其中环氧灌封材料3496-A 375t/a、环氧灌封材料3496-B 25t/a)、共形覆膜100t/a、聚氨酯灌封材料1500t/a(其中聚氨酯灌封材料A 1155t/a、聚氨酯灌封材料B 345t/a)。项目产品均为胶粘剂,仅聚氨酯结构封装材料B组分涉及化学反应,其他均为物理混合。

1. 大气环境影响

加料产生的含尘废气(颗粒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抽真空废气VOCs(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酮)进入蓄热式催化燃烧处理,灌装废气量、清洗废气VOCs(*酮)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上述三股废气经处理后一并通过P10排气筒(15m)排放。含尘废气(颗粒物)、VOCs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合并排放前,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VOCs、*酮、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2。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建成后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2. 水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烟台中水 (略) 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要求,排入烟台中水 (略) 污水处理厂。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2

万华 (略) 年产3万吨高吸水性树脂项目

开发区

万华 (略)

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山东) (略)

扩建项目新建一条3万吨/年SAP(高吸水性树脂)生产线,主要包括在现有装置干区13-14轴新建聚合工序、中和造粒工序、干燥工序、研磨筛分工序,同时在现有装置干区7轴-9轴新建后处理工序、破碎筛分工序、包装工序。在现有装置湿区域14轴-15轴内新建预混罐、配置罐及投料站。SAP主装置区南侧新建2台350万大卡的天然气燃烧炉,为干燥工序供热源。

1. 大气环境影响

配料废气、预混废气、聚合废气、造粒废气、*二醇储罐废气依托现有碱液洗涤塔处理;后处理过程中一步表交废气先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收尘回用于中和造粒工序),再经冷凝器冷凝回收*二醇(*二醇回用至一步表面交联),尾气依托现有碱液洗涤塔处理。上述两股尾气最终合并通过现有27m高排气筒P1排放。排气筒P1中*烯酸、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表2标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

天然气加热炉(低氮燃烧器)燃烧产生的热风直接对聚合胶体进行干燥,产生的尾气经新建四级旋风除尘器+新建碱液洗涤塔处理,通过新建27m高排气筒P9排放。

干燥后的胶粒研磨筛分过程产生废气,经新建布袋除尘器处理(收尘回用于中和造粒工序),通过新增27m高排气筒P7排放。

后处理过程中二步表面交联和硅粉表面涂覆废气、破碎筛分及包装废气(颗粒物、少量*二醇及VOCs)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收尘回用于中和造粒工序),通过新增27m高排气筒P8排放。

P7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P8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P9排气筒颗粒物、SO2、NOx须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烯酸、VOCs排放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表2标准。

扩建项目单位产品VOCs排放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2. 水环境影响

扩建项目依托园区现有雨污管网,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扩建项目废水 (略) 西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尾水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表2二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直排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表3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表2、表3标准,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深海排放。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3

贺利氏(招远) (略) 新型高可靠性金钯铜丝产能扩大项目

(略)

贺利氏(招远) (略)

烟台 (略)

拟建项 (略) 安康南路9号现有厂区内,利用现有键合丝生产车间内预留空间进行建设。拟建项目将铜块熔炼、拉丝生产铜丝,并在铜丝上电镀钯、金。熔炼、中粗细拉以及拉丝、退火、绕线等工序均依托现有工程设备,新增电镀设备及辅助设备。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均依托现有工程。

铜丝电镀直径为80um,钯、金电镀面积均为6000.8m2/a(22.73m2/d),金钯铜丝长度25133.3KKM/a,铜丝电镀金钯后再进行超细拉,最终产品直径15~50um,长度240KKM/a。

1. 大气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废气依托厂区现有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其中化验室酸雾依托现有碱洗塔处理,经现有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酸活化工序产生的硫酸雾以及预镀钯及镀钯工序产生的氨气依托现有稀硫酸喷淋塔处理,镀金工序产生的氰化氢依托现有NaOH+NaClO混合溶液喷淋塔处理,上述两股废气共用现有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

依托排气筒DA001排放硫酸雾浓度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依托排气筒DA003排放的两股废气在合并前,硫酸雾浓度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氰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物料投加、物料转移等环节的管理,规范操作,降低跑冒滴漏的现象,生产中确保废气收集及治理设施同步运行,加强日常巡检,完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氨气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硫酸雾、氰化氢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 水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废水包括电镀清洗废水和钯铜车间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浓水。电镀清洗废水中的含氰废水依托现有钯铜车间内三维电极反应器预处理后与其他清洗废水一起依托现有钯铜车间内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钯铜车间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浓水作为电镀废气治理设施喷淋塔的补充水,喷淋塔吸收液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拟建项目含氰废水依托现有三维电极反应器处理后,总氰化物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钯铜车间水处理系统出水以及产生的浓水水质均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水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要求。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4

