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索 引 号:GCX0009/2023-18758
发文机关: 广昌县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2-11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具有本地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
二、申请人符合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略) 宣告失踪人员;
3. (略) 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者两名以上不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居民签字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4.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途径有哪些?
困难群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途径有线下、线上两种。
1.线下途径: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村(居)委会协助提出申请。
2.线上途径:可通过支付宝扫码或搜索“赣服通”小程序,进入“社会救助”专栏,通过手机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如实提交相应资料进行救助申请。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交哪些资料?
1.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略) 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 (略) 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2.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2)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入户收取《 (略) 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1.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手续,并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无虚报、隐瞒、伪造;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如实申明。
七、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
3.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4.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5.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6.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哪些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1.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2.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3.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等及 (略) 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4.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2.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 (略)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3.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延退?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延退:
1.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给予6个月延退期;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高中或者大学毕业后实现就业,给予6至12个月延退期;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就业困难家庭,就业稳定后给予2年延退期;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残疾对象,就业稳定后给予3年延退期;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主动、及时报告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核;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报告就业情况;
3.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主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交退出声明;
4.户籍发生变动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转移;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各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是什么?
旴江镇:0794—*
(略) 社区管委会:0794—*
甘竹镇:0794—*
头陂镇:0794—*
赤水镇:0794—*
驿前镇:0794—*
塘坊镇:0794—*
尖峰乡:0794—*
水南圩乡:0794—*
长桥乡:0794—*
杨溪乡:0794—*
千善乡:0794—*
索 引 号:GCX0009/2023-18758
发文机关: 广昌县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2-11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具有本地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
二、申请人符合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略) 宣告失踪人员;
3. (略) 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者两名以上不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居民签字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4.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途径有哪些?
困难群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途径有线下、线上两种。
1.线下途径: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村(居)委会协助提出申请。
2.线上途径:可通过支付宝扫码或搜索“赣服通”小程序,进入“社会救助”专栏,通过手机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如实提交相应资料进行救助申请。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交哪些资料?
1.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略) 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 (略) 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2.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2)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入户收取《 (略) 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1.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手续,并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无虚报、隐瞒、伪造;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如实申明。
七、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
3.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4.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5.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6.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哪些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1.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2.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3.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等及 (略) 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4.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2.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 (略)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3.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延退?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延退:
1.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给予6个月延退期;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高中或者大学毕业后实现就业,给予6至12个月延退期;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就业困难家庭,就业稳定后给予2年延退期;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残疾对象,就业稳定后给予3年延退期;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主动、及时报告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核;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报告就业情况;
3.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主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交退出声明;
4.户籍发生变动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转移;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各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是什么?
旴江镇:0794—*
(略) 社区管委会:0794—*
甘竹镇:0794—*
头陂镇:0794—*
赤水镇:0794—*
驿前镇:0794—*
塘坊镇:0794—*
尖峰乡:0794—*
水南圩乡:0794—*
长桥乡:0794—*
杨溪乡:0794—*
千善乡: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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