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双辽市中医医院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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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双辽市中医医院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双发改审批〔2023〕130号

(略) (略) :

你单位报来《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请示》( (略) 发〔2023〕5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元国际 (略) 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 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报告》(中元评初字〔2023〕946号)提出的审查意见,经研究认为, (略) 邮 (略) 编制并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满足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略) 医疗信息化服务系统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调整的批复》(双发改审批〔2023〕105号)要求,原则同意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代码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代码:2309-*-04-04-*)。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购置数字化医用 X 射线成像系统(DR)1 台,康复机器人 1 台,微生物质谱仪 1 台,新建临床数据库及应用平台设施。

三、建设地点

(略) (略) 内。

四、建设期限

16 个月。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 2637.14 万元,全部为建设投资。建设投资中:建筑工程费 5.65 万元,设备购置费 2351.64 万元,安装工程费20.22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34.05 万元;基本预备费 125.58万元。资金来源:申请财政预算内资金。

六、相关要求

(一) (略) (略) 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据此开展下步工作,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开工建设。

(二) (略) (略) 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四制”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等实施,严禁擅自夹带楼堂馆所等建设内容。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要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确保项目依法合规按期建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用途。

(三) (略) (略) 要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 (略) (略) 应不断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更好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应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 (略) 卫健局、 (略) 财政局、 (略) 住房城乡建设局、 (略) 应急局、 (略) 审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建设过程当中的资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管工作,切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力推进项目建设。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调整申请,我 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调整手续。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据此办理下步手续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12日

(此文主动公开)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双发改审批〔2023〕130号

(略) (略) :

你单位报来《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请示》( (略) 发〔2023〕5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元国际 (略) 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 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报告》(中元评初字〔2023〕946号)提出的审查意见,经研究认为, (略) 邮 (略) 编制并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满足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略) 医疗信息化服务系统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调整的批复》(双发改审批〔2023〕105号)要求,原则同意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代码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代码:2309-*-04-04-*)。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购置数字化医用 X 射线成像系统(DR)1 台,康复机器人 1 台,微生物质谱仪 1 台,新建临床数据库及应用平台设施。

三、建设地点

(略) (略) 内。

四、建设期限

16 个月。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 2637.14 万元,全部为建设投资。建设投资中:建筑工程费 5.65 万元,设备购置费 2351.64 万元,安装工程费20.22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34.05 万元;基本预备费 125.58万元。资金来源:申请财政预算内资金。

六、相关要求

(一) (略) (略) 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据此开展下步工作,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开工建设。

(二) (略) (略) 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四制”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等实施,严禁擅自夹带楼堂馆所等建设内容。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要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确保项目依法合规按期建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用途。

(三) (略) (略) 要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 (略) (略) 应不断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更好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应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 (略) 卫健局、 (略) 财政局、 (略) 住房城乡建设局、 (略) 应急局、 (略) 审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建设过程当中的资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管工作,切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力推进项目建设。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调整申请,我 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调整手续。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据此办理下步手续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12日

(此文主动公开)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双发改审批〔2023〕130号

(略) (略) :

你单位报来《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请示》( (略) 发〔2023〕5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元国际 (略) 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 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报告》(中元评初字〔2023〕946号)提出的审查意见,经研究认为, (略) 邮 (略) 编制并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满足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略) 医疗信息化服务系统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调整的批复》(双发改审批〔2023〕105号)要求,原则同意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代码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代码:2309-*-04-04-*)。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购置数字化医用 X 射线成像系统(DR)1 台,康复机器人 1 台,微生物质谱仪 1 台,新建临床数据库及应用平台设施。

三、建设地点

(略) (略) 内。

四、建设期限

16 个月。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 2637.14 万元,全部为建设投资。建设投资中:建筑工程费 5.65 万元,设备购置费 2351.64 万元,安装工程费20.22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34.05 万元;基本预备费 125.58万元。资金来源:申请财政预算内资金。

六、相关要求

(一) (略) (略) 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据此开展下步工作,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开工建设。

(二) (略) (略) 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四制”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等实施,严禁擅自夹带楼堂馆所等建设内容。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要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确保项目依法合规按期建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用途。

(三) (略) (略) 要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 (略) (略) 应不断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更好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应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 (略) 卫健局、 (略) 财政局、 (略) 住房城乡建设局、 (略) 应急局、 (略) 审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建设过程当中的资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管工作,切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力推进项目建设。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调整申请,我 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调整手续。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据此办理下步手续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12日

(此文主动公开)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双发改审批〔2023〕130号

(略) (略) :

你单位报来《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请示》( (略) 发〔2023〕5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元国际 (略) 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 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报告》(中元评初字〔2023〕946号)提出的审查意见,经研究认为, (略) 邮 (略) 编制并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满足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略) 医疗信息化服务系统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调整的批复》(双发改审批〔2023〕105号)要求,原则同意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代码

(略) (略) 康复机器人、微生物质谱仪、DR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代码:2309-*-04-04-*)。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购置数字化医用 X 射线成像系统(DR)1 台,康复机器人 1 台,微生物质谱仪 1 台,新建临床数据库及应用平台设施。

三、建设地点

(略) (略) 内。

四、建设期限

16 个月。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 2637.14 万元,全部为建设投资。建设投资中:建筑工程费 5.65 万元,设备购置费 2351.64 万元,安装工程费20.22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34.05 万元;基本预备费 125.58万元。资金来源:申请财政预算内资金。

六、相关要求

(一) (略) (略) 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据此开展下步工作,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开工建设。

(二) (略) (略) 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四制”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等实施,严禁擅自夹带楼堂馆所等建设内容。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要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确保项目依法合规按期建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用途。

(三) (略) (略) 要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 (略) (略) 应不断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更好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应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 (略) 卫健局、 (略) 财政局、 (略) 住房城乡建设局、 (略) 应急局、 (略) 审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建设过程当中的资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管工作,切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力推进项目建设。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调整申请,我 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调整手续。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据此办理下步手续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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