(略) (略) 含锑金精矿综合回收利用扩能升级改造项目

(略)

(略) (略)

山东 (略)

本次改造主要在“含锑金精矿综合回收利用技改项目(一期)”现有生产工艺基础上,依托现有选锑一车间、选锑二车间对浮选系统生产制度、设备等进行升级改造,改扩建前后物料走向不发生变化;依托现有硫化钠回收车间及设备,对硫化钠再生废气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同时依托现有干燥车间新建1套浸出-电积生产线,配套新建仓库及配电室等公辅设施。浸出车间、电积车间等主体工程、供水供电等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工程,新建碱液喷淋装置,其他废气、废水、固废暂存等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改扩建完成后,低锑精矿处理能力由29700t/a提高至59400t/a,高锑精矿处理能力由29700t/a提高至*t/a,可实现年产金精矿(《金精矿》(YS/T3004-2021),五级品)*t/a(其中42539t/a自用,其余外售)、粗锑(《粗锑》(YS/T 1458-2021),Sb92.00C(牌号))6334t/a、锑精矿(《锑精矿》(YS/T385-2019),粉精矿,二级品)27456t/a、三水硫化钠(《工业硫化钠》(GB 10500-2009),1类一等品)3130t/a。

1. 大气环境影响

选锑一车间、二车间上料废气收集后,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内径0.4m的排气筒(DA009、DA010)排放。排气筒(DA009、DA010)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烟气通过1根15m高、内径0.5m的排气筒(DA002)排放。排气筒(DA002)中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烟气林格曼黑度均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硫化钠再生系统产生的蒸发浓缩废气收集后,依托现有“冷凝器”处理,不凝气经新建“碱喷淋”处理,通过1根15m高、内径0.5m的排气筒(DA012)排放。排气筒(DA012)中H2S、臭气浓度的排放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建成后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 水环境影响

落实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措施,各类废水须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排放。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或水淬渣用水;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地面冲洗;其他废水经厂内现有酸性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或水淬渣用水。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2月8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8日-2023年12月14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真:0535-*

  通讯地址: (略) 莱山区银海路46号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烟台 (略) 年产5000吨特种功能界面材料项目

开发区

烟台 (略)

山东 (略)

烟台 (略) 拟于烟台化工产业园、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C-41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5000吨特种功能界面材料项目”。扩建项目不新建车间,利用现有的4#厂房内空置区域进行建设。项目拟建聚氨酯结构封装材料、环氧灌封材料、共形覆膜、聚氨酯灌封材料生产线各1条。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均依托现有,新建废气处理设施。

项目建成后,产品方案为年5000吨特种功能界面材料,具体为聚氨酯结构封装材料3000t/a(其中聚氨酯胶A组分1500t/a、聚氨酯胶B组分1500t/a)、环氧灌封材料400t/a(其中环氧灌封材料3496-A 375t/a、环氧灌封材料3496-B 25t/a)、共形覆膜100t/a、聚氨酯灌封材料1500t/a(其中聚氨酯灌封材料A 1155t/a、聚氨酯灌封材料B 345t/a)。项目产品均为胶粘剂,仅聚氨酯结构封装材料B组分涉及化学反应,其他均为物理混合。

1. 大气环境影响

加料产生的含尘废气(颗粒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抽真空废气VOCs(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酮)进入蓄热式催化燃烧处理,灌装废气量、清洗废气VOCs(*酮)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上述三股废气经处理后一并通过P10排气筒(15m)排放。含尘废气(颗粒物)、VOCs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合并排放前,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VOCs、*酮、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2。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建成后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2. 水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烟台中水 (略) 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要求,排入烟台中水 (略) 污水处理厂。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2

万华 (略) 年产3万吨高吸水性树脂项目

开发区

万华 (略)

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山东) (略)

扩建项目新建一条3万吨/年SAP(高吸水性树脂)生产线,主要包括在现有装置干区13-14轴新建聚合工序、中和造粒工序、干燥工序、研磨筛分工序,同时在现有装置干区7轴-9轴新建后处理工序、破碎筛分工序、包装工序。在现有装置湿区域14轴-15轴内新建预混罐、配置罐及投料站。SAP主装置区南侧新建2台350万大卡的天然气燃烧炉,为干燥工序供热源。

1. 大气环境影响

配料废气、预混废气、聚合废气、造粒废气、*二醇储罐废气依托现有碱液洗涤塔处理;后处理过程中一步表交废气先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收尘回用于中和造粒工序),再经冷凝器冷凝回收*二醇(*二醇回用至一步表面交联),尾气依托现有碱液洗涤塔处理。上述两股尾气最终合并通过现有27m高排气筒P1排放。排气筒P1中*烯酸、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表2标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

