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安县2024年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渔政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吉安县2024年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渔政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县发改审字〔2023〕318号
关于吉安县2024年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渔政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报来《关于要求对吉安县2024年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渔政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主要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渔政执法部门的软、硬件设施,提升对重点水域保护区的保护、发展和后勤功能,促进渔业经济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吉安县2024年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渔政执法能力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11-*-04-05-*)。
项目单位为吉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吉安县。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采购渔政执法设备设施,具体为购置40米趸船1艘,渔政执法快艇1艘、无人机1架,视频监控1套、雷达1套。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110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中央资金及单位自筹。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实行招投标。
七、请吉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 (略) 规定不需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除外)。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吉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3年11月29日
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印发
?吉县发改审字〔2023〕318号
关于吉安县2024年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渔政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报来《关于要求对吉安县2024年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渔政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主要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渔政执法部门的软、硬件设施,提升对重点水域保护区的保护、发展和后勤功能,促进渔业经济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吉安县2024年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渔政执法能力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11-*-04-05-*)。
项目单位为吉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吉安县。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采购渔政执法设备设施,具体为购置40米趸船1艘,渔政执法快艇1艘、无人机1架,视频监控1套、雷达1套。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110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中央资金及单位自筹。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实行招投标。
七、请吉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 (略) 规定不需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除外)。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吉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3年11月29日
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印发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