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嘉艺智能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艺智能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嘉艺智能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桥头镇李屋金湖路396号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嘉艺智能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格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桥头镇李屋金湖路396号(详见项目地理位置图)。 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3° 1"58.874";东经:114°5"7.1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BBMQY2X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占地面积2200m2,建筑面积2200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储物罐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储物罐约225.3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 废水处理措施: 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注塑机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桥头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废气处理措施: 注塑成型工序:经处理后,注塑成型工序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为6.759mg/m3,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 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无组织排放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混料、破碎工序:项目混料、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为无组织排放,由于粉尘产生量比较小,因此该部分粉尘不作处理,通过加强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粉尘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机加工工序:项目机加工过程中将会产生少量的金属碎屑,由于金属碎屑粒径较大,质量较重,可通过自然沉降下落到收集槽内,不会飘散在空气中形成粉尘。车间内粉尘浓度未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表9中(其他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金属碎屑收集 (略) 回收处理,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三、固废处理措施: 项目塑胶边角料、次品经碎料后全部回用于注塑成型工序;废包装材料、原料包装、金属碎屑 (略) 处理;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原料罐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四、噪声处理措施: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公示时间 | 2023-12-1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嘉艺智能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桥头镇李屋金湖路396号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嘉艺智能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格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桥头镇李屋金湖路396号(详见项目地理位置图)。 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3° 1"58.874";东经:114°5"7.1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BBMQY2X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占地面积2200m2,建筑面积2200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储物罐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储物罐约225.3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 废水处理措施: 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注塑机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桥头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废气处理措施: 注塑成型工序:经处理后,注塑成型工序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为6.759mg/m3,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 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无组织排放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混料、破碎工序:项目混料、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为无组织排放,由于粉尘产生量比较小,因此该部分粉尘不作处理,通过加强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粉尘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机加工工序:项目机加工过程中将会产生少量的金属碎屑,由于金属碎屑粒径较大,质量较重,可通过自然沉降下落到收集槽内,不会飘散在空气中形成粉尘。车间内粉尘浓度未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表9中(其他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金属碎屑收集 (略) 回收处理,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三、固废处理措施: 项目塑胶边角料、次品经碎料后全部回用于注塑成型工序;废包装材料、原料包装、金属碎屑 (略) 处理;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原料罐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四、噪声处理措施: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公示时间 | 2023-12-1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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