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泰顺县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 | ||||
1 | * | 对社会团体未及时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处罚 -00343-000 | 社会团体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2 | *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1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2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3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3项以上;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3 | *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3 | *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4 | *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累计2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累计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连续2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连续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连续3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有暴力抗拒检查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5 | * |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超期6个月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超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期1年以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 | *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个; 对1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2个以上5个以下; 对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个以上10个以下; 对5个以上10个以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6 | *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0个以上; 对10个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7 | * | 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以1个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以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以5个以上10个以下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以10个以上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8 | * | 对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1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5个以上10个以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10个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9 | * | 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以1个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以2个以上5个以下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以5个以上10个以下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以10个以上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0 | * | 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行政处罚 |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原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1个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以5个以上10个以下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10个以上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1 | *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20万元;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低于50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低于100万元;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营活动属于国家禁止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稳定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2 | *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下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12 | *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2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3 | *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2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5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13 | *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次以上,20次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5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10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20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50万元;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4 | *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15 | * | 对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 (略)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 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可以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影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16 | * |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行政处罚 | 《 (略)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3个月。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至4个月,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
处罚-00346-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二)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
17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1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2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17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3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3项以上;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8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在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18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19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累计2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累计两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连续2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连续两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20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超期六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超期1年以上,且拒不办理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1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1个;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2个;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2个以上5个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10个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22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20万元;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低于50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低于100万元;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22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营活动属于国家禁止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稳定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23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下的;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2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4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2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5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次以上,20次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24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5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10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20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50万元;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25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6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7 | *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 没收非法财产。 |
处罚-06208-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和机构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
28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 | 未及时备案。 | 警告。 |
未及时备案1年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及时备案1年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9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 | 未按规定报核准。 | 警告。 |
未按规定报核准1年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报核准1年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0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 | 警告。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1年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0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1年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31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 | 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 警告。 |
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1年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1年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2 | * | 对无合法资质的基金会非法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 没收非法财产。 |
33 | * | 对基金会未及时开展活动和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或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 | 撤销登记。 |
处罚-00350-000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34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35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资产差额10万元以内的; 1次弄虚作假;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资产差额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 2次弄虚作假;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 | ||||
资产差额20万元以上; 多次弄虚作假;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36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1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2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 | ||||
2项以上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37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的70%高于上1年总收入的50%; 非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规定最低标准,高于规定最低标准的70%;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的50%高于上1年总收入的30%,非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70%,高于规定最低标准的40%; 连续2年未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 | ||||
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的30%,非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40%,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连续3年未完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 撤销登记。 | ||||
38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年度检查方面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1年“年检不合格”; 1年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 警告。 |
累计2年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连续2年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连续3年“年检不合格”;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 | ||||
39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上;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处罚-04579-000 | 对慈善组织违背社会信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40 | *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的。 | 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41 | * | 对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42 | *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 | 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43 | *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处罚-04581-000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和财产处置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 |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2次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 |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多次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财产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5000元以下的; 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1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1万元以上; 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2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捐赠,或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2次; 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2次。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20万元以上;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多次; 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多次; 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04582-000 | 对慈善组织运行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报备募捐方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 | 对慈善组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节严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处罚-04578-000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信托财产使用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
55 | *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下。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累计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累计金额50万元以上。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累计2-3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累计次数3-5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累计次数5次以上。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04583-000 | 对开展募捐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
57 | * | 对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金额10万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开展公开募捐2-3次的; 公开募捐金额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开展公开募捐4-5次的; 开展公开募捐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开展公开募捐超过5次的; 开展公开募捐金额50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 | 对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10人以下;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金额5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50人以上;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金额累计20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 | 对向单位或个人摊派募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5次以下;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5次以上10次以下;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10次以上20次以下;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20次以上;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60 | * | 对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0 | * | 对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五次以上十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十次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04740-000 | 养老机构未规范开展服务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3.《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
