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打捆”环评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建设项目“打捆”环评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略)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打捆”环评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市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渝环[2022]76号)、《 (略) 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2]5号),以及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同类建设项目整体环评的通知》(渝高新环发[2021]83号)等文件,结合长寿区工作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实施范围
长寿区范围内。
二、项目类型
(一)城市道路、等级公路、学校、河湖整治、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在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中药饮片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且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集群化招商。
(二)不包括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同类项目。
(三)产业园区内项目实施打捆审批需满足:1.产业园区应依法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规划环评报告书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组成的审查小组的审查;2.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采纳落实;3.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稳定运行,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近5年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4.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且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规划环评核定的园区环境容量;5.入驻项目符合产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环境准入要求。
三、实施方式
(一)整体环评。实行一次编制、一次审查、一次审批。
1. 同类建设项目整体评价应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环评导则以及规划环评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规模要求,参照建设项目环评编制相关要求开展整体环评,可以共享规划环评中基础设施、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相关内容,提出统一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等总体措施和验收管理原则等,在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给出项目建设可行性结论。
2. 整体环评编制应结合每个子项目特征,给出子项目特有的防治生态影响与环境污染措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环境管理等要求,为子项目独立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奠定基础。
3. 整体环评审批完成后,若存在子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子项目可单独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 同类建设项目若均满足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要求的,则整体环评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审批,若整体环评中各子项有适用于开展“常规审批”的,则整体环评需按规定开展现场踏勘、专家审查,即“常规审批”。
(二)同一建设单位同一立项开展打捆审批的,统一出具一份环评批复。该建设单位承担各子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同一建设单位多个立项开展打捆审批的,统一出具环评批复,审批系统(渝快政、环评审批辅助子系统)选取其中一个立项作为录入依据,由建设单位确定统一环评项目名称,且需体现“打捆”特点。
(四)不同建设单位多个立项开展打捆审批的,审批系统(渝快政、环评审批辅助子系统)选取其中一个立项作为录入依据,由各建设单位确定统一的环评项目名称,且需体现“打捆”特点。统一出具环评批复,但在环评批复中各建设单位与子项名称需一一明确。
(五)不同建设单位多个立项并分别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可开展“打捆”审查,按照常规程序正常出具环评批复。
(略)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打捆”环评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市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渝环[2022]76号)、《 (略) 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2]5号),以及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同类建设项目整体环评的通知》(渝高新环发[2021]83号)等文件,结合长寿区工作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实施范围
长寿区范围内。
二、项目类型
(一)城市道路、等级公路、学校、河湖整治、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在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中药饮片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且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集群化招商。
(二)不包括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同类项目。
(三)产业园区内项目实施打捆审批需满足:1.产业园区应依法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规划环评报告书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组成的审查小组的审查;2.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采纳落实;3.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稳定运行,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近5年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4.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且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规划环评核定的园区环境容量;5.入驻项目符合产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环境准入要求。
三、实施方式
(一)整体环评。实行一次编制、一次审查、一次审批。
1. 同类建设项目整体评价应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环评导则以及规划环评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规模要求,参照建设项目环评编制相关要求开展整体环评,可以共享规划环评中基础设施、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相关内容,提出统一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等总体措施和验收管理原则等,在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给出项目建设可行性结论。
2. 整体环评编制应结合每个子项目特征,给出子项目特有的防治生态影响与环境污染措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环境管理等要求,为子项目独立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奠定基础。
3. 整体环评审批完成后,若存在子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子项目可单独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 同类建设项目若均满足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要求的,则整体环评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审批,若整体环评中各子项有适用于开展“常规审批”的,则整体环评需按规定开展现场踏勘、专家审查,即“常规审批”。
(二)同一建设单位同一立项开展打捆审批的,统一出具一份环评批复。该建设单位承担各子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同一建设单位多个立项开展打捆审批的,统一出具环评批复,审批系统(渝快政、环评审批辅助子系统)选取其中一个立项作为录入依据,由建设单位确定统一环评项目名称,且需体现“打捆”特点。
(四)不同建设单位多个立项开展打捆审批的,审批系统(渝快政、环评审批辅助子系统)选取其中一个立项作为录入依据,由各建设单位确定统一的环评项目名称,且需体现“打捆”特点。统一出具环评批复,但在环评批复中各建设单位与子项名称需一一明确。
(五)不同建设单位多个立项并分别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可开展“打捆”审查,按照常规程序正常出具环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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