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罗县灵沙乡综合服务运输站充电桩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关于平罗县灵沙乡综合服务运输站充电桩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平罗县交通运输局:
报来《关于呈报平罗县灵沙乡综合服务运输站充电桩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平交发〔2023〕206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平罗县灵沙乡综合服务运输站充电桩项目
(项目代码:2311-*-18-03-*)
二、工程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提高新能源车辆运行效率,节约运营成本,降低碳排放,满足灵沙乡及周边过境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对促进灵沙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设地点
平罗县灵沙乡综合服务运输站。
四、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
项目主要在平罗县灵沙乡综合服务运输站原有规划停车位处新建6个充电桩,其中:公交车充电桩2个,同时满足4辆公交车充电;小车充电桩4个,同时满足8辆小车充电。充电桩充电负荷为120kw,两辆车共用一个充电桩时,每辆车充电负荷60kw。项目配套建设800KVA干式变压器1个及充电线路,由市政引入一路10KV电力线路接入变压器,设置3处电井。
五、建设工期
2023年11月—2023年12月
六、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工程概算总投资64.6万元,其中:工程费60.4万元,其他费用3.56万元,预备费0.64万元。
资金来源: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补助资金60万元,交通局自筹资金4.36万元。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你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概算表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交通运输局:
报来《关于呈报平罗县灵沙乡综合服务运输站充电桩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平交发〔2023〕206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平罗县灵沙乡综合服务运输站充电桩项目
(项目代码:2311-*-18-03-*)
二、工程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提高新能源车辆运行效率,节约运营成本,降低碳排放,满足灵沙乡及周边过境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对促进灵沙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设地点
平罗县灵沙乡综合服务运输站。
四、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
项目主要在平罗县灵沙乡综合服务运输站原有规划停车位处新建6个充电桩,其中:公交车充电桩2个,同时满足4辆公交车充电;小车充电桩4个,同时满足8辆小车充电。充电桩充电负荷为120kw,两辆车共用一个充电桩时,每辆车充电负荷60kw。项目配套建设800KVA干式变压器1个及充电线路,由市政引入一路10KV电力线路接入变压器,设置3处电井。
五、建设工期
2023年11月—2023年12月
六、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工程概算总投资64.6万元,其中:工程费60.4万元,其他费用3.56万元,预备费0.64万元。
资金来源: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补助资金60万元,交通局自筹资金4.36万元。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你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概算表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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