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多种污泥协同处理研究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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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多种污泥协同处理研究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多种污泥协同处理研究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甘泉堡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关于 (略) 多种污泥协同处理研究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乌甘环预审〔2023〕8号),经2023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02万元(环保投资106万元),在 (略) 内现有污泥干化车间西侧扩建污泥协同处理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56.98平方米,扩建一座污泥干化车间,新增一台日处理湿污泥14.4吨的干化机,将含水率85%污泥经干化后含水率降至30%的污泥。项目新增1个干污泥缓冲料仓(容积1立方米),湿污泥缓冲料仓新增1个卸料口,设置2台移动式吨袋打包装置,办公及生活区均依托原有设施,干化机采用电加热。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铺装,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在干污泥缓冲料仓及烘干过程采用二级过滤和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蒸发器迎风面安装喷淋设施,废气经车间通风系统统一收集至厂区现有公用工程废气处理单元(生物+紫外线除臭+25米排气筒)进行处置,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间,需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施工中的冲洗废水,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废水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项目运营期污泥干化系统产生的蒸发器冲洗、冷凝水排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六)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干化后污泥临时贮存于干污泥缓冲料仓后,通过干污泥输送机输送至吨袋打包机进行打包,定期送至汽化炉掺烧(检修及非正常工况下委托其他单位焚烧处置)。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集中收集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多种污泥协同处理研究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甘泉堡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多种污泥协同处理研究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甘泉堡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关于 (略) 多种污泥协同处理研究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乌甘环预审〔2023〕8号),经2023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02万元(环保投资106万元),在 (略) 内现有污泥干化车间西侧扩建污泥协同处理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56.98平方米,扩建一座污泥干化车间,新增一台日处理湿污泥14.4吨的干化机,将含水率85%污泥经干化后含水率降至30%的污泥。项目新增1个干污泥缓冲料仓(容积1立方米),湿污泥缓冲料仓新增1个卸料口,设置2台移动式吨袋打包装置,办公及生活区均依托原有设施,干化机采用电加热。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铺装,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在干污泥缓冲料仓及烘干过程采用二级过滤和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蒸发器迎风面安装喷淋设施,废气经车间通风系统统一收集至厂区现有公用工程废气处理单元(生物+紫外线除臭+25米排气筒)进行处置,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间,需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施工中的冲洗废水,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废水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项目运营期污泥干化系统产生的蒸发器冲洗、冷凝水排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六)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干化后污泥临时贮存于干污泥缓冲料仓后,通过干污泥输送机输送至吨袋打包机进行打包,定期送至汽化炉掺烧(检修及非正常工况下委托其他单位焚烧处置)。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集中收集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多种污泥协同处理研究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甘泉堡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多种污泥协同处理研究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甘泉堡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关于 (略) 多种污泥协同处理研究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乌甘环预审〔2023〕8号),经2023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02万元(环保投资106万元),在 (略) 内现有污泥干化车间西侧扩建污泥协同处理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56.98平方米,扩建一座污泥干化车间,新增一台日处理湿污泥14.4吨的干化机,将含水率85%污泥经干化后含水率降至30%的污泥。项目新增1个干污泥缓冲料仓(容积1立方米),湿污泥缓冲料仓新增1个卸料口,设置2台移动式吨袋打包装置,办公及生活区均依托原有设施,干化机采用电加热。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铺装,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在干污泥缓冲料仓及烘干过程采用二级过滤和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蒸发器迎风面安装喷淋设施,废气经车间通风系统统一收集至厂区现有公用工程废气处理单元(生物+紫外线除臭+25米排气筒)进行处置,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间,需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施工中的冲洗废水,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废水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项目运营期污泥干化系统产生的蒸发器冲洗、冷凝水排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六)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干化后污泥临时贮存于干污泥缓冲料仓后,通过干污泥输送机输送至吨袋打包机进行打包,定期送至汽化炉掺烧(检修及非正常工况下委托其他单位焚烧处置)。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集中收集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多种污泥协同处理研究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甘泉堡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多种污泥协同处理研究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甘泉堡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关于 (略) 多种污泥协同处理研究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乌甘环预审〔2023〕8号),经2023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02万元(环保投资106万元),在 (略) 内现有污泥干化车间西侧扩建污泥协同处理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56.98平方米,扩建一座污泥干化车间,新增一台日处理湿污泥14.4吨的干化机,将含水率85%污泥经干化后含水率降至30%的污泥。项目新增1个干污泥缓冲料仓(容积1立方米),湿污泥缓冲料仓新增1个卸料口,设置2台移动式吨袋打包装置,办公及生活区均依托原有设施,干化机采用电加热。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铺装,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在干污泥缓冲料仓及烘干过程采用二级过滤和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蒸发器迎风面安装喷淋设施,废气经车间通风系统统一收集至厂区现有公用工程废气处理单元(生物+紫外线除臭+25米排气筒)进行处置,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间,需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施工中的冲洗废水,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废水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项目运营期污泥干化系统产生的蒸发器冲洗、冷凝水排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六)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干化后污泥临时贮存于干污泥缓冲料仓后,通过干污泥输送机输送至吨袋打包机进行打包,定期送至汽化炉掺烧(检修及非正常工况下委托其他单位焚烧处置)。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集中收集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多种污泥协同处理研究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甘泉堡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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