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信息
广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信息
索 引 号:GCX0013/2023-18796
发文机关: 广昌县人社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2-12
广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 (略) 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2号)和《中共广昌县委办公室、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昌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办字〔2019〕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编制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 (略) 场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法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县就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负责统筹推进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县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拟订全县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承担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职能。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及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做好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
(七)做好全县职称评审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九)负责县直单位绩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根据授权做好表彰、奖励工作。
(十)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事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机要交换、公共关系、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和调研等工作;承担县人大建议、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行政后勤和局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人事人才股。研究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县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及聘用合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人事争议的管理并进行调解和仲裁。参与拟订全县人才队*建设规划,负责人才工作管理和有关人才工作综合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 (略) 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设立的审核,培 (略) 场从业人员;指导和监督职业中介机构,依法管理全 (略) 场;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招募及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履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职能。承办全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全县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认定、考试等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对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股(信访股)。拟订全县就业、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及失业保险等相关政策,拟订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指导全县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工作;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促进就业基地认定;参与拟订全县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综合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拟订全县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办法;牵头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设;承办县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建立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 (略) 有关职业分类制度、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综合管理全县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组织落实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拟订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办法;指导本县劳动标准制订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机关企事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规定和对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统筹拟订全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县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工作;协调和督办重大劳动争议处理。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劳动保障执法、劳动仲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规划;履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全县统筹单位职工离退休、提前退休审批申报工作;贯彻落实企业非因公及因病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拟订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政策;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伤认定;办理县属参保单位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的审批手续。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基金)的预决算;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和就业资金、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四)行政审批股(工资福利股)。负责县政府公布的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受理、转办、办结工作;负责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办理程序和办理流程的设计、优化、简化;负责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宣传、咨询与解答;负责机关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管理工作;牵头协调事项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股室、部门与人员,对有关职能股室承办审批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负责审批事项网上传递、处理过程中的电子监察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调整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内容和方式。贯彻实施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根据国家工资政策制度和标准,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增资、调动、退休和受处分等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临时工资和转正定级;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组织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伤残、死亡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管理县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何予琼
第九条 办公地址:广昌县旴江镇下街1号。
第十一条 联系电话:0794-*。
第十二条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03月31日起施行。
索 引 号:GCX0013/2023-1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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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2-12
广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 (略) 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2号)和《中共广昌县委办公室、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昌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办字〔2019〕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编制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 (略) 场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法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县就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负责统筹推进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县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拟订全县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承担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职能。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及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做好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
(七)做好全县职称评审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九)负责县直单位绩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根据授权做好表彰、奖励工作。
(十)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事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机要交换、公共关系、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和调研等工作;承担县人大建议、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行政后勤和局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人事人才股。研究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县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及聘用合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人事争议的管理并进行调解和仲裁。参与拟订全县人才队*建设规划,负责人才工作管理和有关人才工作综合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 (略) 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设立的审核,培 (略) 场从业人员;指导和监督职业中介机构,依法管理全 (略) 场;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招募及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履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职能。承办全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全县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认定、考试等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对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股(信访股)。拟订全县就业、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及失业保险等相关政策,拟订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指导全县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工作;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促进就业基地认定;参与拟订全县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综合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拟订全县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办法;牵头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设;承办县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建立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 (略) 有关职业分类制度、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综合管理全县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组织落实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拟订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办法;指导本县劳动标准制订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机关企事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规定和对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统筹拟订全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县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工作;协调和督办重大劳动争议处理。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劳动保障执法、劳动仲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规划;履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全县统筹单位职工离退休、提前退休审批申报工作;贯彻落实企业非因公及因病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拟订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政策;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伤认定;办理县属参保单位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的审批手续。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基金)的预决算;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和就业资金、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四)行政审批股(工资福利股)。负责县政府公布的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受理、转办、办结工作;负责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办理程序和办理流程的设计、优化、简化;负责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宣传、咨询与解答;负责机关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管理工作;牵头协调事项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股室、部门与人员,对有关职能股室承办审批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负责审批事项网上传递、处理过程中的电子监察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调整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内容和方式。贯彻实施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根据国家工资政策制度和标准,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增资、调动、退休和受处分等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临时工资和转正定级;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组织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伤残、死亡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管理县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何予琼
第九条 办公地址:广昌县旴江镇下街1号。
第十一条 联系电话:0794-*。
第十二条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0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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