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年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0万套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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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年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0万套等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0万套、消防设备600万件、消防水带3000万米、七氟*烷灭火装置53万套、泡沫灭火装置3万套、干粉灭火器300万套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2月6日—12月1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0万套、消防设备600万件、消防水带3000万米、七氟*烷灭火装置53万套、泡沫灭火装置3万套、干粉灭火器300万套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柳城街道露江工业区29号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0万套、消防设备600万件、消防水带3000万米、七氟*烷灭火装置53万套、泡沫灭火装置3万套、干粉灭火器300万套项目

  (2)建设单位: (略)

  (3)建设地点: (略) 柳城街道露江工业路29号

  (4)建设性质:迁扩建

  (5)建设规模:租赁厂区建筑面积11000m2

  (6)总投资:1100万

  (7)生产规模:年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0万套、消防设备600万件、消防水带3000万米、七氟*烷灭火装置53万套、泡沫灭火装置3万套、干粉灭火器300万套

  (8)职工人数:职工人数60人,30人住厂

  (9)工作制度:年工作日300天,每天8小时,夜间不生产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 (略) 柳城街道露江工业区, (略) 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项目生活污 (略) 污水处理厂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略)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西溪。

  6.2废气

  项目喷粉工序、喷砂工序和投料工序气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喷漆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主要污染为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参照执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相关排放限值,喷漆、烘干、燃烧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处理后共同一根排气筒排放,项目喷漆、烘干、燃烧废气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相关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4标准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规定。

  6.3噪声

  迁扩建后项目运营后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厂界噪声排放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噪声达标排放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规范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金属边角料、收集的塑粉、废漆渣、焊渣、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的焊接烟尘、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分类收集后,金属边角料、收集的塑粉、焊渣、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的焊接烟尘、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相关厂家回收利用,收集的塑粉回用于生产;废 (略) 处置;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滤芯等危险废物按相关要求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含油抹布纳入生活垃圾,与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原料空桶和空液化石油气瓶由生产厂家回收再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0万套、消防设备600万件、消防水带3000万米、七氟*烷灭火装置53万套、泡沫灭火装置3万套、干粉灭火器300万套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2月6日—12月1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0万套、消防设备600万件、消防水带3000万米、七氟*烷灭火装置53万套、泡沫灭火装置3万套、干粉灭火器300万套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柳城街道露江工业区29号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略) 年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0万套、消防设备600万件、消防水带3000万米、七氟*烷灭火装置53万套、泡沫灭火装置3万套、干粉灭火器300万套项目

  (2)建设单位: (略)

  (3)建设地点: (略) 柳城街道露江工业路29号

  (4)建设性质:迁扩建

  (5)建设规模:租赁厂区建筑面积11000m2

  (6)总投资:1100万

  (7)生产规模:年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0万套、消防设备600万件、消防水带3000万米、七氟*烷灭火装置53万套、泡沫灭火装置3万套、干粉灭火器300万套

  (8)职工人数:职工人数60人,30人住厂

  (9)工作制度:年工作日300天,每天8小时,夜间不生产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 (略) 柳城街道露江工业区, (略) 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项目生活污 (略) 污水处理厂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略)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西溪。

  6.2废气

  项目喷粉工序、喷砂工序和投料工序气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喷漆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主要污染为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参照执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相关排放限值,喷漆、烘干、燃烧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处理后共同一根排气筒排放,项目喷漆、烘干、燃烧废气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相关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4标准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规定。

  6.3噪声

  迁扩建后项目运营后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厂界噪声排放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噪声达标排放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规范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金属边角料、收集的塑粉、废漆渣、焊渣、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的焊接烟尘、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分类收集后,金属边角料、收集的塑粉、焊渣、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的焊接烟尘、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相关厂家回收利用,收集的塑粉回用于生产;废 (略) 处置;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滤芯等危险废物按相关要求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含油抹布纳入生活垃圾,与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原料空桶和空液化石油气瓶由生产厂家回收再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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