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审批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双版纳景阳有限公司东风第三制胶厂绿色浓缩乳胶智能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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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审批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双版纳景阳有限公司东风第三制胶厂绿色浓缩乳胶智能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西环函〔2023〕34号


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 (略) :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 (略) 东风第三制胶厂绿色浓缩乳胶智能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

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 (略) 东风第三制胶厂绿色浓缩乳胶智能深加工建设项目代码2102-*-04-01-*,项目拆除(西环许准〔2008〕1号)批复未建成的构筑物,在原址建设。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主要建设生产厂房和一条3万吨/年浓缩胶乳生产线及配套的一条胶清胶生产线,建设公厕、过磅房、值班室、宿舍楼等辅助工程及其他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二期主要建设厂房和一条3万吨/年浓缩乳胶生产线及配套的一条胶清胶生产线、一条2万吨/年乳胶丝生产线、两条总产量为5000万副/年的高品质医用手套生产线,建设过磅房、公厕等辅助工程及其他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二、审查情况

经组织专家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查,发现该项目及《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背景及工程概况

1.《报告书》论述项目建设地 (略) 勐龙镇东风农场四分场旁,位于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大勐龙景区三级保护区范围内,项目选址与《 (略)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管理要求不符。

2.《报告书》概述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要求完善,应补充项目分析判定依据、环评依据、评价工作过程、项目相关规划、“三线一单”、报告书总体结论等内容。

3.《报告书》未明确本项目与《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略)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略) 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 (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4.《报告书》大气环境评价因子、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需进一步核实;废气及废水污染源强引用资料可行性需进一步论证。

5.《报告书》公众参与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要求。

(二)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1.《报告书》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开展达标区判定,缺失大勐龙景区一类区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及达标区判定。

2.《报告书》地下水及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及监测因子不能满足评价等级要求。

3.《报告书》环境保护目标缺失大勐龙景区。

(三)主要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评估

1.《报告书》提出的排水方案需进一步完善,运营期废水处理工艺及处置去向与水平衡论述冲突,地表水环境预测需在核实水文参数的前提下重新复核。

2.《报告书》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不充分,未明确大勐龙景区影响程度结论。

3.《报告书》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不充分,需在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条件下进一步完善,细化防渗及监控措施要求。

三、审查意见

鉴于上述问题, (略) 此次报送的《报告书》不予批准。如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由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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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函〔2023〕34号


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 (略) :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 (略) 东风第三制胶厂绿色浓缩乳胶智能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

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 (略) 东风第三制胶厂绿色浓缩乳胶智能深加工建设项目代码2102-*-04-01-*,项目拆除(西环许准〔2008〕1号)批复未建成的构筑物,在原址建设。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主要建设生产厂房和一条3万吨/年浓缩胶乳生产线及配套的一条胶清胶生产线,建设公厕、过磅房、值班室、宿舍楼等辅助工程及其他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二期主要建设厂房和一条3万吨/年浓缩乳胶生产线及配套的一条胶清胶生产线、一条2万吨/年乳胶丝生产线、两条总产量为5000万副/年的高品质医用手套生产线,建设过磅房、公厕等辅助工程及其他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二、审查情况

经组织专家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查,发现该项目及《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背景及工程概况

1.《报告书》论述项目建设地 (略) 勐龙镇东风农场四分场旁,位于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大勐龙景区三级保护区范围内,项目选址与《 (略)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管理要求不符。

2.《报告书》概述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要求完善,应补充项目分析判定依据、环评依据、评价工作过程、项目相关规划、“三线一单”、报告书总体结论等内容。

3.《报告书》未明确本项目与《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略)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略) 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 (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4.《报告书》大气环境评价因子、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需进一步核实;废气及废水污染源强引用资料可行性需进一步论证。

5.《报告书》公众参与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要求。

(二)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1.《报告书》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开展达标区判定,缺失大勐龙景区一类区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及达标区判定。

2.《报告书》地下水及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及监测因子不能满足评价等级要求。

3.《报告书》环境保护目标缺失大勐龙景区。

(三)主要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评估

1.《报告书》提出的排水方案需进一步完善,运营期废水处理工艺及处置去向与水平衡论述冲突,地表水环境预测需在核实水文参数的前提下重新复核。

2.《报告书》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不充分,未明确大勐龙景区影响程度结论。

3.《报告书》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不充分,需在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条件下进一步完善,细化防渗及监控措施要求。

三、审查意见

鉴于上述问题, (略) 此次报送的《报告书》不予批准。如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由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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