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富博新材有限公司高性能聚酰亚胺双向拉伸薄膜制造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关于安徽富博新材有限公司高性能聚酰亚胺双向拉伸薄膜制造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略) :
你公司报批的《高性能聚酰亚胺双向拉伸薄膜制造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211-*-04-01-*)收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蚌埠经济开发区中环线以西,龙锦路与凤阳东路交叉处,占地面积约107亩,总投资50000万元,新购置合成树脂反应釜、消泡釜、流延亚胺化设备等生产设备,建设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6条,建成后新增1500t/a聚酰亚胺薄膜产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23年9月8日经我局《关于 (略) 高性能聚酰亚胺双向拉伸薄膜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蚌环经许〔2023〕11号)批复。现因项目规划调整,将原规划的2个DMAC溶剂储罐规格由100m3增大为200m3,导致DMAC溶剂的储存能力增大30%以上,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有关规定属于重大变动故重新报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涉及的聚酰亚胺酸PAA仅作为聚酰亚胺薄膜生产配套,不得外售。
二、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粉尘、工艺有机废气、精馏不凝气、储罐废气、危废库废气、锅炉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各厂房设置的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无组织排放。4#厂房树脂合成、消泡、流延、亚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1#精馏系统不凝气、储罐呼吸废气及危废库废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经“4#厂房喷淋塔(四级水吸收)”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8#厂房树脂合成、消泡、流延、亚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2#精馏系统不凝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经“8#厂房喷淋塔(四级水吸收)”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10#厂房树脂合成、消泡、流延、亚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经“10#厂房喷淋塔(四级水吸收)”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新建天然气锅炉(1台6t/h蒸汽锅炉和1台2t/h备用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锅炉废气由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主要成分为氨和硫化氢)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项目工艺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控制限值要求;厂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限值要求;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标准值,氮氧化物排放按照《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中低于50mg/m3的要求执行。规范设置各废气排放口。加强生产运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工艺废气、生产装置区、储罐区等环节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各类污染物厂区内和厂界监控点达标。
按《报告书》中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包络线测绘图中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排水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项目锅炉定期排水、循环冷却塔排 (略) 政污水管网;真空泵废水、车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收集后,送至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厌氧+A/O”工艺)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厂内隔油池和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项目废水取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中限值要求。规范设置厂区废水排放口。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实行分区防渗,将生产厂房、储罐区、危废库、污水处理站、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划为重点防渗区,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监测,严防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四)项目噪声主要为风机、泵类以及各类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设置减振、消声、隔声设施等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强化全过程管理。不合格品、边角料等一般固废,收集 (略) ;废导热油为危险废物,由原供应商回收,不在厂内暂存;废包装材料、精馏残渣、流延嘴清理废抹布、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一般固废执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重点做好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危废库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场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配套视频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DCS控制系统等,严防泄漏、火灾等事故发生。厂区设置一座720m3的事故应急池和一座45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罐区设置围堰、导流槽、截断阀和事故污水外排切换装置等,建立事故废水及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体系,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得到全部有效收集处理。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与园区构建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生产过程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杜绝和防范环境风险和事故排放。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保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做好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单位须按照要求履行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P0TUF72)
2023年12月12日
(略) :
你公司报批的《高性能聚酰亚胺双向拉伸薄膜制造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211-*-04-01-*)收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蚌埠经济开发区中环线以西,龙锦路与凤阳东路交叉处,占地面积约107亩,总投资50000万元,新购置合成树脂反应釜、消泡釜、流延亚胺化设备等生产设备,建设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6条,建成后新增1500t/a聚酰亚胺薄膜产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23年9月8日经我局《关于 (略) 高性能聚酰亚胺双向拉伸薄膜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蚌环经许〔2023〕11号)批复。现因项目规划调整,将原规划的2个DMAC溶剂储罐规格由100m3增大为200m3,导致DMAC溶剂的储存能力增大30%以上,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有关规定属于重大变动故重新报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涉及的聚酰亚胺酸PAA仅作为聚酰亚胺薄膜生产配套,不得外售。
二、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粉尘、工艺有机废气、精馏不凝气、储罐废气、危废库废气、锅炉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各厂房设置的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无组织排放。4#厂房树脂合成、消泡、流延、亚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1#精馏系统不凝气、储罐呼吸废气及危废库废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经“4#厂房喷淋塔(四级水吸收)”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8#厂房树脂合成、消泡、流延、亚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2#精馏系统不凝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经“8#厂房喷淋塔(四级水吸收)”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10#厂房树脂合成、消泡、流延、亚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经“10#厂房喷淋塔(四级水吸收)”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新建天然气锅炉(1台6t/h蒸汽锅炉和1台2t/h备用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锅炉废气由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主要成分为氨和硫化氢)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项目工艺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控制限值要求;厂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限值要求;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标准值,氮氧化物排放按照《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中低于50mg/m3的要求执行。规范设置各废气排放口。加强生产运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工艺废气、生产装置区、储罐区等环节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各类污染物厂区内和厂界监控点达标。
按《报告书》中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包络线测绘图中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排水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项目锅炉定期排水、循环冷却塔排 (略) 政污水管网;真空泵废水、车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收集后,送至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厌氧+A/O”工艺)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厂内隔油池和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项目废水取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中限值要求。规范设置厂区废水排放口。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实行分区防渗,将生产厂房、储罐区、危废库、污水处理站、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划为重点防渗区,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监测,严防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四)项目噪声主要为风机、泵类以及各类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设置减振、消声、隔声设施等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强化全过程管理。不合格品、边角料等一般固废,收集 (略) ;废导热油为危险废物,由原供应商回收,不在厂内暂存;废包装材料、精馏残渣、流延嘴清理废抹布、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一般固废执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重点做好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危废库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场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配套视频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DCS控制系统等,严防泄漏、火灾等事故发生。厂区设置一座720m3的事故应急池和一座45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罐区设置围堰、导流槽、截断阀和事故污水外排切换装置等,建立事故废水及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体系,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得到全部有效收集处理。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与园区构建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生产过程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杜绝和防范环境风险和事故排放。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保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做好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单位须按照要求履行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P0TUF72)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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