61 | * |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出现不超过2人次; 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警告。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出现多人次;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出现5人次以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不超过2次; 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 |
多次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次以上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3 | * | 对养老机构未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对服务对象损害较小。 | 警告。 |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 | 对养老机构向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超过2次,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警告。 |
多次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次以上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不超过2次,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警告。 |
多次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次以上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6 | * |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 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对老年人损害轻微。 | 警告。 |
多次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次以上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 |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行政处罚 | 《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处1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2次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或造成较重影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次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或造成严重影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8 | * | 对养老机构未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对服务对象损害较小。 | 警告。 |
多次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次以上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9 | * | 对养老机 (略) 评估制度或未按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不超过2次,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 |
多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 |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 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 |
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经责令未及时改正。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 | 对骗取社会养老补助资金的行政处罚 | 《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经责令退回后及时退回,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处以非法所得数额1倍罚款。 |
经责令退回后未及时退回;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处以非法所得数额2倍罚款。 | ||||
经责令退回拒不退回;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罚款。 | ||||
72 | * | 对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款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 | 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 |
处罚-04739-000 | 彩票代销者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
73 | *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委托期限3个月内的; 初次转借、出租的,且转借、出租时间累计6个月内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委托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内的; 转借、出租2次以上的; 转借、出租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内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委托期限6个月以上的; 转借、出租时间累计12个月以上的; 彩票代销者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4 | * | 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仅在口头上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在销售场所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书面宣传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在销售场所外或网络上进行虚假性、误导性书面宣传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5 | * | 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仅在销售场所内以口头诋毁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在销售场所内以书面诋毁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在销售场所外或网络上以诋毁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6 | * | 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不超过2人次,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具有其他轻微情节。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多次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次以上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诱导未成年人购买彩票;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7 | * | 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不超过10人次,或者累计金额低于5000元,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具有其他轻微情节。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超过10人次少于50人次,或者累计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超过50人次,或者累计金额10000元以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04754-000 | 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
78 | * |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骗取、冒领款物金额在12个月低保金以下的; 具有其他轻微情节。 | 警告。 |
骗取、冒领款物金额在12个月低保金以上、24个月低保金以下。 | 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冒领款物金额在24个月低保金以上的; 经责令退回拒不退回; 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79 | * | 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服务的行政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骗取低保资金和物资金额在12个低保金以上、24个月低保金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骗取低保资金和物资金额在24个月低保金以上的;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80 | * | (略) 居民低保待遇家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待遇的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冒领款物金额在24个月低保金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 警告。 |
冒领款物金额在24个月低保金以上、48个月低保金以下。 | 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冒领款物金额在48个月低保金以上的; 经责令退回拒不退回; 具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81 | *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公开发行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责令整改,没收相关地图,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已公开发行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责令整改,没收相关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整改,没收相关地图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2 | * | 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轻,且未损及界桩上的文字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下罚款。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重; 界桩上的文字有较重损毁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严重; 界桩上的文字损毁严重; 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04725-000 | 单位和个人违反地名管理办法各项行为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 |||
83 | * | 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 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通报批评。 |
84 | * | 对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5 | * | 对擅自编制或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行政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逾期不改正。 | 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
86 | * | 对非法处置地名标志行为的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3项以下。 | 对责任人员处10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3项以上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87 | * | 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禁止5年内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
处罚-03806-000 | 墓区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的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88 | * | 对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达标的行政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低于墓区面积的50%。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89 | * | 对墓区绿化覆盖率开业9年后不达标的处罚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04733-000 | 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3.《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20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 (略) 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
90 | * | 对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的行政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3.《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 (略) 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1倍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2倍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91 | * | 对公墓超标准立墓碑的行政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3.《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20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 (略) 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 超标准树立墓碑10个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超标准树立墓碑10个以上50个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超标准树立墓碑50个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处罚-04734-000 | 违规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罚款。 | |||
92 | *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罚款。 | 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 制造、销售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所得10万元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93 | *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4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罚款。 | 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 制造、销售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所得10万元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94 | * | 对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罚款。 | 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 制造、销售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所得10万元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处罚-04735-000 | 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存放处业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 |||
95 | * | 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土葬或骨灰装棺土葬的行政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3例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3例以上5例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5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5例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96 | * | 对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跨区域经营的行政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3例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3例以上5例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5例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97 | * | 对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行政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3例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3例以上5例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5例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98 | * | (略) 不制止擅自外运遗体且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丧主擅自将 (略) ,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民政 (略) 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略) 或者卫生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 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累计3次以上5次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处以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累计5次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元以下罚款。 | ||||
99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00 | * | 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行政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遗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01 | * |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警告。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限期停止活动。 | ||||
志愿服务组织曾因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违法行为受过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再次违法并经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102 | *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行政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37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1-5倍的罚款。 |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少于5人次的; 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累计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 警告。 |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5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 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所收取报酬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10人次以上; 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1万元以上; 责令退还拒不退还;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所收取报酬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03 | * |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政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38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 警告。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 | ||||