天然气加热炉(低氮燃烧器)燃烧产生的热风直接对聚合胶体进行干燥,产生的尾气经新建四级旋风除尘器+新建碱液洗涤塔处理,通过新建27m高排气筒P9排放。

干燥后的胶粒研磨筛分过程产生废气,经新建布袋除尘器处理(收尘回用于中和造粒工序),通过新增27m高排气筒P7排放。

后处理过程中二步表面交联和硅粉表面涂覆废气、破碎筛分及包装废气(颗粒物、少量*二醇及VOCs)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收尘回用于中和造粒工序),通过新增27m高排气筒P8排放。

P7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P8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P9排气筒颗粒物、SO2、NOx须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烯酸、VOCs排放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I时段)、表2标准。

扩建项目单位产品VOCs排放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2. 水环境影响

扩建项目依托园区现有雨污管网,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扩建项目废水 (略) 西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尾水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表2二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直排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表3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表2、表3标准,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深海排放。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3

贺利氏(招远) (略) 新型高可靠性金钯铜丝产能扩大项目

(略)

贺利氏(招远) (略)

烟台 (略)

拟建项 (略) 安康南路9号现有厂区内,利用现有键合丝生产车间内预留空间进行建设。拟建项目将铜块熔炼、拉丝生产铜丝,并在铜丝上电镀钯、金。熔炼、中粗细拉以及拉丝、退火、绕线等工序均依托现有工程设备,新增电镀设备及辅助设备。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均依托现有工程。

铜丝电镀直径为80um,钯、金电镀面积均为6000.8m2/a(22.73m2/d),金钯铜丝长度25133.3KKM/a,铜丝电镀金钯后再进行超细拉,最终产品直径15~50um,长度240KKM/a。

1. 大气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废气依托厂区现有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其中化验室酸雾依托现有碱洗塔处理,经现有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酸活化工序产生的硫酸雾以及预镀钯及镀钯工序产生的氨气依托现有稀硫酸喷淋塔处理,镀金工序产生的氰化氢依托现有NaOH+NaClO混合溶液喷淋塔处理,上述两股废气共用现有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

依托排气筒DA001排放硫酸雾浓度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依托排气筒DA003排放的两股废气在合并前,硫酸雾浓度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氰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物料投加、物料转移等环节的管理,规范操作,降低跑冒滴漏的现象,生产中确保废气收集及治理设施同步运行,加强日常巡检,完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氨气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硫酸雾、氰化氢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 水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废水包括电镀清洗废水和钯铜车间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浓水。电镀清洗废水中的含氰废水依托现有钯铜车间内三维电极反应器预处理后与其他清洗废水一起依托现有钯铜车间内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钯铜车间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浓水作为电镀废气治理设施喷淋塔的补充水,喷淋塔吸收液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拟建项目含氰废水依托现有三维电极反应器处理后,总氰化物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钯铜车间水处理系统出水以及产生的浓水水质均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水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要求。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4

(略) (略) 含锑金精矿综合回收利用扩能升级改造项目

(略)

(略) (略)

山东 (略)

本次改造主要在“含锑金精矿综合回收利用技改项目(一期)”现有生产工艺基础上,依托现有选锑一车间、选锑二车间对浮选系统生产制度、设备等进行升级改造,改扩建前后物料走向不发生变化;依托现有硫化钠回收车间及设备,对硫化钠再生废气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同时依托现有干燥车间新建1套浸出-电积生产线,配套新建仓库及配电室等公辅设施。浸出车间、电积车间等主体工程、供水供电等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工程,新建碱液喷淋装置,其他废气、废水、固废暂存等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改扩建完成后,低锑精矿处理能力由29700t/a提高至59400t/a,高锑精矿处理能力由29700t/a提高至*t/a,可实现年产金精矿(《金精矿》(YS/T3004-2021),五级品)*t/a(其中42539t/a自用,其余外售)、粗锑(《粗锑》(YS/T 1458-2021),Sb92.00C(牌号))6334t/a、锑精矿(《锑精矿》(YS/T385-2019),粉精矿,二级品)27456t/a、三水硫化钠(《工业硫化钠》(GB 10500-2009),1类一等品)3130t/a。

1. 大气环境影响

选锑一车间、二车间上料废气收集后,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内径0.4m的排气筒(DA009、DA010)排放。排气筒(DA009、DA010)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烟气通过1根15m高、内径0.5m的排气筒(DA002)排放。排气筒(DA002)中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烟气林格曼黑度均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硫化钠再生系统产生的蒸发浓缩废气收集后,依托现有“冷凝器”处理,不凝气经新建“碱喷淋”处理,通过1根15m高、内径0.5m的排气筒(DA012)排放。排气筒(DA012)中H2S、臭气浓度的排放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建成后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 水环境影响

落实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措施,各类废水须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排放。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或水淬渣用水;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地面冲洗;其他废水经厂内现有酸性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或水淬渣用水。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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