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1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年产普通衣架800万个、高档衣架800万个、布衣柜6万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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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1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年产普通衣架800万个、高档衣架800万个、布衣柜6万个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洛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普通衣架800万个、高档衣架800万个、布衣柜6万个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1日—12月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普通衣架800万个、高档衣架800万个、布衣柜6万个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镇霞溪工业区田当207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 (略)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 (略) 镇霞溪工业区田当207号,系租赁梅园新(泉州) (略) 闲置厂房进行生产,年产普通衣架800万个、高档衣架800万个、布衣柜6万个,具体建设内容和生产设备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应配套建设完善的污(废)水处理设施。喷淋塔废水定期更换,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应配套建设完善的废气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项目浸胶、烘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部分未收集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3和表4相应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要求;焊接和上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天然气燃烧器废气排放参照执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要求,即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

3、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相关规定。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于2023年7月3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环评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于2023年7月20日在网络平台上对本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全文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传真:0595-*

地址:洛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洛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普通衣架800万个、高档衣架800万个、布衣柜6万个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1日—12月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普通衣架800万个、高档衣架800万个、布衣柜6万个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镇霞溪工业区田当207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 (略)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 (略) 镇霞溪工业区田当207号,系租赁梅园新(泉州) (略) 闲置厂房进行生产,年产普通衣架800万个、高档衣架800万个、布衣柜6万个,具体建设内容和生产设备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应配套建设完善的污(废)水处理设施。喷淋塔废水定期更换,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应配套建设完善的废气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项目浸胶、烘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部分未收集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3和表4相应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要求;焊接和上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天然气燃烧器废气排放参照执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要求,即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

3、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相关规定。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于2023年7月3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环评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于2023年7月20日在网络平台上对本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全文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传真:0595-*

地址:洛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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