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镇2023年度山洪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赤水镇2023年度山洪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索 引 号:GCX0044/2023-18816
发文机关: 赤水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2-13
赤水镇2023年度山洪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群众人民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级别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适用范围
处理在全镇范围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适用本预案。
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我镇成立山洪地质灾害救援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邓衍臣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总指挥:卢金峰 人大主席
魏盛文 党委委员
陈先军 自然资源所所长
成 员:各驻村干部、各村支书、主任;镇基干民兵连、应急小分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应急管理所,由谢国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四、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山洪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五、应急抢险队*
基干民兵连和应急小分队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转移疏散受威胁的居民及财产等救助工作。
六、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的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的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中型地质灾情和险情(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的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县内国道、省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的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区内、镇、村道中断,或者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七、预防预警和报告
1.预防预警。各村要在本村做好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的宣传和标识工作,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监测、防灾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2.应急值守。在汛期期间,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各村也要试行24小时值班制度。如遇到暴雨、连阴雨等特殊天气,要加强值守,委派专人对灾害隐患点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险情及时上报。
3.险情巡查。各村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4.灾害预报。地质灾害气象的报预警分为5个等级,大于(Ⅲ级)时预报。
Ⅰ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小;Ⅱ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小;Ⅲ级:注意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Ⅳ级:预警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Ⅴ级:警报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5.速报制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6.速报范围。发生特别重大型、重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7.速报时限。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要及时查明情况,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
1小时内报告:对属于特别重大、重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要在1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要在1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小时内报告:对属于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10人以上死亡的,要在6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4小时内报告:对属于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10人以下死亡的,要在24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8.速报内容。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八、应急响应
1.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地质灾害险情做出应急响应;各村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让疏散。
2.人员抢救和工程抢救:
(1)人武部:依据规定,迅速调集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2)派出所:指导全所干警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动员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工作,情况危机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发生灾害进行灭火和抢险救援,消除隐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 (略) :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对灾害可能发生的传染疾病加强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暴发流行;加强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畜牧站: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5)民政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协助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进行危房检查,配合政府做好危房居民安全转移。
(6)财政所:负责做好镇应急救灾资金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准备和调拨工作。
(7)各村:组织灾民安全转移疏散,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九、善后处理
1.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2.办要组织督办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复垦被地质灾害损毁的耕地,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
3.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十、奖惩与责任
1.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部门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索 引 号:GCX0044/2023-18816
发文机关: 赤水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2-13
赤水镇2023年度山洪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群众人民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级别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适用范围
处理在全镇范围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适用本预案。
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我镇成立山洪地质灾害救援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邓衍臣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总指挥:卢金峰 人大主席
魏盛文 党委委员
陈先军 自然资源所所长
成 员:各驻村干部、各村支书、主任;镇基干民兵连、应急小分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应急管理所,由谢国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四、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山洪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五、应急抢险队*
基干民兵连和应急小分队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转移疏散受威胁的居民及财产等救助工作。
六、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的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的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中型地质灾情和险情(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的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县内国道、省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的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区内、镇、村道中断,或者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七、预防预警和报告
1.预防预警。各村要在本村做好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的宣传和标识工作,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监测、防灾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2.应急值守。在汛期期间,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各村也要试行24小时值班制度。如遇到暴雨、连阴雨等特殊天气,要加强值守,委派专人对灾害隐患点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险情及时上报。
3.险情巡查。各村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4.灾害预报。地质灾害气象的报预警分为5个等级,大于(Ⅲ级)时预报。
Ⅰ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小;Ⅱ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小;Ⅲ级:注意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Ⅳ级:预警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Ⅴ级:警报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5.速报制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6.速报范围。发生特别重大型、重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7.速报时限。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要及时查明情况,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
1小时内报告:对属于特别重大、重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要在1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要在1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小时内报告:对属于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10人以上死亡的,要在6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4小时内报告:对属于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10人以下死亡的,要在24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8.速报内容。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八、应急响应
1.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地质灾害险情做出应急响应;各村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让疏散。
2.人员抢救和工程抢救:
(1)人武部:依据规定,迅速调集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2)派出所:指导全所干警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动员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工作,情况危机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发生灾害进行灭火和抢险救援,消除隐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 (略) :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对灾害可能发生的传染疾病加强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暴发流行;加强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畜牧站: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5)民政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协助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进行危房检查,配合政府做好危房居民安全转移。
(6)财政所:负责做好镇应急救灾资金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准备和调拨工作。
(7)各村:组织灾民安全转移疏散,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九、善后处理
1.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2.办要组织督办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复垦被地质灾害损毁的耕地,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
3.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十、奖惩与责任
1.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部门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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