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武汉众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武汉众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略) 生态环境厅文件
鄂环发〔2020〕5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武汉 (略)
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各市、州、 (略) 、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促 (略) 场良性发展,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判定办法》),现对20 (略) 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5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通报。
一、违规事实及判定结果
(一)武汉 (略)
1.监测报告没有相应的原始数据。众谱监字B〔2019〕053-A报告无法提供自动烟尘(气)测试仪原始打印数据或电子储存数据。众谱监字〔2019〕019号报告无法提供噪声声级计原始打印数据或电子储存数据。检查组复核时已删除了仪器里初次现场检查之前的数据。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八款,属于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
2.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众谱监字B〔2019〕112号报告中有12个非*烷总烃数据,但检查所用气相色谱仪中只有6个谱图,未见其余6个非*烷总烃的谱图及数据。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二)武汉 (略)
监测报告没有相应的原始数据。楚暄检字2019(012)号报告中无法提供噪声声级计原始打印数据或电子储存数据,无法提供自动烟尘(气)测试仪原始打印数据或电子储存数据。检查组复核时已删除了仪器里初次现场检查之前的数据。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八款,属于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
(三)湖北中实 (略)
1.监测报告没有相应的原始数据。STT检字〔2017〕*的监测报告中有组织粉尘监测时间为2017年10月20-21日,检查这个日期所使用的自动烟尘(气)测试仪中没有测量数据。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2.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不一致。STT检字〔2017〕*监测报告中,挥发性卤代烃等因子只有部分谱图,且与气相色谱仪上不一致。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四)湖北潜达 (略)
1.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不一致。潜达检字(2018)第095号报告中自动烟尘(气)测试仪原始打印单上测量数据同报告中数据不一致。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2.不能提供开展采样和分析的佐证材料。潜达检字(2018)第034号报告未见1#、2#、3#烟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现场检测原始采样和分析记录。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款,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五)宜昌 (略)
1.现有仪器无法完成采样任务。宜百检字(2018)第067号报告中4个空气采样点共检测4个污染因子,总采样时间为2.5小时,至少需要4台采样器完成监测任务,但该公司仅2台采样器,无法按标准规范完成采样工作。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八款,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2.有选择性地使用监测数据。宜百检字(2019)第115号报告硫化氢检测中,选择使用二号烟囱的排放风量测量值乘以一号烟囱的排放浓度使得一号烟囱的硫化氢排放速率达标,致使监测结果失真。根据《判定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款,属于篡改监测数据。
二、处理决定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 (略) 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鄂办文〔2018〕47号)第八条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禁止武汉 (略) 、武汉 (略) 、湖北中实 (略) 、湖北潜达 (略) 、宜昌 (略) 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 (略)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监测数据质量监管责任,进一步规 (略) 场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二)各地要广泛开展环境监测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律意识,推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
(三)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要切实履行数据质量监督责任,对社会监测机构监测标准规范和质控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把关,确保采用的监测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略) 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厅文件
鄂环发〔2020〕5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武汉 (略)
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各市、州、 (略) 、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促 (略) 场良性发展,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判定办法》),现对20 (略) 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5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通报。
一、违规事实及判定结果
(一)武汉 (略)
1.监测报告没有相应的原始数据。众谱监字B〔2019〕053-A报告无法提供自动烟尘(气)测试仪原始打印数据或电子储存数据。众谱监字〔2019〕019号报告无法提供噪声声级计原始打印数据或电子储存数据。检查组复核时已删除了仪器里初次现场检查之前的数据。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八款,属于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
2.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众谱监字B〔2019〕112号报告中有12个非*烷总烃数据,但检查所用气相色谱仪中只有6个谱图,未见其余6个非*烷总烃的谱图及数据。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二)武汉 (略)
监测报告没有相应的原始数据。楚暄检字2019(012)号报告中无法提供噪声声级计原始打印数据或电子储存数据,无法提供自动烟尘(气)测试仪原始打印数据或电子储存数据。检查组复核时已删除了仪器里初次现场检查之前的数据。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八款,属于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
(三)湖北中实 (略)
1.监测报告没有相应的原始数据。STT检字〔2017〕*的监测报告中有组织粉尘监测时间为2017年10月20-21日,检查这个日期所使用的自动烟尘(气)测试仪中没有测量数据。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2.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不一致。STT检字〔2017〕*监测报告中,挥发性卤代烃等因子只有部分谱图,且与气相色谱仪上不一致。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四)湖北潜达 (略)
1.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不一致。潜达检字(2018)第095号报告中自动烟尘(气)测试仪原始打印单上测量数据同报告中数据不一致。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2.不能提供开展采样和分析的佐证材料。潜达检字(2018)第034号报告未见1#、2#、3#烟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现场检测原始采样和分析记录。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款,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五)宜昌 (略)
1.现有仪器无法完成采样任务。宜百检字(2018)第067号报告中4个空气采样点共检测4个污染因子,总采样时间为2.5小时,至少需要4台采样器完成监测任务,但该公司仅2台采样器,无法按标准规范完成采样工作。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八款,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2.有选择性地使用监测数据。宜百检字(2019)第115号报告硫化氢检测中,选择使用二号烟囱的排放风量测量值乘以一号烟囱的排放浓度使得一号烟囱的硫化氢排放速率达标,致使监测结果失真。根据《判定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款,属于篡改监测数据。
二、处理决定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 (略) 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鄂办文〔2018〕47号)第八条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禁止武汉 (略) 、武汉 (略) 、湖北中实 (略) 、湖北潜达 (略) 、宜昌 (略) 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 (略)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监测数据质量监管责任,进一步规 (略) 场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二)各地要广泛开展环境监测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律意识,推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
(三)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要切实履行数据质量监督责任,对社会监测机构监测标准规范和质控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把关,确保采用的监测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略) 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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