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第二批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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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第二批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

索 引 号: *MB*R/2023-*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3-12-01
生效日期: 2023-12-01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2023年11月第二批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
文  号: 关 键 词: 噪声;施工作业;罚款;危险废物;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罚款人民币;敏感建筑物;主管部门;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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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第二批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新区管环罚〔2023〕98号.pdf

斯泰潘(南京)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罚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斯泰潘(南京) (略) *31J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元整)。
2023.11.29 饶军
2

宁新区管环罚〔2023〕99号.pdf

南京化学工业园天宇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京化学工业园天宇 (略) *30Q 1、责令改正;
2、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对未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66000元整),对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2023.11.29 穆军
3

宁新区管环罚〔2023〕100号.pdf

北京城建中南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北京城建中南 (略) *3X5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34300元整)。
2023.11.29 黄锡阳
4

宁新区管环罚〔2023〕101号.pdf

北京城建中南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北京城建中南 (略) *3X5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34300元整)。
2023.11.29 黄锡阳
5

宁新区管环罚〔2023〕102号.pdf

广东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广东 (略) *06L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19900元整)。
2023.11.29 徐忠立
6

宁新区管环罚〔2023〕103号.pdf

江苏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江苏 (略) *MA21Y35905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14500元整)。
2023.11.29 夏兴利
7

宁新区管环罚〔2023〕104号.pdf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略) *MA21D5CL4R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14500元整)。
2023.11.29 王双成
索 引 号: *MB*R/2023-*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3-12-01
生效日期: 2023-12-01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2023年11月第二批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
文  号: 关 键 词: 噪声;施工作业;罚款;危险废物;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罚款人民币;敏感建筑物;主管部门;生态环境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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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第二批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宁新区管环罚〔2023〕98号.pdf

斯泰潘(南京)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罚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斯泰潘(南京) (略) *31J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元整)。
2023.11.29 饶军
2

宁新区管环罚〔2023〕99号.pdf

南京化学工业园天宇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京化学工业园天宇 (略) *30Q 1、责令改正;
2、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对未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66000元整),对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2023.11.29 穆军
3

宁新区管环罚〔2023〕100号.pdf

北京城建中南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北京城建中南 (略) *3X5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34300元整)。
2023.11.29 黄锡阳
4

宁新区管环罚〔2023〕101号.pdf

北京城建中南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北京城建中南 (略) *3X5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34300元整)。
2023.11.29 黄锡阳
5

宁新区管环罚〔2023〕102号.pdf

广东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广东 (略) *06L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19900元整)。
2023.11.29 徐忠立
6

宁新区管环罚〔2023〕103号.pdf

江苏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江苏 (略) *MA21Y35905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14500元整)。
2023.11.29 夏兴利
7

宁新区管环罚〔2023〕104号.pdf

(略)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略) *MA21D5CL4R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14500元整)。
2023.11.29 王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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