1 | * | 对社会团体未及时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处罚 -00343-000 | 社会团体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2 | *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1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2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3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3项以上;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3 | *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3 | *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4 | *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累计2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累计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连续2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连续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连续3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有暴力抗拒检查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5 | * |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超期6个月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超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超期1年以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 | *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个; 对1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2个以上5个以下; 对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个以上10个以下; 对5个以上10个以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6 | *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0个以上; 对10个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7 | * | 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以1个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以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以5个以上10个以下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以10个以上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8 | * | 对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1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5个以上10个以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10个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9 | * | 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以1个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以2个以上5个以下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以5个以上10个以下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以10个以上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0 | * | 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行政处罚 |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原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1个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以5个以上10个以下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10个以上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1 | *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20万元;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低于50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低于100万元;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营活动属于国家禁止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稳定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2 | *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下的;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12 | *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2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3 | *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2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5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13 | *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次以上,20次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5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10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20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50万元;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4 | *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15 | * | 对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 (略)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 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可以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影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16 | * |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行政处罚 | 《 (略)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3个月。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至4个月,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
处罚-00346-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二)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
17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1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2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17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3项;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3项以上; 出租、出借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8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在6个月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18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19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累计2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累计两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连续2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连续两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20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超期六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超期1年以上,且拒不办理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1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1个;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2个;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2个以上5个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10个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22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20万元;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低于50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低于100万元;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22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营活动属于国家禁止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稳定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23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下的;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2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4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2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低于5次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次以上,20次以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24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5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100万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超过20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50万元;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存在强迫行为的;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25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6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3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7 | *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 没收非法财产。 |
处罚-06208-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和机构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
28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 | 未及时备案。 | 警告。 |
未及时备案1年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及时备案1年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9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 | 未按规定报核准。 | 警告。 |
未按规定报核准1年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报核准1年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0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 | 警告。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1年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0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1年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31 |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处罚 | 《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第三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 | 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 警告。 |
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1年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1年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2 | * | 对无合法资质的基金会非法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 没收非法财产。 |
33 | * | 对基金会未及时开展活动和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或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 | 撤销登记。 |
处罚-00350-000 | 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34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35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资产差额10万元以内的; 1次弄虚作假;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资产差额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 2次弄虚作假;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 | ||||
资产差额20万元以上; 多次弄虚作假;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36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1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2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 | ||||
2项以上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37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的70%高于上1年总收入的50%; 非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规定最低标准,高于规定最低标准的70%;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的50%高于上1年总收入的30%,非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70%,高于规定最低标准的40%; 连续2年未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 | ||||
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的30%,非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40%,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连续3年未完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 撤销登记。 | ||||
38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年度检查方面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1年“年检不合格”; 1年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 警告。 |
累计2年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连续2年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连续3年“年检不合格”;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 | ||||
39 |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上;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处罚-04579-000 | 对慈善组织违背社会信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40 | *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的。 | 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41 | * | 对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42 | *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 | 警告。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43 | *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处罚-04581-000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和财产处置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 |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2次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 |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多次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财产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5000元以下的; 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1万元以下的;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1万元以上; 挪用截留慈善财产数额2万元以上;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捐赠,或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2次; 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2次。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20万元以上;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多次; 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多次; 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04582-000 | 对慈善组织运行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报备募捐方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 | 对慈善组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节严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处罚-04578-000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信托财产使用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
55 | *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下。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累计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累计金额50万元以上。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累计2-3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累计次数3-5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累计次数5次以上。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04583-000 | 对开展募捐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
57 | * | 对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金额10万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开展公开募捐2-3次的; 公开募捐金额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开展公开募捐4-5次的; 开展公开募捐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开展公开募捐超过5次的; 开展公开募捐金额50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 | 对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10人以下;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募捐金额5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50人以上;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金额累计20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 | 对向单位或个人摊派募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5次以下;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5次以上10次以下;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10次以上20次以下;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20次以上;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60 | * | 对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0 | * | 对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五次以上十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十次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04740-000 | 养老机构未规范开展服务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3.《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
