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政办发〔2023〕7号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鱼台县2023年购置水稻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县级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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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政办发〔2023〕7号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鱼台县2023年购置水稻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县级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鱼台县2023年购置水稻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县级奖励补贴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鱼台县2023年购置水稻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县级奖励补贴办法

为保护南四湖生态环境和南水北调供水线水质安全,根据《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秋季种植情况

今年全县种植水稻面积27.5万亩,其中旱直播22万亩、移栽稻5.5万亩。

二、秋季秸秆打捆离田的意义

水稻秸秆离田可以减轻稻田退水对水体的污染,杜绝堆积在田间、村头、巷尾秸秆带来的焚烧隐患,减轻大气污染,减少小麦播种用种量,减少病虫害,同时可以增加小麦产量、增加收益。

三、奖补目的

由于秋收季节雨情、墒情复杂,大型打捆机械进田作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半喂入式水稻收割打捆机相对较为实用。据统计,我县现有的秋季秸秆打捆离田机械设备不足。为调动农户对购买水稻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积极性,切实增强我县水稻秸秆打捆离田作业能力,决定由县级财政对购买水稻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进行奖补。

四、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申请县级财政奖补办法

1、补贴标准:由县财政对新购买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每台除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外,再给予县级财政资金补助2.5万元。

2、补贴方式: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购机户自主选择购买机具,由属地镇街开具购机证明,各镇街汇总统计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户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开具好发票,村、镇(街)签字盖章,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农机中心指导购机户利用手机APP申请中央财政补贴,县级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至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发放至各购机户惠民一本通。

3、补贴时间及数量:按照购机发票时间2023年9月12日(含)至10月12日(含)之间购买的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以各镇街报送上来的购机户名单、台套数为准,各镇街对其报送名单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县财政列支专项资金200万元,共计补贴80台套,补完为止。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鱼台县2023年购置水稻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县级奖励补贴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鱼台县2023年购置水稻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县级奖励补贴办法

为保护南四湖生态环境和南水北调供水线水质安全,根据《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秋季种植情况

今年全县种植水稻面积27.5万亩,其中旱直播22万亩、移栽稻5.5万亩。

二、秋季秸秆打捆离田的意义

水稻秸秆离田可以减轻稻田退水对水体的污染,杜绝堆积在田间、村头、巷尾秸秆带来的焚烧隐患,减轻大气污染,减少小麦播种用种量,减少病虫害,同时可以增加小麦产量、增加收益。

三、奖补目的

由于秋收季节雨情、墒情复杂,大型打捆机械进田作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半喂入式水稻收割打捆机相对较为实用。据统计,我县现有的秋季秸秆打捆离田机械设备不足。为调动农户对购买水稻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积极性,切实增强我县水稻秸秆打捆离田作业能力,决定由县级财政对购买水稻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进行奖补。

四、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申请县级财政奖补办法

1、补贴标准:由县财政对新购买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每台除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外,再给予县级财政资金补助2.5万元。

2、补贴方式: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购机户自主选择购买机具,由属地镇街开具购机证明,各镇街汇总统计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户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开具好发票,村、镇(街)签字盖章,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农机中心指导购机户利用手机APP申请中央财政补贴,县级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至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发放至各购机户惠民一本通。

3、补贴时间及数量:按照购机发票时间2023年9月12日(含)至10月12日(含)之间购买的半喂入式收割打捆机,以各镇街报送上来的购机户名单、台套数为准,各镇街对其报送名单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县财政列支专项资金200万元,共计补贴80台套,补完为止。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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