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3]45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
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堤防泵闸建设运行中心: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一
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
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分两期实施,本项目
为一期工程,工程范围为黄浦江干流左岸西起三角渡,东至女儿泾,
干流右岸西起三角渡,东至千步泾,支流从支河口至第一座水闸。项
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加高加固堤防约 50.95 公里,保滩 14 处累计约
3 公里,布置防汛通道约 28.17 万平方米,新建支河桥梁 3 座,顶升
加固桥梁 19 座,实施景观绿化(恢复)工程约 51.17 万平方米,另对
松 (略) 渡 2 座水文站设施实施改建。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勘 (略) 编制了《报告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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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主要位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部分涉及
一级保护区和缓冲区。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严格执行《 (略) 饮用
水水源保护条例》《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落实水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各类可能污染水体
的物质,禁止设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建筑
垃圾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
2、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施工期产生的生 (略) 政污水
管网,纳管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 2
的三级标准要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
清运处置,不得直排周边河道。施工期产生的基坑排水和施工废水经
收集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
水质》(GB/T18920-2020)要求。施工船舶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按照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经收集后交由
海事部门认可的接收设施处理,不得向施工水域排放。
3、项目应严格执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 (略) 扬
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按《报告表》意见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
措施。施工期颗粒物排放 (略) 《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
(DB31/964-2016)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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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应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施工期产
生的浮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不在施工基地内存
放;生活垃圾和施工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委托环卫部门外运处
置;建筑垃圾应按照《 (略) 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要求及时清运
处置;施工船舶垃圾应分类收集并按照《 (略) 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等规定,交由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置。
5、项目应按《报告表》意见落实各项降噪减振措施,优化施工
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车辆运输时间和路线,采用低噪声机械设
备,在近距离敏感目标处设置移动式隔声屏,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达
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夜间施工应按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6、项目应按《报告表》意见,落实各项*生生态和水生生态环
境保护措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植被恢复等
生态补偿措施,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跟踪监测。
7、项目应按《报告表》意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制
定有效的施工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落实各项风险防
范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防止施工期间发生施工船舶溢油事故。
8、项目应按《报告表》意见,强化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优化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工期和选用设备,采取有效的污
染防治措施和生态影响缓解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
等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落实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施工应
避开取水口取水时间;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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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土方周转场、临时生产设施、办公及生活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一
级保护区内不设置施工围堰。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三、请市环境执法总队、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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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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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4 日
抄送: 市环境执法总队、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略) 环境科学研究
院、上海勘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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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3]45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
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堤防泵闸建设运行中心: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一
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
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分两期实施,本项目
为一期工程,工程范围为黄浦江干流左岸西起三角渡,东至女儿泾,
干流右岸西起三角渡,东至千步泾,支流从支河口至第一座水闸。项
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加高加固堤防约 50.95 公里,保滩 14 处累计约
3 公里,布置防汛通道约 28.17 万平方米,新建支河桥梁 3 座,顶升
加固桥梁 19 座,实施景观绿化(恢复)工程约 51.17 万平方米,另对
松 (略) 渡 2 座水文站设施实施改建。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勘 (略) 编制了《报告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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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主要位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部分涉及
一级保护区和缓冲区。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严格执行《 (略) 饮用
水水源保护条例》《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落实水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各类可能污染水体
的物质,禁止设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建筑
垃圾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
2、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施工期产生的生 (略) 政污水
管网,纳管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 2
的三级标准要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
清运处置,不得直排周边河道。施工期产生的基坑排水和施工废水经
收集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
水质》(GB/T18920-2020)要求。施工船舶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按照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经收集后交由
海事部门认可的接收设施处理,不得向施工水域排放。
3、项目应严格执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 (略) 扬
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按《报告表》意见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
措施。施工期颗粒物排放 (略) 《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
(DB31/964-2016)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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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应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施工期产
生的浮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不在施工基地内存
放;生活垃圾和施工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委托环卫部门外运处
置;建筑垃圾应按照《 (略) 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要求及时清运
处置;施工船舶垃圾应分类收集并按照《 (略) 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等规定,交由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置。
5、项目应按《报告表》意见落实各项降噪减振措施,优化施工
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车辆运输时间和路线,采用低噪声机械设
备,在近距离敏感目标处设置移动式隔声屏,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达
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夜间施工应按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6、项目应按《报告表》意见,落实各项*生生态和水生生态环
境保护措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植被恢复等
生态补偿措施,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跟踪监测。
7、项目应按《报告表》意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制
定有效的施工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落实各项风险防
范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防止施工期间发生施工船舶溢油事故。
8、项目应按《报告表》意见,强化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优化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工期和选用设备,采取有效的污
染防治措施和生态影响缓解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
等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落实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施工应
避开取水口取水时间;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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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土方周转场、临时生产设施、办公及生活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一
级保护区内不设置施工围堰。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三、请市环境执法总队、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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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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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4 日
抄送: 市环境执法总队、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略) 环境科学研究
院、上海勘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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