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撤销广州奔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原批准的通告荔交运字〔2023〕181号
广州市荔湾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撤销广州奔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原批准的通告荔交运字〔2023〕181号
区属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
为规范本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为,保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经核查,广州 (略) 的工商注册登记为注销状态, (略) (略) 的工商注册登记为吊销状态且已非本区企业,即广州 (略) 、 (略) (略) 作为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资格已灭失,不再具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略) 客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略)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略) 客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略) 荔湾区交通运输局决定撤销对广州 (略) 、 (略) (略) 等2家企业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及其名下所属已备案车辆的原批准,并办理相关备案注销手续。
请上述2家企业将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证明纸质 (略) 荔湾区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地址: (略) 荔湾区逢源路128号3楼)。
特此通告。
(略) 荔湾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8日
区属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
为规范本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为,保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经核查,广州 (略) 的工商注册登记为注销状态, (略) (略) 的工商注册登记为吊销状态且已非本区企业,即广州 (略) 、 (略) (略) 作为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资格已灭失,不再具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略) 客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略)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略) 客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略) 荔湾区交通运输局决定撤销对广州 (略) 、 (略) (略) 等2家企业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及其名下所属已备案车辆的原批准,并办理相关备案注销手续。
请上述2家企业将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证明纸质 (略) 荔湾区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地址: (略) 荔湾区逢源路128号3楼)。
特此通告。
(略) 荔湾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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