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磨沟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水磨沟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水磨沟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产出及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集聚和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资源,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产出及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集聚和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资源,水磨沟区科学技术局组织起草了《水磨沟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如有意见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 (略) 水磨沟区南湖东路77号 水磨沟区科学技术局 邮编:*
邮箱:*@*63.com
水磨沟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7日
附件:
水磨沟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
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水磨沟区科技创新实际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业态、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条 本细则奖励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继续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乡村振兴提供指导和服务,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五条 水磨沟区科技局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制定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研究、协调科
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转化。
第六条 水磨沟区级财政支持对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成果转化项目,区财政科技资金进一步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倾斜。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水磨沟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在项目安排、资金扶持、股权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条 奖励范围与条件
(一)本细则奖励的对象是指在水磨沟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开办,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实施的企业、高校、 (略) 所、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奖励的高校、 (略) 所等企事业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科技成果产出、实施均为水磨沟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双方协商申报主体,同一科技成果只能申请奖励一次;
(四)申请成果转化奖励的项目,其技术合同签订日期为近三年;
(五)申请知识产权奖励,知识产权权属人为申请企业,并且申请奖励的知识产权在法定有效保护期内。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企业获得高校、 (略) 所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应用的或驻区高校、 (略) 所面向水磨沟区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其科技成果落地实施的,按其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有多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当年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的科技中介机构,促成企业、科研单位达成科技合作并转化科技成果的,每年按其促成技术合同实际成交总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累计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奖励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科技成果并转化实施的,经过审核,给予每项奖励1万元。
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转化实施3年以上,经过审核,从第四年开始每年给予该项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奖励最长年限不超过10年。
3.企业有多项知识产权进行转化实施的,当年累计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支持研究开发机构、 (略) 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支持军用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推动军民重大科技成果的双向转化应用。
第十条 研发机构、 (略) 校应当明确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及相关具体工作职责,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具体实施、登记管理、处置分配、异议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及申报资料
(一)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应符合的条件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成果,需持有购买科技成果的转化登记证明、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度通过该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成果与销售产品、改进工艺的应用说明,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突出业绩、重大经济社会效益,为专家评审提供依据)。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需在国家“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登记,并按照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审核、认定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后实现的年新增销售、纳税。
3.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需提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后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和纳税情况等。
4.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参照自行投资、转让科技成果或许可、作价投资方
式提供相应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二)知识产权创造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应符合的条件
需提供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包含第二条所列各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生产过程、创新产品的应用报告(应写明可判断的依据:包括以技术成果形成的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成果转化效益证明(产品销售合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应符合的条件
申报奖励的服务机构应是通过国家、自治区、市级技术转移 (略) 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有服务合同,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须在国家“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登记,且年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
(一)职责分工
1.水磨沟区科技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发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奖励受理通知,并受理审核。
(2)联 (略) 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奖励受理通知,并受理审核。
(3)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奖励开展评审和核实。
(4)联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
创造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评审和核实。
(5)拟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创造实施项目奖励计划。
2.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联合水磨沟区科技局发布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奖励受理通知,并受理审核。
(2)对申请的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专利)真实性予以审核。
(3)联合水磨沟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创造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评审和核实。
(二)流程
1.受理时限
申请单位需在水磨沟区科技局发布的受理通知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材料提交
申请单位按照第十一条“评价标准及申报资料”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审查核实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通过水磨沟区科技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审核、专家评审、拟奖励项目名单网上公示等程序后,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奖励监督
申请单位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方式套取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要求其退回奖励资金,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3年以上申请本级或推荐上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水磨沟区科学技术局牵头, (略) 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由水磨沟区科学技术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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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产出及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集聚和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资源,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产出及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集聚和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资源,水磨沟区科学技术局组织起草了《水磨沟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如有意见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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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水磨沟区科技创新实际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业态、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条 本细则奖励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继续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乡村振兴提供指导和服务,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五条 水磨沟区科技局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制定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研究、协调科
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转化。
第六条 水磨沟区级财政支持对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成果转化项目,区财政科技资金进一步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倾斜。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水磨沟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在项目安排、资金扶持、股权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条 奖励范围与条件
(一)本细则奖励的对象是指在水磨沟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开办,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实施的企业、高校、 (略) 所、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奖励的高校、 (略) 所等企事业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科技成果产出、实施均为水磨沟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双方协商申报主体,同一科技成果只能申请奖励一次;
(四)申请成果转化奖励的项目,其技术合同签订日期为近三年;
(五)申请知识产权奖励,知识产权权属人为申请企业,并且申请奖励的知识产权在法定有效保护期内。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企业获得高校、 (略) 所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应用的或驻区高校、 (略) 所面向水磨沟区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其科技成果落地实施的,按其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有多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当年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的科技中介机构,促成企业、科研单位达成科技合作并转化科技成果的,每年按其促成技术合同实际成交总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累计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奖励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科技成果并转化实施的,经过审核,给予每项奖励1万元。
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转化实施3年以上,经过审核,从第四年开始每年给予该项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奖励最长年限不超过10年。
3.企业有多项知识产权进行转化实施的,当年累计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支持研究开发机构、 (略) 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支持军用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推动军民重大科技成果的双向转化应用。
第十条 研发机构、 (略) 校应当明确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及相关具体工作职责,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具体实施、登记管理、处置分配、异议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及申报资料
(一)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应符合的条件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成果,需持有购买科技成果的转化登记证明、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度通过该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成果与销售产品、改进工艺的应用说明,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突出业绩、重大经济社会效益,为专家评审提供依据)。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需在国家“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登记,并按照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审核、认定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后实现的年新增销售、纳税。
3.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需提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后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和纳税情况等。
4.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参照自行投资、转让科技成果或许可、作价投资方
式提供相应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二)知识产权创造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应符合的条件
需提供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包含第二条所列各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生产过程、创新产品的应用报告(应写明可判断的依据:包括以技术成果形成的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成果转化效益证明(产品销售合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应符合的条件
申报奖励的服务机构应是通过国家、自治区、市级技术转移 (略) 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有服务合同,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须在国家“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登记,且年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
(一)职责分工
1.水磨沟区科技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发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奖励受理通知,并受理审核。
(2)联 (略) 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奖励受理通知,并受理审核。
(3)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奖励开展评审和核实。
(4)联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
创造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评审和核实。
(5)拟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创造实施项目奖励计划。
2.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联合水磨沟区科技局发布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奖励受理通知,并受理审核。
(2)对申请的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专利)真实性予以审核。
(3)联合水磨沟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创造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评审和核实。
(二)流程
1.受理时限
申请单位需在水磨沟区科技局发布的受理通知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材料提交
申请单位按照第十一条“评价标准及申报资料”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审查核实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通过水磨沟区科技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审核、专家评审、拟奖励项目名单网上公示等程序后,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奖励监督
申请单位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方式套取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要求其退回奖励资金,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3年以上申请本级或推荐上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水磨沟区科学技术局牵头, (略) 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由水磨沟区科学技术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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