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的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广东伟的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广东伟的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横沥镇田头村旭和A区A厂房 |
建设单位 | 广东伟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东正 (略) |
项目概况 | 广东伟 (略) (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横沥镇田头村旭和A区A厂房,所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58"7.615",北纬23°0"18.804"。 说明:项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略) 横沥镇田头村旭和工业区A区A厂房,现 (略) 横沥镇田头村旭和A区A厂房,该地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同一个地址。 现因公司发展需要,项目现拟进行改扩建,具体改扩建内容如下: (1)项目名称由“ (略) (略) ”变更为“广东伟 (略) ”; (2)项目增加投资额700万元;增加占地面积2600m2、建筑面积6228m2。 (3)项目增加员工人数36人,在厂内食宿的员工人数增加9人。 (4)项目取消生产PET/PBT塑胶粒及其他复合材料;增加PC/硅PC及其复合塑胶粒的生产。 (5)项目改扩建后增加研发等工序,增加无卤阻燃增强导热PA塑胶粒产品产量,对应增加的原辅材料及设备详见表2-3和表2-4。 (6)项目改扩建后对原有的VOCs(非*烷总烃)治理设施进行整改,由“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改为“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增加2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配料、混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占地面积7500m2,占地面积14228m2,主要从事无卤阻燃增强导热PA塑胶粒、PC/硅PC及其复合塑胶粒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无卤阻燃增强导热PA塑胶粒9500t/a、PC/硅PC及其复合塑胶粒200t/a。员工人数92人,其中65人在厂内食宿,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每班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破碎工序:项目在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经过加强车间通风措施,项目破碎工序颗粒物的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颗粒物≤1.0mg/m3。 挤出成型、研发、打样工序废气:项目将挤出成型、研发、打样工序设置于密闭车间内,并在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点对点收集,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分别引至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即共设有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个有机废气排放口,收集效率均可达85%,处理效率均可达90%。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未经收集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9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配料、混料工序:项目拟在配料、混料工序上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1#、2#配料、混料车间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分别引至1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分别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即共设有2套布袋除尘装置,2个粉尘废气排放口,收集效率均可达85%,处理效率均可达95%。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9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厨房油烟:项目厨房系内部职工使用,产生的油烟量不大,油烟污染物浓度不高,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后于所在建筑物天面高空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因此,落实以上污染治理设施,不会对项目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冷却工序、冷却塔冷却用水全部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 (略) 横沥东坑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对纳污水体影响不大。 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项目营运期噪声对厂界的噪声贡献值较小,且夜间不生产,不会对周围的日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这样使厂界噪声控制昼间≤60dB(A);夜间≤50dB(A),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根据噪声源 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预测的结果,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处噪声可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的要求,故项目营运期的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在实行以上措施后,可以减轻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预计项目营运期区域声环境质量可维持在现有水平上,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塑胶边角料,次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和布袋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危废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本项目实施后对固体废物的处置应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预计可以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本公司承诺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环保治理措施。 |
公示时间 | 2023-12-11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横沥镇沿江路发展中心3楼330室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广东伟的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横沥镇田头村旭和A区A厂房 |
建设单位 | 广东伟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东正 (略) |
项目概况 | 广东伟 (略) (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横沥镇田头村旭和A区A厂房,所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58"7.615",北纬23°0"18.804"。 说明:项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略) 横沥镇田头村旭和工业区A区A厂房,现 (略) 横沥镇田头村旭和A区A厂房,该地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同一个地址。 现因公司发展需要,项目现拟进行改扩建,具体改扩建内容如下: (1)项目名称由“ (略) (略) ”变更为“广东伟 (略) ”; (2)项目增加投资额700万元;增加占地面积2600m2、建筑面积6228m2。 (3)项目增加员工人数36人,在厂内食宿的员工人数增加9人。 (4)项目取消生产PET/PBT塑胶粒及其他复合材料;增加PC/硅PC及其复合塑胶粒的生产。 (5)项目改扩建后增加研发等工序,增加无卤阻燃增强导热PA塑胶粒产品产量,对应增加的原辅材料及设备详见表2-3和表2-4。 (6)项目改扩建后对原有的VOCs(非*烷总烃)治理设施进行整改,由“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改为“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增加2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配料、混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占地面积7500m2,占地面积14228m2,主要从事无卤阻燃增强导热PA塑胶粒、PC/硅PC及其复合塑胶粒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无卤阻燃增强导热PA塑胶粒9500t/a、PC/硅PC及其复合塑胶粒200t/a。员工人数92人,其中65人在厂内食宿,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每班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破碎工序:项目在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经过加强车间通风措施,项目破碎工序颗粒物的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颗粒物≤1.0mg/m3。 挤出成型、研发、打样工序废气:项目将挤出成型、研发、打样工序设置于密闭车间内,并在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点对点收集,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分别引至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即共设有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个有机废气排放口,收集效率均可达85%,处理效率均可达90%。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未经收集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9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配料、混料工序:项目拟在配料、混料工序上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1#、2#配料、混料车间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分别引至1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分别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即共设有2套布袋除尘装置,2个粉尘废气排放口,收集效率均可达85%,处理效率均可达95%。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9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厨房油烟:项目厨房系内部职工使用,产生的油烟量不大,油烟污染物浓度不高,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后于所在建筑物天面高空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因此,落实以上污染治理设施,不会对项目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冷却工序、冷却塔冷却用水全部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 (略) 横沥东坑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对纳污水体影响不大。 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项目营运期噪声对厂界的噪声贡献值较小,且夜间不生产,不会对周围的日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这样使厂界噪声控制昼间≤60dB(A);夜间≤50dB(A),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根据噪声源 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预测的结果,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处噪声可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的要求,故项目营运期的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在实行以上措施后,可以减轻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预计项目营运期区域声环境质量可维持在现有水平上,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塑胶边角料,次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和布袋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危废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本项目实施后对固体废物的处置应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预计可以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本公司承诺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环保治理措施。 |
公示时间 | 2023-12-11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横沥镇沿江路发展中心3楼330室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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