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安联络站增加压缩机组工程登龙兴桥黄余110千伏供电线路项目核准的批复
关于吉安联络站增加压缩机组工程登龙兴桥黄余110千伏供电线路项目核准的批复
吉市发改能源综合字〔2023〕60号
管网集团(新疆) (略) :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吉安联络站增加压缩机组工程登龙、兴桥-黄余110kv供电线路项目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国家管网集团西气东输西三线东段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略) 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能源局关 (略) 电网发展规划项目库(2023-2028年)中期调整结果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23〕458号)等文件精神,同意建设吉安联络站增加压缩机组工程登龙兴桥黄余110千伏供电线路项目
(项目代码:2311-*-04-01-*)。
二、项目单位名称
管网集团(新疆) (略)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新建兴桥-吉安压气站110千伏线路,长度约8.3千米,采用单回路架空架设;新建登龙-吉安压气站110千伏线路,长度约25.8千米,采用单回路架设。
四、项目总投资为6706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五、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 (略) 环保标准。在技术方案和材料选择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节能的因素,确保有效节能降耗,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核准所涉及的相关资料有吉安电 (略) 编制的《吉安压气站110kV线路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吉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出具的《关于吉安联络站增加压缩机组工程登龙、兴桥-黄余110KV供电线路项目的初审意见》(吉区发改交能字〔2023〕34号)及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出具的《关于吉安联络站增加压缩机组工程登龙、兴桥-黄余110kv供电线路项目的初审意见》(吉县发改字〔2023〕76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九、请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完备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吉市发改能源综合字〔2023〕60号
管网集团(新疆) (略) :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吉安联络站增加压缩机组工程登龙、兴桥-黄余110kv供电线路项目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国家管网集团西气东输西三线东段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略) 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能源局关 (略) 电网发展规划项目库(2023-2028年)中期调整结果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23〕458号)等文件精神,同意建设吉安联络站增加压缩机组工程登龙兴桥黄余110千伏供电线路项目
(项目代码:2311-*-04-01-*)。
二、项目单位名称
管网集团(新疆) (略)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新建兴桥-吉安压气站110千伏线路,长度约8.3千米,采用单回路架空架设;新建登龙-吉安压气站110千伏线路,长度约25.8千米,采用单回路架设。
四、项目总投资为6706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五、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 (略) 环保标准。在技术方案和材料选择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节能的因素,确保有效节能降耗,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核准所涉及的相关资料有吉安电 (略) 编制的《吉安压气站110kV线路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吉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出具的《关于吉安联络站增加压缩机组工程登龙、兴桥-黄余110KV供电线路项目的初审意见》(吉区发改交能字〔2023〕34号)及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出具的《关于吉安联络站增加压缩机组工程登龙、兴桥-黄余110kv供电线路项目的初审意见》(吉县发改字〔2023〕76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九、请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完备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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