61 | * |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出现不超过2人次; 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警告。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出现多人次;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出现5人次以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 |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不超过2次; 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 |
多次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次以上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3 | * | 对养老机构未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对服务对象损害较小。 | 警告。 |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 | 对养老机构向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超过2次,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警告。 |
多次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次以上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不超过2次,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警告。 |
多次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次以上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6 | * |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 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对老年人损害轻微。 | 警告。 |
多次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次以上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 |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行政处罚 | 《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初次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处1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2次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或造成较重影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次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或造成严重影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8 | * | 对养老机构未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对服务对象损害较小。 | 警告。 |
多次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次以上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9 | * | 对养老机 (略) 评估制度或未按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不超过2次,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 |
多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经责令后未及时改正。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 |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 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 |
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经责令未及时改正。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 | 对骗取社会养老补助资金的行政处罚 | 《 (略) 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经责令退回后及时退回,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处以非法所得数额1倍罚款。 |
经责令退回后未及时退回;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处以非法所得数额2倍罚款。 | ||||
经责令退回拒不退回;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罚款。 | ||||
72 | * | 对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款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 | 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 |
处罚-04739-000 | 彩票代销者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
73 | *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委托期限3个月内的; 初次转借、出租的,且转借、出租时间累计6个月内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委托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内的; 转借、出租2次以上的; 转借、出租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12个月内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委托期限6个月以上的; 转借、出租时间累计12个月以上的; 彩票代销者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4 | * | 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仅在口头上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在销售场所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书面宣传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在销售场所外或网络上进行虚假性、误导性书面宣传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5 | * | 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仅在销售场所内以口头诋毁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在销售场所内以书面诋毁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在销售场所外或网络上以诋毁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6 | * | 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不超过2人次,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具有其他轻微情节。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多次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次以上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诱导未成年人购买彩票;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7 | * | 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不超过10人次,或者累计金额低于5000元,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具有其他轻微情节。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超过10人次少于50人次,或者累计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超过50人次,或者累计金额10000元以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04754-000 | 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
78 | * |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骗取、冒领款物金额在12个月低保金以下的; 具有其他轻微情节。 | 警告。 |
骗取、冒领款物金额在12个月低保金以上、24个月低保金以下。 | 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冒领款物金额在24个月低保金以上的; 经责令退回拒不退回; 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79 | * | 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服务的行政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略) 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骗取低保资金和物资金额在12个低保金以上、24个月低保金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骗取低保资金和物资金额在24个月低保金以上的;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80 | * | (略) 居民低保待遇家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待遇的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 (略)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冒领款物金额在24个月低保金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 警告。 |
冒领款物金额在24个月低保金以上、48个月低保金以下。 | 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冒领款物金额在48个月低保金以上的; 经责令退回拒不退回; 具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81 | *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公开发行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责令整改,没收相关地图,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已公开发行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责令整改,没收相关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整改,没收相关地图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2 | * | 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轻,且未损及界桩上的文字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下罚款。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重; 界桩上的文字有较重损毁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严重; 界桩上的文字损毁严重; 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04725-000 | 单位和个人违反地名管理办法各项行为的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 |||
83 | * | 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 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通报批评。 |
84 | * | 对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5 | * | 对擅自编制或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行政处罚 | 《 (略) 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逾期不改正。 | 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
86 | * | 对非法处置地名标志行为的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3项以下。 | 对责任人员处10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3项以上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87 | * | 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禁止5年内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
处罚-03806-000 | 墓区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的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88 | * | 对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达标的行政处罚 |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低于墓区面积的50%。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89 | * | 对墓区绿化覆盖率开业9年后不达标的处罚 |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04733-000 | 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3.《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20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 (略) 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
90 | * | 对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的行政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3.《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 (略) 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1倍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2倍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91 | * | 对公墓超标准立墓碑的行政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 墓穴占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3.《 (略) 公墓管理办法》第20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 (略) 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 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 超标准树立墓碑10个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超标准树立墓碑10个以上50个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超标准树立墓碑50个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处罚-04734-000 | 违规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罚款。 | |||
92 | *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罚款。 | 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 制造、销售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所得10万元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93 | *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的罚款。 2.《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4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罚款。 | 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 制造、销售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所得10万元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94 | * | 对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3倍罚款。 | 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 制造、销售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所得10万元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处罚-04735-000 | 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存放处业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 |||
95 | * | 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土葬或骨灰装棺土葬的行政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3例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3例以上5例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5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5例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96 | * | 对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跨区域经营的行政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3例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3例以上5例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5例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97 | * | 对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行政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3例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3例以上5例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5例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98 | * | (略) 不制止擅自外运遗体且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丧主擅自将 (略) ,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民政 (略) 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略) 或者卫生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 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累计3次以上5次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处以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累计5次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元以下罚款。 | ||||
99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00 | * | 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行政处罚 | 《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遗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以上50万元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01 | * |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警告。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限期停止活动。 | ||||
志愿服务组织曾因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违法行为受过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再次违法并经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102 | *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行政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37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1-5倍的罚款。 |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少于5人次的; 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累计5000元以下的; 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 警告。 |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5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 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所收取报酬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10人次以上; 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1万元以上; 责令退还拒不退还;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所收取报酬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03 | * |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政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38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 警告。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