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应急管理局煤矿领域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鱼台县应急管理局煤矿领域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 行政执法文书号 | 行政相对人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鲁(鱼)煤安罚【2023】* | (略) | 1.3下107轨道顺槽迎头处支护锚杆个别不贴岩面未达到预紧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2.一采轨道上山去总回风门穿墙电缆没用套管保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3.3下105轨道顺槽第二部皮带机头往里有个别槽钢没有按防冲固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4.南翼轨道大巷与轨道石门交叉口低压电力电缆与高压电力电缆之间距离小于0.1m、3下107轨顺里段个别通信和信号电缆与不符合要求电力电缆之间距离小于0.1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5.南翼胶带大巷风门处穿墙电缆墙没有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6.主井煤仓处无护栏、无警示标志,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7.南翼岩石大巷耙装机刹车装置用螺栓代替销子,支撑腿子弯曲变形、固定不牢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一条第二、五款规定; | 行政处罚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3.6 | 2023年2月16日 | 鱼台县应急管理局 |
2 | 鲁(鱼)煤安罚【2023】* | (略) | 1.3下103工作面胶带顺槽22#液压单元支架处为强冲击危险区,行人侧存放锚索机、管路等物料,且22#液压单元支架支设歪斜,不符合《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2.3下103工作面轨道顺槽工具箱内一闲置安全帽合格证超期,未及时检测; 3.6月份矿井生产性粉尘总粉尘浓度未及时测定; 4.南翼轨道大巷开关配电点处配置的灭火器有1具合格证明破损。 | 行政处罚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2.7 | 2023年7月20日 | 鱼台县应急管理局 |
3 | 鲁(鱼)煤安罚【2023】* | 山东 (略) 鹿洼煤矿 | 1.33下01综采工作面皮带机尾前人行道侧安装的防跑偏保护位置不当,起不到防跑偏作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 2.行人暗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配电点主电机缺少电压等级标志,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 3. 33下01工作面运输顺槽包括工作面机头处无避灾路线牌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4.33下01综采工作面破碎机前码放的电缆顶板有淋水电缆未防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5.33下01工作面运输顺槽超前支护外5米处转载机上方顶板网内顶板开裂,面积约1㎡碎矸石垂在顶网上,不符合《鹿洼煤矿33下01工作面作业规程》2.5表4-4工程质量标准表16(2)规定。 6.山东 (略) 鹿洼煤矿未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本单位2022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不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行政处罚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 | 6.5 | 2023年8月25日 | 鱼台县应急管理局 |
4 | 鲁(鱼)煤安罚【2023】* | (略) | 1.3下105综采工作面轨道顺槽超前支护范围内有一支架歪斜,未栓防倒链,支护失效。 | 行政处罚 | 安全设备未经常性维护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 1.5 | 2023年11月10日 | 鱼台县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行政执法文书号 | 行政相对人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鲁(鱼)煤安罚【2023】* | (略) | 1.3下107轨道顺槽迎头处支护锚杆个别不贴岩面未达到预紧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2.一采轨道上山去总回风门穿墙电缆没用套管保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3.3下105轨道顺槽第二部皮带机头往里有个别槽钢没有按防冲固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4.南翼轨道大巷与轨道石门交叉口低压电力电缆与高压电力电缆之间距离小于0.1m、3下107轨顺里段个别通信和信号电缆与不符合要求电力电缆之间距离小于0.1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5.南翼胶带大巷风门处穿墙电缆墙没有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6.主井煤仓处无护栏、无警示标志,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7.南翼岩石大巷耙装机刹车装置用螺栓代替销子,支撑腿子弯曲变形、固定不牢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一条第二、五款规定; | 行政处罚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3.6 | 2023年2月16日 | 鱼台县应急管理局 |
2 | 鲁(鱼)煤安罚【2023】* | (略) | 1.3下103工作面胶带顺槽22#液压单元支架处为强冲击危险区,行人侧存放锚索机、管路等物料,且22#液压单元支架支设歪斜,不符合《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2.3下103工作面轨道顺槽工具箱内一闲置安全帽合格证超期,未及时检测; 3.6月份矿井生产性粉尘总粉尘浓度未及时测定; 4.南翼轨道大巷开关配电点处配置的灭火器有1具合格证明破损。 | 行政处罚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2.7 | 2023年7月20日 | 鱼台县应急管理局 |
3 | 鲁(鱼)煤安罚【2023】* | 山东 (略) 鹿洼煤矿 | 1.33下01综采工作面皮带机尾前人行道侧安装的防跑偏保护位置不当,起不到防跑偏作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 2.行人暗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配电点主电机缺少电压等级标志,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 3. 33下01工作面运输顺槽包括工作面机头处无避灾路线牌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4.33下01综采工作面破碎机前码放的电缆顶板有淋水电缆未防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5.33下01工作面运输顺槽超前支护外5米处转载机上方顶板网内顶板开裂,面积约1㎡碎矸石垂在顶网上,不符合《鹿洼煤矿33下01工作面作业规程》2.5表4-4工程质量标准表16(2)规定。 6.山东 (略) 鹿洼煤矿未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本单位2022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不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行政处罚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 | 6.5 | 2023年8月25日 | 鱼台县应急管理局 |
4 | 鲁(鱼)煤安罚【2023】* | (略) | 1.3下105综采工作面轨道顺槽超前支护范围内有一支架歪斜,未栓防倒链,支护失效。 | 行政处罚 | 安全设备未经常性维护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 1.5 | 2023年11月10日 | 鱼台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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