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东环街榄塘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巩固提升工程-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综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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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东环街榄塘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巩固提升工程-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综合保障中心

建设单位 (略) 番禺区东环街综合保障中心
工程名称 番禺区东环街榄塘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巩固提升工程
建设地址 番禺区东环街道榄塘村
建设规模 本工程建设内容包括解决榄塘村水浸点,新建DN100-DN500雨水管约14649米,新建DN150-DN500污水管约2351米,新建300×300排水沟约3406米,明渠暗化改造约2907米,新建雨水口250座,新建预制装配式检查井53座,新建500×500小方井380座,路面修复约11464平方米,雨水篦子暗化改造382处,管道封堵102处,房屋鉴定约*平方米及管网修复等配套设施工程。 合同价格 918.1758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中物联规 (略)
设计单位 中物联规 (略)
施工单位 广 (略)
监理单位 (略)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王晓生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玉婷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玉婷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余惠民 总监理工程师 谢泽坤
合同工期 2023.12.10 ~ 2024.03.18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 (略) 番禺区东环街综合保障中心
工程名称 番禺区东环街榄塘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巩固提升工程
建设地址 番禺区东环街道榄塘村
建设规模 本工程建设内容包括解决榄塘村水浸点,新建DN100-DN500雨水管约14649米,新建DN150-DN500污水管约2351米,新建300×300排水沟约3406米,明渠暗化改造约2907米,新建雨水口250座,新建预制装配式检查井53座,新建500×500小方井380座,路面修复约11464平方米,雨水篦子暗化改造382处,管道封堵102处,房屋鉴定约*平方米及管网修复等配套设施工程。 合同价格 918.1758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中物联规 (略)
设计单位 中物联规 (略)
施工单位 广 (略)
监理单位 (略)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王晓生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玉婷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玉婷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余惠民 总监理工程师 谢泽坤
合同工期 2023.12.10 ~ 2024.03.18
状态 正常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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